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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下管线保护的实施意见》穗府办规〔2022〕11号

微信用户3189实施监督 2022-08-11 08:32:20 2096阅读

2022年8月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为健全地下管线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切实管控施工破坏地下管线的风险,有效遏制和防范重大风险,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广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印发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一、建立健全网格化管理机制

(一)建立健全网格化管理架构。各区人民政府、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分别建立由主要领导牵头的地下管线保护工作机制,按职责完善规章制度,明确责任主体,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查处破坏地下管线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加强地下管线保护。

由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强化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应将本部门主管的涉及地下管线及轨道交通保护、管线迁改的建设项目,纳入建设工程安全监督体系,明确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制定地下管线保护的专项工作方案。采取实物补偿的地下管线迁改由主体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工程安全监督,采取货币补偿的电力管线迁改由电力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工程安全监督。

由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压实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在施工(含钻探,下同)时落实建设项目涉及的地下管线保护措施。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检查项目是否具备安全施工条件(含地下管线详查资料和重要管线保护协议)。未落实地下管线保护措施的建设单位,由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督促其整改;涉及临时性建筑工程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由各区人民政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督促其整改。

(二)由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压实管线权属单位责任。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督促管线权属单位落实安全运营管理责任;指导管线权属单位做好与各区综合网格的衔接,按照广州市综合网格划分区域落实巡线人员及日常巡查;督促管线权属单位全面排查并及时消除地下管线安全隐患,有序推进老旧地下管线更新改造。

(三) 由各区人民政府牵头,压实辖区内综合网格管理责任。各区人民政府将新开工项目(含私人作业)巡查工作纳入综合网格管理,综合网格员对巡查中发现的新开工项目(含私人作业)及时上报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由各区人民政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核查施工合法性、地下管线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对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施工作业,由各区人民政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查处;对未落实管线保护措施的施工作业,由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处理。

(四)加强网格化信息管理。由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部门牵头,对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系统进行升级改造,融合综合网格与管线权属单位的专业网格,形成管理合力。

(五)强化道路挖掘审批与地下管线保护联动管理。由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实现道路挖掘联合审批系统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系统的对接,通过系统获取管线权属单位对施工方案的会签意见。道路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挖掘道路许可时应查验建设单位在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系统与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的会签情况,做好联动管理。

(六)落实钻探作业安全管理。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和地质勘查主管部门要建立勘察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工程现场勘察管理,将钻探作业纳入各自行业领域工程监管体系,监督抽查建设单位(或地质勘查项目业主,下同)落实地下管线保护措施情况。

二、进一步压实工程参建单位的安全责任

属于以下建设项目的,要进一步压实工程参建单位的安全责任:道路、轨道交通、民防、地下管线、地下空间开发等涉及地下空间利用的建设项目;包含开挖、钻探、爆破、桩基施工等活动的其他建设项目。

(一)建设单位对地下管线保护负总体责任。

1.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免于单独申领规划许可的除外)、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下同)。

2. 建设单位做好前期调查工作,在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既有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建设单位在建设方案联合评审(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审)以及初步设计报审前均应征询管线权属单位、轨道交通权属单位意见,并根据相关意见及建设条件,制定对既有地下管线采取保护措施或实施迁改的方案;施工前取得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地下管线详查资料,保证所移交的地下管线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在施工过程中据实跟踪核查;政府投资项目涉及地下管线详查、保护、迁改费用应在项目投资中足额预留。

3. 施工前在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系统与管线权属单位会签,并发布开工告知信息。

4. 牵头与管线权属单位签订地下管线保护协议。

5. 牵头协调管线权属单位和勘察单位(或地质勘查单位,下同)、施工单位,建立工作对接配合机制;通知管线权属单位指定专人进行现场监护。

6. 督促检查设计、施工、监理、勘察单位落实地下管线保护管理责任情况。

7.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办理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未经规划条件核实或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免于单独申领规划许可的除外)。

(二)勘察单位对勘察期间地下管线保护负主体责任。

1. 在地下管线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内作业,应按建设单位与管线权属单位签订的地下管线保护协议,落实地下管线保护措施,防止勘察时破坏地下管线。

2. 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教育和技术交底。

(三)设计单位对地下管线保护负设计责任。

1. 根据建设单位移交的地下管线资料和勘察文件,结合实地踏勘,制定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方案。

2. 涉及重要地下管线时,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地下管线保护措施。

3. 施工图设计交底时,应包含地下管线迁改路由和保护管理要求等相关内容。

(四)施工单位对施工期间地下管线保护负主体责任。

1. 对建设单位移交的地下管线资料进行复核,若出现与实际不符的情况,报建设单位及时更新地下管线资料,落实变更后的地下管线保护措施。

2. 在地下管线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内作业,应将地下管线保护措施纳入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单位审核。

3. 施工时落实地下管线保护措施。

(五)监理单位对施工期间地下管线保护负监理责任。

1. 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包含地下管线保护措施的专项施工方案。

2. 对施工现场进行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督促整改,对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的施工作业,应当立即责令整改或停工。

