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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2〕27号

微信用户3123实施监督 2022-07-29 16:37:04 1166阅读

2022年7月22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全面建设美丽江西,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经江西省政府同意,结合江西省实际,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加快健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分类补偿与综合补偿统筹兼顾、纵向补偿与横向补偿协调推进、强化激励与硬化约束协同发力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加快推动绿色转型发展,为深化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高标准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提供制度保障。

到2025年,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基本完备,覆盖多种生态环境要素的分类补偿制度日益健全,纵向补偿和横向补偿相结合的综合补偿制度不断完善,以受益者付费原则为基础的市场化、多元化补偿格局加快构建,全社会参与生态保护的积极性显著增强。到2035年,适应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基本定型,生态保护者和受益者良性互动关系全面形成。

二、健全以生态环境要素为实施对象的分类补偿制度

(一)完善水流生态保护补偿制度。针对五河源头、东江源头、重要水源地及饮用水水源地等重点区域开展水流生态保护补偿,根据保护成本、受益范围等合理确定补偿标准、分担方式。加强蓄滞洪区水流生态保护补偿工作。(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以下责任单位均涉及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不再单独列出)

(二)健全森林效益补偿制度建立健全公益林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生态区域的重要程度、林分质量好坏等标准,完善差异化补偿政策。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实行天然林与生态公益林并轨管理。(责任单位:省林业局、省财政厅)

(三)推进湿地保护补偿。综合考虑湿地价值、覆盖面、保护成本等因素,完善湿地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逐步实现全省重要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强化鄱阳湖湿地监测预警,改善候鸟栖息地生态环境。探索制定湿地生态系统损害鉴定评估办法。(责任单位:省林业局、省财政厅)

(四)加强渔业资源保护补偿。推动落实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十年禁捕退捕工作,完善禁捕水域长效管护机制。开展涉渔工程生态补偿,落实对鄱阳湖水生生物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及重要渔业水域保护补偿责任。(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财政厅)

(五)加大耕地生态保护补偿力度。因地制宜推广保护性耕作,健全耕地轮作休耕制度。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鼓励各类农业经营者采取增施有机肥、种植绿肥、秸秆还田等土壤改良措施,调动农户治理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性。(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

(六)积极探索统筹保护模式。系统谋划生态空间中并存的多元生态环境要素,因地制宜、一体推进国家生态综合补偿试点工作,提高生态保护整体效益。加强水源涵养林建设。坚持因地制宜,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修复。支持地方探索生活垃圾跨区处理补偿。探索开展将碳汇纳入生态保护补偿核算范畴的研究。(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林业局、省财政厅)

三、实施纵横结合的综合补偿制度

(七)加大纵向补偿力度。通过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机制,加大对地方政府开展生态保护、污染治理、减少排放等带来的财政减收增支的财力补偿,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省级预算内投资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予以倾斜。推动巩固拓展生态脱贫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生态管护,有力支持各类自然保护地按规定得到保护。(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乡村振兴局、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

(八)突出纵向补偿重点。将生态功能重要地区全部纳入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范围,并根据生态类型实施差异化补偿。对五河源头、东江源头、鄱阳湖核心区域、国家级禁止开发区等生态功能重要性突出地区,在省对县级均衡性转移支付测算中,通过提高转移支付系数、加计生态环保支出等方式加大支持力度。建立健全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支持武夷山国家公园(江西区域)建设。(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

(九)完善纵向补偿办法。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长江经济带补助的重要分配因素,加大对生态保护红线覆盖比例较高地区支持力度。建立健全生态补偿资金分配与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结果、资金使用绩效及生态产品价值核算结果挂钩机制,对生态功能重要地区发展高耗能、高污染等破坏生态环境产业的,减少补偿资金规模。完善我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引导资源环境承载压力较大的生态功能重要地区人口逐步有序向外转移。(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

(十)健全横向补偿机制。统筹考虑水环境、水生态、水资源,突出水质水量等指标,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建立长江流域江西段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持续推进江西湖南渌水流域跨省横向生态保护补偿长效机制建设,积极探索建立长江干流江西与安徽、湖北跨省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采取差异化补偿方式,继续推动省内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鼓励受益地区与生态保护地区、流域上下游之间,采取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购买生态产品和服务等方式,实现良性互动。(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

