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15日,江苏省自然资源厅为落实省委工作会议“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重大要求,坚决担起“勇挑大梁”的重大责任,加大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积极推进有效投资项目落地建设,有力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厅党组、厅长办公会议要求,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29号)精神,结合江苏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要求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建设项目规划支撑。在国土空间规划批复前,已经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含预支空间规模指标落地上图方案)、海洋功能区划继续执行,在衔接“三区三线”最新划定成果后,作为建设项目用地用海审查的规划依据。已列入省“十四五”规划且由国务院和省政府及其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由省级全额保障,在项目用地报批时直接核销。2022年底前,预支的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使用完毕后,仍无法保障的市级以上重大项目,在符合“三区三线”最新划定成果管控要求的前提下,各设区市可再统筹预支不超过5%的国土空间规划新增建设用地规模,通过县级人民政府附图承诺的方式保障项目落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后及时纳入在编的国土空间规划及“一张图”。各设区市应指导所辖县(市、区)提前谋划、适时编制2023年度空间规模指标落地上图方案,原则上按照经省政府同意的设区市国土空间规划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的10%控制,最多不得超过15%,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纳入在编的国土空间规划及“一张图”。不符合现行海洋功能区划的用海建设项目,衔接“三区三线”最新划定成果,设区市人民政府附图承诺纳入在编的国土空间规划及“一张图”,并逐级审核同意后上报。
二、简化涉及生态保护红线项目审查程序。建设项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属于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参照不可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省级论证方式,邀请相关行业专家开展符合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省级论证,不需再行开展不可避让论证工作,用地用海预审、审批时附省政府符合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意见;不属于有限人为活动但属于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时重点审查是否符合占用情形,用地预审后,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提请省政府进行不可避让论证,在用地报批时提供省政府论证意见。
三、强化村庄规划成果应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编制村庄规划,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且不突破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主要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将近期急需推进的生态修复、国土空间全域综合整治、农田整理、一二三产融合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人居环境整治、历史文化保护等项目纳入村庄规划,按程序报批、报备后,作为乡村地区各类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的依据。对暂时无法准确定位的公厕、污水处理池、垃圾储运站等直接服务乡村建设的零星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项目用地,可预留5%的规模,通过“列清单”方式纳入村庄规划。对于已纳入“清单”的项目,视作符合规划,可按照批次用地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四、拓宽用地计划使用方式。扩大计划使用范围,位于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含预支空间规模指标落地上图方案)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外的建设项目,均可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计划、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计划。单列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专项用于符合“一户一宅”和国土空间规划(含村庄规划)的农村村民住宅项目,实报实销。实施增存挂钩,鼓励在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基础上增加盘活利用,各市多完成的处置量核定计划指标,全部留于地方,并可结转使用。
五、改进临时用地政策。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铁路、公路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应优先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科学组织施工,加强土壤管护,按规定使用临时用地,自然资源部门要帮助协调并加强监管。直接服务于铁路工程施工的制梁场、拌合站,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其土地复垦方案通过论证,业主单位签订承诺书,明确复垦完成时限和恢复责任,确保能恢复种植条件的,可以占用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符合自然资规〔2021〕2号文件规定,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临时用地,必须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落实有关申请条件、土壤剥离、复垦验收等规定。
六、严格永久基本农田占用补划。严格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大项目范围,属于自然资发〔2022〕129号文件规定范围内的重大建设项目,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当从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耕地中补划,储备区中难以补足的,结合推进耕地恢复补充工作,在县域范围内其他优质耕地中补划。县域范围内补划确实存在困难无法补足的,可由项目所在设区市统筹在市域范围内补划。探索建立跨市域补划永久基本农田有偿调剂机制。严格按照苏自然资发〔2019〕169号文件规定论证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
七、统筹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在坚持“谁占谁补”原则和落实设区市、县(市、区)政府耕地占补平衡主体责任的基础上,在本行政辖区内无法实现占补平衡的,可通过易地调剂补充耕地指标,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强化省级统筹调控,充分发挥省级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的保障作用,适时组织开展省以上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补充耕地指标专场交易,倾斜支持省以上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占补平衡。支持各地组织实施土地综合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合理拓宽补充耕地来源。“二调”和现状均为非耕地的(含盐碱地),经整治形成的新增耕地,核定入库后可用于占补平衡。
八、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落实产业用地政策,发挥建设用地指标对保障合理需求、促进提质增效的指向作用。无标准、确需超标准项目用地根据有关规定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工作,比选确定最优节地方案。重大项目中公路项目设置的互通立体交叉工程用地,超过《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有关间距规定的,应取得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鼓励低效用地再开发,结合城市更新、工业用地提质增效、产业园用地整治提升等分类界定低效产业用地,可对年度实施项目库进行动态调整,有效盘活存量。鼓励土地使用权人自主再开发,或以入股、联营等方式合作开发。工业用地不改变用途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增收土地价款,工业用地结建的地下空间不收取相应地下空间土地出让金。土地用途变更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生产性服务业等新产业、新业态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九、推行“标准地+双信地+定制地”供应。在土地收储入库后、净地供应前,按照“多评合一”原则,由地方政府或依法设立的开发区(园区)和新区的管理机构统一开展包括地质灾害、压覆矿产、环境影响、水土保持、洪水影响、文物考古等区域综合评价(评估)和普查。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以“拿地即开工”为目标,全面优化审批流程,推行产业用地“标准地”供应机制。在“政企互信+政企守信”基础上,支持各地结合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政策导向,精准定向保障产业用地。产业用地的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相关控制指标按规定纳入出让公告和出让合同,由市、县直接公开发布,省厅不再审查。推动实现“交地即发证”常态化,规范开展工业企业高标准厂房分幢(分层)登记业务,助力企业纾困解难。
十、优化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划拨供地程序。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供地方案与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同步批准的,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经批准实施后,直接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供地方案未与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同步批准的,各地可按照提高效能原则,在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报批后,同步开展供地方案编报等供地前期工作,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经批准实施后,供地方案即可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直接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
十一、推进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按照同一标的物只测一次原则,整合优化测绘事项,后续阶段充分共享已经形成的测绘成果。鼓励公平竞争,打破市场垄断。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涉及的选址测绘、土地勘测定界、拨地测量、地籍调查等测绘中介服务事项,合并委托实施,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成果免费提供用地单位使用。
十二、提升用地用海审批质效。用好国家重大项目先行用地政策。优化土地征收前期工作程序,同步开展现状调查、风险评估等程序。项目审批(核准)文件明确分期建设,或审批(核准)部门出具分期建设说明的,可分期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但须以整个项目情况确定用地审批权限。对暂不具备用海受理条件的,可提前开展用海现场核查、海域使用论证等审查工作。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范围内已填成陆不新增围填海的项目,海域使用申请和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申请同步提交,市级先行开展验收审查,在项目用海获批后提交验收审查意见和海域使用金缴纳凭证,由省厅直接下达验收批复。确需续期的临时用海经批准后可续期一次,两次用海总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对公益设施用岛以整岛(岛群)为单位整体论证,妥善处理好发展和历史遗留问题。
各地要加强政策宣传、超前介入、主动服务,在守住法律底线和资源安全红线的前提下,全力以赴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工作。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8月2日。具体政策措施已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