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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级土地资源储备运作机制(试行)》内自然资字〔2022〕360号

微信用户3025实施监督 2022-08-24 14:56:32 1630阅读

2022年8月10日,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土地综合整治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内党发〔2022〕1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深化土地综合整治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内政办发〔2022〕51号)要求,加强自治区级土地资源储备的统筹管理,高效服务投资项目落地,激活土地资源资产价值,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建立本运作机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要求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牧厅、审计厅、林业和草原局,遵照执行。


一、组织机构

(一)管理机构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是自治区级土地储备业务监督和管理机构。负责审核自治区级土地资源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年度自治区级土地资源储备计划、自治区级储备土地供应方案和收益分配方案;统筹年度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和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调剂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指标;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解决自治区级土地资源储备工作中的问题。

自治区财政厅是自治区级土地资源储备资金及形成土地储备资产的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安排自治区级土地储备资金;会同审核自治区级土地资源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年度自治区级土地资源储备计划、自治区级储备土地收益分配方案;审定自治区级土地资源储备资金收支预决算,监督管理资金支付收缴及自治区级储备土地出让收益分配等工作。

(二)配合机构

自治区审计厅根据职责,依法加强对土地储备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牧厅、林业和草原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给予自治区级土地资源储备工作支持和配合。

(三)实施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储备中心)承担自治区级土地资源储备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编制自治区级土地资源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年度自治区级土地资源储备计划、自治区级储备土地供应方案和收益分配方案、土地储备资金预决算草案;具体实施自治区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指标统筹交易;组织落实自治区级储备土地征收(收回)、入库管理、前期开发、管护与供应等工作。

盟市、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自治区级储备土地的规划编制、用地报批、土地征收(收回)、登记发证及供后监管等工作。

二、储备范围

(一)自治区统筹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和增减挂钩节余指标。

(二)自治区调剂使用的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指标。

(三)自治区级重大项目涉及的需要储备的土地及自治区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储备的土地。

三、运作程序

(一)编制储备计划

储备中心依据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市场情况和《关于深化土地综合整治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中确定的自治区统筹指标计划,合理确定“十四五”期间自治区级土地资源储备规模,编制自治区级土地资源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对纳入自治区级土地资源储备的各类指标和土地资源,在总量、结构、布局、时序等方面做出统筹安排。每年第三季度编制完成下一年度自治区级土地资源储备计划。自治区级土地资源储备计划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会同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二)指标储备运作程序

储备中心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土地综合整治和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指标统筹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储备和统筹使用指标。

1.区内指标交易

区内有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和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统筹、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指标使用需求的,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申请人)向自然资源厅提出区级统筹申请,经自然资源厅审核同意后,函告自治区财政厅、申请人和承担区级统筹任务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明确指标规模、经费等情况,由储备中心与申请人签订交易协议。

签订协议后,由自治区自然资源部门开具相应票据,申请人按规定,将统筹指标费用足额缴入自治区财政账户。自治区自然资源部门提出具体意见,统筹指标费用自治区通过转移支付下达被统筹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账户。

2.跨省指标交易

区外跨省指标交易,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开展跨省域交易工作。自然资源厅委托储备中心协助办理相关事宜。

(三)土地储备运作程序

1.土地储备资金安排及使用

储备中心于每年第三季度按照本年度自治区级土地资源储备计划,按宗地或项目编制下一年度自治区级土地储备资金项目预算草案申请资金使用。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年度自治区级土地资源储备计划确定每年资金需求量,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土地出让收入、指标收益资金和其他财政资金中统一安排保障。

土地储备资金主要用于拟储备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或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专项用于开展土地储备项目前期费、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费、储备土地后期管护费和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土地储备有关的其他费用。土地储备资金不得用于土地储备机构日常经费开支,土地储备机构所需的日常经费,应当单独预算并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

土地储备资金支出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可实行授权支付。

2.土地征储

储备中心根据年度自治区级土地资源储备计划,分两种方式实施土地储备。

新增建设用地的征收补偿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储备土地所在盟市、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用地报批、土地征收补偿工作;储备中心负责资金筹措及资金拨付工作。

存量建设用地的收回工作。储备中心与土地使用权人共同委托评估机构对拟收回的土地使用权价格进行评估,协商确定土地使用权收回价格,编制土地收回方案。其中,收回地方存量建设用地时,应先征得土地所在盟市或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启动收回工作。

自治区级储备土地入库前,储备中心应向盟市、旗县(市、区)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登记手续,纳入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进行管理。储备中心委托土地估价机构对自治区级储备土地资产价值进行评估,完善自治区级储备土地资产管理。

3.前期开发

储备中心应对储备土地组织开展必要的前期开发,确保拟出让土地满足“净地”出让标准或达到供地条件。

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应按照地块规划,完成地块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围挡等基础设施建设,并进行土地平整,满足必要的“通平”要求。具体工程要按照有关规定,选择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进行建设。

前期开发工程施工期间,储备中心应对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工程完成后,储备中心按规定组织开展验收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验收。

4.后期管护

储备中心应对纳入储备的土地采取自行管护、委托管护、临时利用等方式进行管护;建立巡查制度,对侵害储备土地权利的行为要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盟市、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协同储备中心做好自治区级储备土地管护工作。

在自治区级储备土地供应前,储备中心可将自治区级储备土地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临时利用取得的收入全部缴入自治区财政。自治区级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一般不得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

5.土地供应

储备土地具备供应条件后,储备中心应根据土地储备计划和国家、自治区重大项目实施需求等情况,制订自治区级储备土地供应方案。储备土地出让合同由所在盟市、旗县(市、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并负责土地供应后的监管工作。

6.成本核算及年度决算

储备土地出让后,储备中心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宗地或项目储备成本支出情况进行核算,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审核后,报自治区财政厅审定。

每年年终,储备中心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编制自治区级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草案,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审核后,报自治区财政厅审定。

7.收益分配

自治区级储备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缴入同级财政部门。土地出让收入按规定计提各项基金、扣除核定后的土地储备成本,增值部分收益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的收益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四、其他事项

(一)本运作机制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和财政厅负责解释。

(二)本运作机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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