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建设海南国际设计岛重要战略任务要求,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推动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引导、鼓励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创作出更多质量优、水平高、效益好的工程勘察设计项目,规范海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103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是我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省级最高奖项,分为综合工程奖和专项工程奖两类。
综合工程奖分为优秀工程勘察(包括岩土工程等)、优秀工程设计(包括公共建筑设计、传统建筑设计、特色建筑设计、住宅与住宅小区设计、市政公用工程设计等)、优秀工程建设标准设计、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计算机软件。
专项工程奖包括人防工程、建筑结构、建筑环境与设备、建筑智能化、水系统工程、建筑电气、抗震设防、乡村民宿设计、建筑工程装饰设计、建筑创作等。
第三条 海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评选工作遵循实事求是、科学严谨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海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每两年评选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推迟。
第五条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海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评选工作,委托海南省勘察设计协会、海南省土木建筑学会、海南省建筑装饰协会和海南省风景园林协会(以下简称“承办单位”)等具体承办实施。
第六条 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工作经费由省级财政承担,不向申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奖项设置、评选细则
第七条 海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设立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总数原则上不超过申报项目总数的40%。其中,一等奖、二等奖原则上不超过获奖总数的15%和35%,特殊情况可作适当调整。达不到评定等级标准的奖项可空缺。
第八条 获得一等奖的项目推荐参加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和国家有关协会组织开展的奖项评选。获得二等奖的项目推荐参加国家有关协会组织开展的奖项评选。
第九条 承办单位依据本办法分别制定有关奖项评选实施细则,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后实施。
实施细则应对各类工程的评选范围、评选条件、评选标准和申报流程进行明确,并不得设置排他性条件。
第三章 评审程序及评选结果的公布
第十条 评审专家应具备高级技术职称或注册师资格及20年以上的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经验,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优先从我省现有专家库中抽取。院士、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优先选任且不受年龄限制。各类工程评审专家组成员原则上不少于5人且为奇数。
每届的专家组成员应适当更换,更换人员数量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一条 海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审程序:
(一)初审。各专业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评审,采取记名投票方式,提出本专业组的获奖项目建议名单。
(二)综审。评审委员会对各专业评审组提交的建议名单进行综合评审,采用记名投票方式,提出获奖项目提名名单。
(三)审核、公示和公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获奖项目提名名单进行审核,在厅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根据公示情况,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最终评审结果。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二条 对获得海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项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向获奖单位颁发奖牌、证书,向主要勘察设计人员颁发个人荣誉证书。
第十三条 海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单项授奖人数:大型项目不超过15人,中型项目不超过12人,小型项目不超过8人。海南省优秀工程标准设计奖和海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计算机软件奖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专项工程奖授奖人数不超过8人。
第十四条 对获得海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在职称评定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十五条 申报评选的单位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评选结果公布后如发现与获奖条件不符或重复申报,将视情节轻重和影响程度,分别给予降低奖励等级、撤销奖励、通报批评、暂停该企业两届申报资格的处理。
第十六条 参加评审的专家要以严肃、认真和高度负责的态度进行评选工作,对违反评选纪律者,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