四、加快建立市场化、多元化补偿格局

(十一)加快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加强森林、河湖、湿地、农田、草地等生态要素基础信息调查,尽早完成全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逐步建立完善土地、矿产、水、森林、草地等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对履行保护义务的权利主体给予合理补偿。(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

(十二)推动资源环境权益交易。在政府管控或设定限额下,贯彻落实用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用能权初始分配制度。依托省公共资源交易集团打造全国性生态产品与资源环境权益综合交易平台。鼓励区域间、流域间、取用水户间通过水权交易解决新增用水需求。落实排污许可制。深化林业碳汇试点项目开发,推动落实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局)

(十三)推进绿色金融改革创新。加强财税扶持政策引导,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开发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用能权等各类资源环境权益融资工具。将创新生态保护补偿融资机制作为重点,加快推进赣江新区绿色金融改革试验区建设,推动赣江新区与南昌市绿色金融融合发展。支持生态公益林、天然商品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鼓励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和机构发行绿色债券。积极对接国家绿色发展基金运作,加强现代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对中小绿色企业的支持。发挥绿色保险的风险防范和增信功能,在全省环境高风险领域依法实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险。(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林业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保监局、江西证监局)

(十四)探索多样化补偿方式。健全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制度,加快培育多种形式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市场主体。建立健全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内经营性项目特许经营管理制度,推进重点区域非国有商品林赎买,实现生态得绿、林农得利。探索将环境污染防治、生态系统保护修复等工程与生态产业发展有机融合,建立持续性惠益分享机制。挖掘绿色生态、绿色文化内涵,积极推动生态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林业局)

五、完善相关领域配套措施

(十五)加快推进法治建设。全面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长江保护法、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快研究制定我省生态保护补偿条例,明确生态受益者和生态保护者权利义务关系。加强执法检查,营造依法履行生态保护义务的法治氛围。(责任单位:省人大、省司法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局)

(十六)完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加快构建全省统一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体系,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健全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优化全省重要水体、重点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生态保护红线等生态环境监测点位布局,推动开展全省生态质量监测评估。启动全省生物多样性观测网络建设。建立生态环境统计监测体系,发布生态保护补偿相关数据信息。推进森林、湿地、农田等重要生态系统碳汇能力监测评价。(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

(十七)发挥财税政策调节功能。发挥资源税、环境保护税等生态环境保护税费以及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资产收益管理制度的调节作用,落实节能环保、生态建设、新能源等领域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国家部署,积极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研究实施减污降碳的财政支持政策。加大生态保护补偿绩效评估研究,量化评估生态服务提供和受益情况。强化政府绿色采购功能,加大绿色产品采购力度。(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

(十八)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生态保护补偿协同推进机制。建立健全依法建设占用各类自然生态空间的占用补偿制度。逐步建立统一的“江西绿色生态”评价标准、“江西绿色生态”认证及标识体系,唱响“江西绿色生态”品牌。统筹考虑不同地区生态服务价值、污染治理成本和发展机会成本的差异,加快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标准体系。积极培育生态服务价值评估机构,分析评价受补偿地区的生态产品和生态服务的功能量和经济价值。制定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积极推进跨省域生态保护补偿交流与合作。加强流域生态保护、监管、联合执法等协作机制,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涉水事务协调监管。(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林业局)

六、强化激励约束推动各方落实主体责任

(十九)压实主体责任。在党委领导下,各级政府要强化主体责任意识,落实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严格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推动各项改革任务落细落实。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要加强协调,推进试点示范。生态保护地区要积极统筹各渠道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加强项目谋划与整合,避免重复补偿,避免“撒胡椒面”。生态受益地区要自觉强化补偿意识,积极主动履行补偿责任。

(二十)强化考核评价。将生态环境和基本公共服务改善情况纳入省对市县综合考核体系,对生态保护补偿责任落实情况、生态保护工作成效进行综合评价,完善评价结果与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大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结果公开力度。

(二十一)严肃监督问责。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将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开展不力、存在突出问题的地区和部门纳入省环保督察范围,将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使用管理、生态保护补偿绩效列入地方领导干部自然资源离任审计工作内容。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规依纪依法严格问责、终身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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