3. 对可能导致重要地下管线安全事故的钻探、桩基施工、顶管等机械施工作业实行旁站监理。

三、进一步强化管线权属单位的安全运行主体责任

(一)依法做好地下管线的运行、管理、日常巡查、保护工作;定期排查并及时消除地下管线存在的安全隐患。

(二)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线资料,对所属地下管线信息、警示标志的准确性负责。

(三)与建设单位签订地下管线保护协议。

(四)在接到建设单位通知后,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标注既有地下管线的位置,并进行安全交底;对于可能对地下管线造成影响的工程施工,管线权属单位在接到建设单位通知后,应当指定专人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设施的监护工作。

四、严格落实重要地下管线常态化安全防控与保护

(一)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在开展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时,要从源头做好安全防控工作。地下管线建设方案涉及轨道交通、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明确的重要地下管线安全保护控制线等重点区域的,应依法依规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

(二)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应将施工过程中对既有重要地下管线的保护作为重点监管内容,指导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加强日常监管。

(三)在重要地下管线安全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将地下管线保护措施纳入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落实旁站管理,组织管线权属单位现场监护。在未探测查明地下管线现状且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前,不得进行钻探、机械开挖、爆破、起重吊装、顶管、桩基施工等作业。

五、不断完善地下管线信息并实现信息共享

(一)加强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维护。当前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做好该系统的维护,加强地下管线规划条件核实,将竣工测量、普查、补测补绘成果以及管线权属单位报送的地下管线信息纳入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中心承担。

1. 加强新增地下管线信息动态更新。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竣工测量,成果报送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中心录入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地下管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管线权属单位依据《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信息入库工作指引的通知》(穗建规字〔2022〕6号)在竣工验收时查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情况(含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免于单独申领规划许可的地下管线工程)。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在道路、轨道交通验收时查验与道路、轨道交通同步建设的雨水、污水等地下管线及迁改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情况。

2. 完善历史地下管线信息。管线权属单位是历史地下管线补测补绘的责任主体,应安排资金组织对历史地下管线进行补测补绘,并对所属地下管线信息的准确性负责。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各区人民政府组织管线权属单位制定历史地下管线补测补绘计划,管线权属单位将补测补绘成果报送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中心录入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3. 准确及时报送有关信息。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将迁移、废弃地下管线信息根据地下管线信息标准和有关要求,报送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中心录入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管线权属单位未按规定报送迁移、废弃地下管线信息,或报送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造成地下管线被破坏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4. 定期开展数据核查工作。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中心定期将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各类专业地下管线信息分类提供给管线权属单位。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在接收数据后进行数据核查,并将更新后的地下管线信息报送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中心。

(二)完善地下管线警示标志。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依法设置地下管线的警示标志;采用非金属材质建设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同步布设电子标志器、金属示踪线;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查验警示标志、非金属材质建设的地下管线的电子标志器、金属示踪线的正常使用状态,核实警示标志与地下管线位置的一致性。

油气、燃气、电力等易燃易爆的高危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在起止处、转弯处及直线段上按照一定距离在地面设置警示标志。对于破坏地下管线警示标志的行为,由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三)推动数据互通信息共享。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推动地下管线数据脱敏工作,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部门推动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与市城市信息模型(CIM)平台之间数据互联互通。

六、综合运用惩戒和激励手段提高治理效能

(一)严肃查处破坏地下管线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未采取地下管线保护措施导致破坏地下管线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或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等依法查处;对于造成地下管线损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针对施工破坏地下管线的行为,建立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相衔接的联动执法机制。

(二)鼓励建设单位、相关行业协会加强信用建设。由市、区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联动,鼓励建设单位和相关行业协会,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将施工、勘察、监理单位未采取地下管线保护措施导致破坏地下管线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列入惩戒范围。

(三) 将未采取地下管线保护措施的行为列入信用记录范围及管理信息范围。市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应将工程领域内施工、勘察、监理单位未采取地下管线保护措施导致破坏地下管线等行为依法列入各行业领域信用记录范围及管理信息范围,并负责采集相关信息。同时,鼓励将信用记录及管理信息依法应用于招投标环节。

七、提高地下管线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一)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施工单位、管线权属单位和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分别制定地下管线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地下管线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对地下管线复杂、风险重大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管线权属单位应对该项目制定专项应急预案。

(二)加强地下管线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施工期间一旦发生地下管线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应立即通知管线权属单位和有关部门,采取防止事故扩大的应急措施,并配合相关单位做好现场抢修工作;管线权属单位在发现或接到地下管线安全事故信息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进行抢修,并按规定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应急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等接到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规定立即赶赴现场,并根据应急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八、完善对地下管线违法建设行为的处理机制

(一)建设单位在详查以及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既有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中未标注的地下管线,应当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查。

(二)由各区人民政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对地下管线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

(三)由道路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未办理临时占用或挖掘道路许可的建设行为的查处。

九、轨道交通保护除按照轨道交通相关规定执行外,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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