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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建设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的政策措施实施细则

规划小兵实施监督 2022-08-10 11:57:30 1098阅读

2022年8月5日,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局为贯彻落实《广州市南沙区建设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的政策措施》(以下简称为“《措施》”),切实做好申请受理、评审认定、政策兑现、组织保障等工作,确保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结合南沙区实际,制定《广州市南沙区建设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的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穗南开商务规字〔2022〕2号,要求各镇(街),开发区(区)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真组织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商务局反映。


广州市南沙区建设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的政策措施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南沙区建设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的政策措施》(以下简称为“《措施》”),切实做好申请受理、评审认定、政策兑现、组织保障等工作,确保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南沙区范围内,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或机构。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中进口额以申报企业(机构)年度纳入本地数据为准。


第四条 区商务部门、政策创新部门和金融部门(以下简称“业务主管部门”)承担措施条款统筹协调和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引链补链奖


第五条 (一)新注册的进口批发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的,入统当年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新注册的进口零售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25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入统当年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新注册企业指2021年1月1日起在南沙新设立的企业或新迁入南沙的企业。


2.进口批发企业和进口零售企业指申报当年及奖励年度企业均为纳入国家一套表联网直报平台(广东)统计的南沙区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并当年有进口额纳入南沙统计的企业。


3.奖励金额不得超过企业当年对本区年度经济贡献的100%,标准如下:


对于新注册的进口批发企业奖励标准为:


(1)年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2)年营业收入达到3亿元,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3)年营业收入达到5亿元,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


对于新注册的进口零售企业奖励标准为:


(1)年营业收入达到2500万元,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2)年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3)年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


第六条 入选“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企业”或《中国海关》杂志“中国进口企业200强”的新注册企业并在区内开展进口业务,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获得以上称号企业首次在区内设立一级子公司并开展进口业务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1.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企业按照商务部公布的最新企业名单为准;“中国进口企业200强”是根据《中国海关》杂志发布最新企业名单为准。


2.“新注册企业”指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南沙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包括新设立企业和新迁入企业。有货物进口报关的首个周期年度,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第七条 新注册或首次通过AEO(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高级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已获得AEO高级认证,复审后再次获得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1.奖励对象为2021年1月1日起新迁入南沙的AEO高级认证企业和首次通过AEO高级认证的南沙区内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2.南沙区AEO高级认证在《措施》印发当年起复核后再次获得该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第八条 对引荐自身上下游企业迁入本地,且双方近三年合作进口额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1.奖励对象为引荐自身采购方、供应方等合作企业的南沙区企业。


2.双方近三年合作进口额指自申报当年起前三个自然年度内,引荐企业和被引荐企业双方合作贸易进口额累计达1000万美元。


3.被引荐企业迁入本地并开展实际业务后,引荐企业针对同一家被引荐企业仅可申请一次奖励。


第三章 做大做强奖


第九条 年进口额5亿(含)美元以上,且同比增长5%以上;或年进口额1亿(含)美元至5亿美元,且同比增长10%以上;或年进口额5000万(含)美元至1亿美元,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融资租赁企业除外),按其增长部分每1美元给予1分人民币奖励,每家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1.增长部分指企业当年在南沙纳统的进口额与同期上年在南沙纳统的进口额的差值,对于当年新设立企业或新迁入企业,则同期上年在南沙纳统的进口额按零计算。


2.“融资租赁企业除外”指除采取融资租赁形式开展进口业务之外的企业,如采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融资租赁企业可适用本条政策。


第十条 年进出口额在6500万美元及以下,且加工贸易进口同比增速高于-13%(人民币同比)的企业,按超出其基准目标值部分每1美元给予1.5分人民币奖励。每家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金额低于1万元人民币的,不予安排。


基准目标值指取同期广州市或南沙区加工贸易进口增速二者之间的高值为基准目标增速,并按基准目标增速与企业加工贸易进口额设定基准目标值。


第四章 重点品类进口奖


第十一条 从区内口岸进口生鲜冷链产品的境内收货人,且年度进口额在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新注册企业首年按照当年进口额每1美元给予1分人民币奖励;存量企业按照年度增长部分每1美元给予2分人民币奖励,每家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从区内口岸进口的境内收货人,且成功通过海关检验检疫环节查验的,给予每个冷链集装箱1800元补贴(已享受财政查验补贴的除外)。


1.进口生鲜冷链产品奖励


(1)奖励对象为注册在南沙区内海关报关单上的“境内收货人”,且外贸进出口值纳入南沙统计的企业。


(2)进口生鲜冷链产品指商品海关编码为“0201-0209”、“03”、“0803-0810”、“0504”开头的货物。


(3)新注册企业是指自2021年1月1日及之后注册的企业(包括新设立和新迁入),首年是指企业进口额首次达到申请奖励标准的年份;存量企业是指2021年1月1日之前注册或已领取首年进口额奖励的企业,存量企业上一年度不足1000万美元的按1000美元作为基数。


