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15日,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为科学建立本市国土空间规划体系,规范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山东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通知》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日照市实际,制定《日照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办法》日政办字〔2022〕27号,自2022年6月15日起施行。
日照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建立本市国土空间规划体系,规范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山东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通知》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审批、监测评估和维护修改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领导。市、县人民政府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制度。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负责咨询论证、审查审议、指导协调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与审批中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规划组织编制机关”)依法组织或参与相关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
第五条 本市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国土空间规划的制定、审批、修改和实施等信息向社会公开,通过组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章 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
第六条 本市建立市、县、乡镇“三级”,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空间类专项规划“三类”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有计划地组织编制。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包括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东港区和岚山区可依据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分区规划。
详细规划是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城乡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等的法定依据。详细规划包括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镇开发边界外的村庄规划。
空间类专项规划是指在特定区域(流域)、特定领域,为体现特定功能,对空间开发保护利用做出的专门安排。
第七条 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下级国土空间规划要服从上级国土空间规划;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应依据批准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进行编制;空间类专项规划之间应当相互协调,不得违背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其主要内容应纳入详细规划,并落实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第八条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按下列规定进行编制:
(一)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具体编制工作;
(二)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具体编制工作;
(三)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四)分区规划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九条 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应按下列规定进行编制: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划分用地面积合理、相对稳定的控规单元后进行编制;
(二)市辖区内中心城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组织编制,其他乡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三)县域内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其他乡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四)城镇开发边界外的乡村地区以一个或者几个行政村为片区或单元,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村庄规划,作为详细规划。
第十条 空间类专项规划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本级空间类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经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空间类专项规划应按下列规定进行编制:
(一)海岸带、林业、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修复、矿产资源、地质灾害防治等特定区域(流域)相关专项规划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二)涉及交通、能源、水利、农业、信息、市政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军事设施,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等专项规划,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规划成果应根据标准规范明确空间管控要求,经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对国土空间规划用地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
第十一条 城市设计是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是国土空间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贯穿于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管理的全过程。
城市设计由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根据需要也可组织编制。城市设计原则上与相应层级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同步编制,同步审批。经批准的城市设计管控内容和要求应当纳入相应的总体规划或详细规划中,落实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第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相关规划,根据实际发展情况,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近期规划,作为分阶段实施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重要依据。国土空间近期规划期限一般为五年。
国土空间近期规划应当明确各类空间的整体布局、保护与开发的时序。
第十三条 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区域国土空间近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要求,编制年度国土空间实施计划,有计划地落实、分解近期建设规划任务,并与年度投资计划、土地供应计划相衔接。
第三章 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批
第十四条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分区规划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市辖区的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县域内的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应按下列规定报批:
(一)市辖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域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二)村庄规划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经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由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空间类专项规划,由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七条 编制国土空间规划,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规划草案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专家论证,并根据专家论证结论对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第十八条 国土空间规划审批前,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国土空间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九条 国土空间规划审批前,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报送规划成果进行技术审查。由市政府及市级以上政府和部门审批的规划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由县政府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第二十条 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按照工作规则对国土空间规划进行审议。审议意见应当交由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按照《日照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报送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的或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请规委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规划编制成果报批时,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报送审批申请、规划编制要点、各阶段审查审议意见和公众意见及其采纳情况说明、规划成果文本及图纸等材料。
第四章 国土空间规划的公布和归档
第二十三条 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批准后,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四条 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获得批准后20日内,通过固定场所或者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的档案及成果管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国土空间规划批准后20日内,向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汇交矢量数据,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第五章 国土空间规划的监测评估和维护修改
第二十六条 国土空间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因国家重大战略调整、重大项目建设或者行政区划调整等情形确需修改总体规划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详细规划、空间类专项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经原规划审批机关同意,可以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组织修改:
(一)上级国土空间规划发生变更的;
(二)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国土空间规划原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对详细规划进行动态维护和局部调整,但不得涉及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二十八条 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并完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统一归集、共享交换各类现状自然资源和规划数据成果。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应随年度土地变更调查、补充调查等工作,及时更新各类空间关联数据。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汇集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形成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成果体系,依托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为统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实施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强化规划实施监督提供依据和支撑。
第二十九条 本市建立健全国土空间规划动态监测评估预警制度。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运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对相关国土空间开发利用和保护行为进行长期动态监测。
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国土空间规划体检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编制和修改国土空间规划、制定国土空间近期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以及制定投资、城建等计划的基础。
第六章 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计划与经费
第三十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年度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所有国土空间规划类项目均应纳入年度规划编制计划。
第三十一条 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经费按照《日照市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区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规定,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各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编制的国土空间规划,由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财政承担。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