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10日,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土地综合整治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严守耕地红线,全面推进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保障粮食安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关于深化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全面促进耕地保护利用的实施意见》内自然资字〔2022〕358号,要求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委、办、厅、局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严格保护耕地、保障粮食安全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切实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坚持规划引领、综合整治,坚持以人为本、尊重民意,坚持因地制宜、有序推进,在保护利用好现有1.72亿亩耕地、保障3587万亩新增耕地稳定耕种的基础上,全面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充分激活农村(含牧区)闲置、低效土地和未利用地利用潜力,严厉打击各类违法占用耕地行为,进一步提升耕地保护利用效率效益,不断夯实耕地保护基础,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扛牢保障粮食安全重大责任。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开展农用地综合整治
1. 加强对闲置、低效的零散耕地、农用地的统筹利用。适应发展现代农业和适度规模经营需要,按照以水定地、集中连片的原则,以新开发耕地为重点,配合改造提升周边现有耕地,推进土地集中连片开发治理,进一步增加耕地面积,优化耕地布局,提高耕地质量。
2. 加大高标准农田建设力度。因地制宜,统筹推进新增和改造提升高标准农田建设,“十四五”期间,新增高标准农田建设面积1345万亩,新增耕地率达到1.5%以上;改造提升高标准农田面积512万亩。依据自然资源禀赋和国土空间、水资源利用等规划,结合各地农业生产特征,科学确定高标准农田建设布局、标准和内容,推进田、土、水、路、林、电、技、管综合配套,满足现代农业发展需要。到2025年,力争全区高标准农田建成规模达到5470万亩。
3. 有效提升耕地质量。推动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加强水利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强化耕地后期培肥改良,推广化肥减量增效技术,提高测土配方施肥应用水平,普及秸秆还田技术,实施保护性耕作并建立土壤养护机制,推进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加大退化耕地综合治理力度,有效提高耕地产能,确保“十四五”期间全区耕地质量稳步提升。
4. 加大撂荒耕地复耕地力度。建立健全动态遥感监测体系,对全区945万亩撂荒耕地分原因、分类型制定复耕方案,分年度下达复耕任务指标。对因盐碱化、沙化和水资源不足等原因造成的撂荒耕地,要加强设施建设,改善耕种条件,因地制定宜发展农牧业生产。对因长期外出务工、家中无劳动力造成的撂荒耕地,要动员撂荒农户采取出租(转包)、入股等方式进行流转。鼓励利用撂荒耕地种植饲草饲料,支持畜牧业发展和奶业振兴。力争“十四五”期间撂荒耕地复耕率达到50%以上。
(二)加快推进农村闲置低效建设用地整治
5. 以“空心村”为核心推进农村存量建设用地整治。充分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有序推动农村废弃宅基地、工矿废弃地等闲置建设用地拆旧复垦,腾挪建设用地指标,增加有效耕地,充分发挥复垦土地农业利用价值和生态功能,为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和城乡统筹发展提供土地要素保障。到2025年,力争全区农村闲置低效建设用地整治面积达到5万亩,新增耕地3万亩。
6. 探索推进农村“房前屋后”零散土地的创新利用。通过“大院”变“小院”的方式,结合拆旧复垦将腾挪出的零散土地列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范围,形成建设用地交易指标,增加农牧民收入。引导农牧民通过调整种植结构、发展庭院经济等方式,提升低效土地利用效益。
(三)合理开发利用宜耕后备资源
7. 合理确定耕地后备资源开发规模。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根据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成果,结合水资源保障、生态环保等因素,合理确定耕地后备资源开发规模,完善耕地后备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机制,促进耕地后备资源永续利用。
8. 以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建设为抓手,有序推进耕地后备资源开发。结合全区耕地占补平衡项目规划安排,研究确定分阶段开发建设目标和任务,明确近期可开发利用耕地后备资源地块,分类实施补充耕地项目建设。“十四五”期间力争完成全区100万亩新增耕地建设任务。
9. 结合我区土地资源赋存实际,加大沙地、盐碱地整治力度。结合国家盐碱地等耕地后备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尽快编制自治区盐碱地等耕地后备资源开发方案。加大盐碱地改良技术引进和创新力度,积极推动开展利用盐碱地种植适合我区特点的作物。加大对沙地的整治力度,鼓励利用沙地种植饲料牧草,有效增加畜牧业发展资源。
(四)进一步加强耕地违法用地整治力度
