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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在赣勘察设计单位从业行为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便函〔2022〕92号

微信用户3123实施监督 2022-07-27 11:13:11 753阅读

关于征求《关于规范在赣勘察设计单位从业行为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便函〔2022〕92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协会:

为规范在赣勘察设计单位从业行为,我厅起草了《关于规范在赣勘察设计单位从业行为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们意见,请结合工作实际,于2022年8月1日前将修改意见书面(加盖公章)反馈厅建筑节能与科技设计处,同时提供可编辑的电子版,如无意见,也请正式书面(加盖公章)反馈。

联系人:罗娜

联系电话:0791-86211627 29712677@qq.com

附件:关于规范在赣勘察设计单位从业行为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2年7月24日


附件

关于规范在赣勘察设计单位从业行为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协会,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及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事中事后监管,营造良好市场竞争氛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压实勘察设计单位主体责任

勘察设计是工程建设的先导和灵魂,勘察设计质量是工程建设项目的前提保障,要压实勘察设计单位主体责任,强化个人执业管理,落实勘察设计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责任。

建筑工程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是指经勘察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勘察单位负责建筑工程项目全过程勘察质量管理,并对建筑工程勘察质量安全承担总体责任的人员。建筑工程勘察工作开始前,勘察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勘察项目负责人。勘察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具备勘察质量安全管理能力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担任。

建筑工程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是指经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设计单位负责建筑工程项目全过程设计质量管理,对工程设计质量承担总体责任的人员。建筑工程设计工作开始前,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设计项目负责人。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的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未实行注册执业制度的除外),并具备设计质量管理能力的人员担任。民用房屋建筑工程的设计项目负责人原则上由注册建筑师担任。凡属民用建筑、工业建筑中型及以上项目,必须由注册结构工程师担任结构专业负责人或以结构为主的工业项目的工程项目负责人。

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要严格落实《建筑工程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试行)》《建筑工程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试行)》中各项责任,原则上项目负责人中途不更换,如确实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则由更换后的项目负责人承担项目的全面勘察设计质量责任。

省外进赣勘察设计单位应以具备法人资格、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名义承揽工程,不得以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团队、个人等名义签订合同、收取费用、参与施工现场服务等,且应与参与承接项目相关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工资及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省外进赣工程勘察单位必须在我省配备符合要求的土工试验室。

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

二、规范施工现场服务

(一)施工现场服务环节。现场服务是勘察设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的重要举措。在赣从业勘察设计单位要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及合同约定在图纸会审、技术交底、地基验槽、主体结构及主要隐蔽工程验收、竣工验收、处理现场质量安全事故等环节为工程建设施工现场提供现场服务。

(二)施工现场服务人员要求。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指派本单位员工为施工现场服务负责人,一般为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除施工现场服务负责人外,勘察设计单位还应指派编制勘察设计文件的各专业人员或具有现场施工配合有经验的技术人员共同参与施工现场服务。

(三)施工现场服务工作要求。勘察设计单位应明确现场服务时间、服务事项、服务要求等,做好现场服务记录。现场服务记录应当包括服务人员姓名、职务、职称、服务时间、服务事项以及服务事项完成情况等。

三、强化内部质量管理

(一)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各勘察设计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提高质量管理和服务水平,按照资质管理要求配备相关人员,不得将工程勘察设计主体部分进行分包。勘察设计施工图封面或扉页应有编制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的姓名及其签字或授权盖章。勘察设计单位要严格实行三级校审(校对、审核、审定)质量管理制度,编制的工程勘察设计成果文件要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要求。对施工图审查机构提出修改意见的勘察设计文件,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及时认真修改回复,未经修改完善并通过图审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得交付使用(实行承诺制免予施工图审查的项目除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加强技术档案的管理工作,确保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质量记录的可追溯性。

(二)规范出图签字盖章。各有关人员依据职责对其签字盖章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终身承担相应责任,禁止以彩色打印、复印、远程视频、他人代签、图片签字盖章等代替勘察设计人员签字盖章;施工图图签栏中的“设计”“校对”“审核”“审定”应为不同技术人员签字,不得出现无责任人签字或“跨栏”签字及重复签字等现象;

(三)加强勘察设计文件变更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工程勘察报告及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应有充足的变更原因和依据并形成建设、设计、施工会审签字记录,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勘察设计修改文件台账(清单)。凡涉及工程建设设计变更的,相关专业负责人应当签字盖章,建设单位应将修改后的施工图文件重新委托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设计变更不得以低性能代替高性能、低耐久性代替高耐久性、低可靠度代替高可靠度,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性能,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四)强化设计交底及验收影像存档。工程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及各专业负责人(与施工图图签栏一致,且不得授权其他人替代)应在开工前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技术交底,交底前应由项目负责人、各专业负责人手持身份证留存影像资料,验槽及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应由项目负责人、各专业负责人去现场验收,项目负责人、各专业负责人手持身份证留存影像资料,影像资料要作为勘察设计单位市场行为技术资料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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