2.冷链集装箱查验补贴


(4)奖励对象为海关报关单上的“境内收货人”,且外贸进出口值纳入南沙统计的,从事与冷链进口业务相关的企业。申请补贴的冷链集装箱数量低于10箱的不予补贴。


第十二条 对进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境内收货人,且年度进口额在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新注册企业首年按照当年进口额每1美元给予2分人民币奖励;存量企业按照年度增长部分每1美元给予3分人民币奖励,每家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奖励对象为注册在南沙区内海关报关单上的“境内收货人”,且外贸进出口值纳入南沙统计的。


2.奖励的相应货物是指商品海关编码为“30”、“90”开头的进口药品和医疗器械。


3.新注册企业是指自2021年1月1日及之后在南沙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包括新设立和新迁入),首年是指企业进口额首次达到申请奖励标准的年份;存量企业是指2021年1月1日之前在南沙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


第十三条 对年进口文化及艺术品贸易额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给予10万元奖励。


文化及艺术品范围按照商务部公布的最新产品目录为准。


第五章 航空货运奖


第十四条 通过南沙航空货站进出口货物的,按照其货物每公斤0.5元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奖励对象为注册在南沙区内海关报关单中的“境内收发货人”或出口清单申报中的“境内发货人”或进口清单申报中的“电商企业”,且外贸进出口值纳入南沙统计的企业。


2.南沙航空货站是指开展航空货物作业的南沙海关监管区域,通过南沙航空货站进出口的货物包括从南沙航空货站货运至机场出口的货物,和从机场货运至南沙航空货站进口的货物。


3.年航空货运进出口货物重量小于100吨的企业不予奖励。


第六章 展会补贴


第十五条 对在南沙开办进口展会的机构,给予50%的费用补贴,每个机构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进口展会指在南沙区举办以进口为主题的展会。


2.费用补贴范围包括场地租赁费、展会搭建费及宣传推广费用。


第七章 设施改造补贴


第十六条 对完成仓库智能化升级改造,且单个项目投入额达2000元/平方米及以上且每平方米年外贸额大于1.5万美元的,按其实际投入总额的1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1.项目应位于南沙综合保税区和南沙海关监管场所范围,且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仓库升级改造采购。


2.项目的费用构成包括固定资产购置费和信息化系统搭建费用,项目竣工及投入使用时间应均在2021年1月1日及之后。


3.项目投入额为项目公开招标中标金额和仓库升级改造占地面积之比,每平方米年外贸额为仓库年度外贸进出口额和仓库面积之比。仓库年度外贸进出口额指仓库海关账册进出口额,仓库外贸值应纳入南沙统计;仓库面积指仓库海关账册备案的面积。


4.仓库升级改造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不予补贴。


第十七条 对安装保税燃油供应监控设施和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小虎化工区内企业,按照购置安装费用的50%给予费用补贴,每家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补贴对象为具备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经营资质的企业。


2.项目安装完工及投入使用时间应均在2021年1月1日及之后。


3.保税燃油供应监控设施和信息化管理系统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第八章 租赁场地补贴


第十八条 对保税物流进口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且每平方米年外贸额大于1万美元的,按其在保税区内和保税仓库内租赁场地面积给予每平方米每月10元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150万。


1.奖励对象为租赁南沙区保税仓库且开展保税物流业务的企业,且外贸进出口值纳入南沙统计的企业。


2.每平方米年外贸额指企业年度统计的进出口货值与企业租赁仓储面积之比。


第十九条 租用小虎岛化工区内储油罐开展保税燃油业务的,给予每立方米每月5元的费用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奖励对象为具备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经营资质的企业。


第九章 关税保证保险补贴


第二十条 在区内保险机构投保关税保证保险的,按其实际保险费用给予30%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获得区级和区级以上财政扶持合计不超过其实际缴纳保费。


第十章 全球溯源中心补贴


第二十一条 经区内口岸通关且有全球溯源中心标识的,给予每个标识0.1元补贴,每个企业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全球溯源体系是广州南沙自主知识产权的制度创新成果,面向全社会开放,企业可以通过南沙区政府建设的全球溯源中心管理系统加入全球溯源体系,成为共建方。


2.申请企业需加入全球溯源体系成为共建方,与加施全球溯源中心标识的商品存在业务关联,包括贸易商、品牌商、服务商等。


3.全球溯源中心标识指由全球溯源中心管理系统唯一发码,实现溯源商品与商品溯源信息关联的载体。


4.全球溯源中心标识应以一物一码的方式加施在溯源商品外包装上,且溯源商品经南沙区口岸通关。标识加施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标签印制、贴码、喷码、激光刻印等。