10. 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占耕行为。健全完善“早发现、早处置、严查处”的工作机制,强化卫片执法、动态巡查、信访举报线索处置等工作措施,采取“月清、季核”和“十日立案”等工作方式,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新增违法占耕行为。要进一步加大调度、督导、通报和约谈力度,对“大棚房”、新增乱占耕地建房、“挖湖造景”等问题,要严肃查处,限期整改。同时,全面提高违法占耕行为的违法成本,对违法占耕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坚决移交移送公安机关。
11. 加大违法占用耕地的复耕力度。坚持标本兼治、从严整治,紧盯近五年全区3.77万亩违法占耕问题,全面开展全区违法用地专项清理整治“回头看”工作,针对交通、能源、基础设施和宅基地等违法占耕突出的领域,区分不同情况,有的放矢制定差异化整改措施。对采取拆除方式处置的违法用地问题要坚决予以拆除并恢复耕地条件,同时健全复耕验收机制,确保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通过拆除复垦力争新增耕地1000亩以上。对采取补划耕地方式完善用地手续的要严格落实“占补平衡”,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三、工作安排
(一)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将2022-2025年1398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逐年分解下达至盟市,其中2022年确保完成400万亩建设任务。将高标准农田建设产生的新增耕地全部纳入耕地占补平衡范围,积极帮助地方开展占补平衡指标交易工作。
(二)开展撂荒耕地摸底排查。结合2022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和耕地卫片工作,全面摸清全区撂荒耕地数量、布局、成因,并将矢量数据及时下发各盟市。督促盟市、旗县逐地块制定撂荒耕地复耕方案并及时组织实施。在每年6月底开展一次撂荒耕地复耕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三)推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将“十四五”期间5万亩增减挂钩项目建设任务按年度分解下达至盟市,其中2022年完成1.29万亩建设任务。按照国家跨省交易的规则和要求,加快推进与广东省签订合作协议,争取8月底完成2400亩指标交易,年内完成6300亩指标交易。
(四)制定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建设年度计划。将“十四五”期间100万亩耕地占补平衡建设任务按年度分解下达至各盟市,其中2022年确保实施25万亩建设任务。督导各地抓紧开展项目建设前期工作,加快启动2022年项目建设。积极推进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跨省交易,2022年力争完成跨省交易2000亩以上。
(五)启动盐碱地等耕地后备资源开发方案编制工作。结合国家盐碱地等耕地后备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尽快编制自治区盐碱地等耕地后备资源开发方案,协调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自治区能够开发利用的盐碱地等耕地后备资源列入国家规划。支持巴彦淖尔市、鄂尔多斯市等盐碱地较多的盟市开展盐碱地整治技术引进创新。
(六)部署开展全区违法用地整治“回头看”专项工作。2022年7月至12月,全面梳理全区2017-2021年卫片执法、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历年例行督察审计等专项工作中未整改到位的违法用地问题,建立完善整改台账,分类制定整改措施,推动问题整改“清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盟市、旗县(市、区)要切实担负起耕地保护主体责任,结合地方实际,认真研究部署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并结合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深化土地综合整治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和自治区政府《关于深化土地综合整治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按时完成耕地占补平衡和增减挂钩项目建设任务。
(二)加强协同配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切实抓好工作落实。自然资源部门要认真履行耕地保护职责,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抓好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占补平衡、增减挂钩等工作。农牧部门要抓好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提升、撂荒耕地复耕等工作。发改部门要做好盐碱地等耕地后备资源开发初步方案编制等工作,积极争取国家支持。生态、林草、水利等部门要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三)加强资金统筹。各级政府要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统筹安排、各计其功的原则,统筹项目和资金,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土地整治。鼓励各地创新投融资体制机制,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财政贴息等方式,吸引金融和社会资本参与,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撬动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