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1年江苏省启动省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建设认定工作以来,江苏省各地加强规划引领、政策聚焦、企业入驻、服务配套,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对推动乡村高质量产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2022年6月24日,江苏省农业农村厅为适应新阶段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发展要求,在充分调研和征求意见基础上,对《江苏省省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认定与管理办法》(苏农规〔2017〕6号)进行修订,要求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遵照执行。
江苏省省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认定监测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发展起点高、功能全、规模大、效益好、带动能力强的省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有力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推动农产品加工业集群集聚和提档升级,提高质量效益和竞争力,推动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带动能力强。集中区内企业有稳定原料生产基地,紧密联系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基地农户,能通过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民增收。
(二)科技含量高。集中区内重点加工企业有专门研发机构,或以科研教学推广单位作为技术依托,技术创新和引领带动能力强,对先进实用技术推广应用、农产品精深加工和产品附加值提高具有促进作用。
(三)产业优势明显。集中区立足地方资源禀赋,围绕优质粮油、规模畜禽、特色水产、蔬菜园艺等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农产品产地初加工、精深加工、副产物综合利用及传统食品加工,打造地方产业特色品牌。
(四)功能定位准确。科学选址、合理定位功能区,高起点配套建设,严格进区企业标准。集中区应成为本区域农业龙头企业集聚地、农产品加工业示范基地以及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基地,引领当地乡村产业发展。
第三条省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申报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组织机构健全。集中区管委会须有完整的组织架构、稳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人员,可以是独立建制,也可与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园区等各类园区或乡镇机构合署,负责集中区发展规划制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招商引资、科技服务等。建立健全科学管理制度,完善便民服务“窗口”,强化廉政风险防控,营造优质、便捷、高效的投资环境。
(二)发展规划科学。集中区须制定中长期规划,规划面积原则上在0.67平方公里以上(苏南地区可适当放宽)。选址应当安排在农产品资源丰富、交通便利、农产品加工企业相对集中并有充足发展空间的区域,也可安排在经济开发区或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内。
(三)配套设施完善。遵循生态优先、集聚集约、综合配套的原则。电力、交通、通讯、污水处理及给排水系统等基础设施建设严格按照有关规范规划建设。统筹规划、科学安排生产、物流、生活和公共服务设施,有条件的集中区可建立融资担保、检验检测、仓储物流、电子商务以及劳动用工、出口代理等公共服务平台。
(四)运行机制灵活。以政府投入为引导,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投入为主体,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形成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和后期运营管理,运用市场机制提高集中区运营效率。
(五)产品竞争力较强。集中区内企业主要加工产品须有注册商标,生产加工的农产品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以及质量标准。集中区研发总投入占当年销售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
(六)发展基础良好。集中区已建成规模不低于规划面积的40%,入驻企业不少于10家,至少有2家以上省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含外省入驻)、3家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年销售总收入超过20亿元(带动当地优势特色产业发展作用明显的专业集中区可适当放宽)。带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和农民增收,其中带动省内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不少于1万亩或带动省内农户数不少于1万户。
第四条省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申报主体为符合条件的农产品加工集中区管委会。
申报主体需填写《江苏省省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申报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集中区管理机构及办公场所设置情况;
(二)集中区中长期规划;
(三)集中区基础设施建设、在建工程等情况;
(四)近两年集中区内各级财政投入情况;
(五)入驻企业名单及基本情况;
(六)入驻企业上年度经营业绩情况;
(七)入驻企业及研发机构当年研发投入情况;
(八)入驻企业带动能力情况;
(九)其它需要报送的材料。
第五条申报主体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照申报条件进行初审,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将推荐文件和申报材料报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
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将推荐文件和申报材料报省农业农村厅。
第六条省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每两年认定一次。由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对申报的集中区进行评审和必要的现场核查,确定候选名单。
候选名单经公示后,由省农业农村厅予以认定并公布。
第七条省农业农村厅每两年对省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运行情况监测一次。重点监测规划实施进度、年销售收入、带动能力等指标,监测不合格的在一年后再次进行监测,连续两次监测不合格的,取消省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资格。
第八条本办法由江苏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省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认定与管理办法》(苏农规〔2017〕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