5.每个全球溯源中心标识仅被补贴一次,每个标识补贴0.1元。


第二十二条 加入全球溯源体系进行工厂级溯源,且从区内口岸进口贸易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1.工厂级溯源指由加入全球溯源体系的品牌商或生产商为发起主体,提供与工厂关联的验厂报告等主体能力证明文件,并在全球溯源中心管理系统发布了包括商品生产信息、质量信息、物流信息等生产源头信息的行为。


2.奖励对象为全球溯源体系共建方,且是工厂级溯源商品海关报关单上的“境内收货人”。在政策有效期内,经区内口岸进口的工厂级溯源商品进口额累计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同一企业仅能享受一次奖励。


第十一章 申领兑现程序


第二十三条 企业(机构)符合扶持条件,即可享受奖励。申请奖励的企业(机构)在业务主管部门公告时间内,向政策兑现窗口工作人员递交申报材料,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具体以公告时间为准。


(一)企业申报。企业(机构)根据各负责部门发布的申报指南整理申报材料,向政策兑现窗口申请,并提交申报资料(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核验原件,收取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政策兑现窗口工作人员负责形式审查,符合条件且提交的申请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移交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符合条件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限期补正材料,限期未补正材料的,视为放弃申请。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二)部门初审。各业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核查,并提出审核意见,形成奖励资金安排方案。


1.各业务主管部门会同统计、市场监管等部门确定企业(机构)行业类别(规模或限额以上企业)、统计情况后,将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机构)相关资料征求部门意见。


2.统计部门负责核实企业统计关系及入统等情况;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确定企业(机构)行业类别、注册登记情况;各执法部门负责核查企业(机构)上一年度的违法违规情况;税务部门等有关部门负责提供企业(机构)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相关数据。


(三)评审小组审定。根据资金符合要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提请区分管领导主持召开由发改部门、财政部门、商务部门、政策创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统计部门、金融部门、审计部门等组成的评审小组会议(评定小组成员根据具体奖励条款内容确定),对企业(机构)的扶持奖励资金进行最终审定。


(四)公示与拨付奖励资金。业务主管部门将拟获得扶持企业名单在南沙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广州南沙本级部门预算支出管理办法》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向财政部门提出扶持奖励资金拨付申请。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资金审核拨付手续。


公示有异议的,由业务主管部门重审,重审认定异议内容不实的,对异议不予支持,由评审小组审议后同下一批次奖励支持项目一起公告。经调查异议内容属实的,业务主管部门需在认定异议属实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企业(机构)。


(五)事后抽查。业务主管部门应会同统计、市场监管、行政审批部门分别对企业(机构)注册情况、企业(机构)在地统计开展情况进行抽查。企业(机构)获取奖励当年注册地搬离南沙和统计归属权不属于南沙的,应追回相关奖励资金。


第十二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机构)如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资金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有关纪律的行为,或企业在享受本政策扶持后10 年内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减少注册资本、变更统计关系的,一经发现,各资金发放部门应当追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及相关孳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确定),予以公示并通报区相关部门,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机构)奖励资金的申请;涉及违法违规违纪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被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的,尚未结案的暂缓奖励;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后判定构成犯罪的,不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严禁各类中介机构或者个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领奖励资金。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滥用奖励资金的本区各企业(机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并接受区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对具有重要带动作用或功能的企业(机构)和项目的有关奖励,可由管委会、区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对于原落户南沙并签订相关协议的企业(机构),继续按照相关协议的扶持标准进行奖励。同一支持对象同一项目同时申请市、区两级产业政策支持,如资金均由区级财政承担,按照就高不叠加的原则执行。本政策奖励补贴与区产业政策、专项政策以及区内“一事一议”扶持办法同类扶持依据就高不重复。


第二十八条 《措施》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职责分工为:


认定初审、奖励资金的提请与申请拨付,商务部门负责《措施》第(一)条至第(十六)条;金融部门负责第(十七)条;政策创新部门负责第(十八)条至第(十九)条;政策兑现窗口人员负责统一收取企业(机构)的认定与奖励申报资料,并作形式审查;财政部门负责奖励资金的发放。


第二十九条 除注明为其他币种外,本实施细则提到的货币单位,均以人民币计算。涉及“达到”、“以上”、“不少于”、“不超过”、“含”的数额均含本数。在政策执行中,如涉及外币与人民币计价的,按奖励金审核当天中国人民银行的外汇牌价计算。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对2021年至2023年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奖励,有效期截至2024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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