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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展共有产权住房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微信用户3403法规政策 2022-07-21 17:22:36 976阅读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发展共有产权住房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满足群众多层次的住房需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联合六部门起草了《关于发展共有产权住房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建议,征求时间为2022年7月21日至2022年8月21日,请将意见建议书面扫描件(单位应加盖单位公章,个人应署实名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反馈至指定邮箱591248680@qq.com,联系电话:028-85520218。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7月21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  川  省  财  政  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

关于发展共有产权住房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局、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各市(州)中心支行、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各市(州)银保监分局: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满足住房困难群众多层次的住房需求,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发展共有产权住房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房住不炒”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以深化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重点在人口净流入的城市、住房供需矛盾突出、住房困难群众较多、多层次住房需求较大及其他有需求的城市探索发展共有产权住房,切实解决“夹心层”群众的住房困难问题,推动全体人民实现住有所居。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加大政府对共有产权住房筹集的引导,充分调动市场积极性,发挥市场机制的推动作用,制定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建设和管理的若干政策措施。

坚持因城施策、供需平衡。充分考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规模和结构变化、住房供求关系等因素,综合采用规划、土地、金融、财税等政策工具和行政措施,加强住房市场供需双向调节,合理安排建设规模,促进供需动态平衡。

坚持规范运营、健全机制。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对保障对象实施动态管理,因地制宜确定准入和退出条件。明确产权比例,规范产权登记和增购,科学合理做好房产评估,保障收益共享。

二、共有产权住房规划建设

(三)明确房源性质。共有产权住房是由政府投资或提供政策优惠支持,按照有关标准筹集建设,面向有一定经济承受能力但买不起商品住房的群体供应,优先供应城镇户籍无房家庭,实行政府委托代持机构与承购人按份额共有产权,限定使用和处分权利的具有保障性质的市场房源。

(四)明确供应计划。各地要摸清城镇住房发展现状、供需结构、共有产权住房实际需求,统筹考虑当地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共有产权住房年度供应计划。

(五)房源筹集渠道。各地要充分研判住房市场和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建立以已建成存量商品房、安置房、限价房转化,商品房配建、集中供地新建等多元化的房源筹集方式。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须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共有产权住房筹集建设要求、配建比例、产权归属等。

(六)明确面积标准。共有产权住房以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中小户型为主。政府委托的代持机构转化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的,不受前述面积限制。各地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建筑面积标准和建筑户型,有效满足居住需求。

(七)保证住房品质。共有产权住房应实施成品房交付,并加强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全过程管理,保证住房质量和品质,相关配套市政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应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三、共有产权住房分配管理

(八)确定供应对象。坚持因地制宜,共有产权住房供应范围以面向城镇户籍人口为主,逐步扩大到城镇常住人口。符合有关规定的城镇稳定就业且无房的各类人才,可优先安排。每个申购人只能申购一套共有产权住房。

(九)产权比例确定。申购人个人产权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其余产权为政府委托代持机构持有份额。具体比例由各地综合考虑申购人支付能力和住房市场价格水平后自行确定。

(十)规范价格管理。共有产权住房的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根据不同的建设筹集方式确定:通过“限房价、竞地价”等方式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集中建设的,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土地出让时确定的最高销售价格;通过政府组织集中建设及其他方式建设筹集的,销售价格应综合建设、财务、管理成本、税费和利润以及承购人购房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在产权转让或退出时,共有产权住房的销售价格,根据初始购买价格加固定利率形式或届时评估价格确定。

(十一)规范申购管理。共有产权住房申购人应如实申报住房、财产、收入等情况。公安、民政、人社、自然资源和规划、银行等部门根据职能职责,做好资格审核等工作。推动建立共有产权住房的申购、审核一网通办,提升办理效率。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按规定积极对申购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等手续,并适当上调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

(十二)规范分配方式。各地应结合申购需求及供应能力,采取按房配售或轮候配售制度。申购人的配售排序,可通过综合评分、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

(十三)规范合同签订。承购人应与代持机构签订购房合同,购房合同应明确产权比例、使用规定、转让限定、抵押约定、继承约定、违约责任等内容。

(十四)规范权属登记。共有产权住房需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的,由代持机构和承购人双方共同提出申请,由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规定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应载明全体共有产权人、产权面积、产权比例等内容。

四、共有产权住房供后管理

(十五)规范住房使用。承购人享受与购买商品住房居民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权利。共有产权住房和商品住房为同一小区的,应纳入所在小区统一管理,并享受同等服务、承担同等义务。承购人应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缴纳按照整套共有产权住房全部产权建筑面积计算的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并享受相应权利。承购人应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使用共有产权住房,不得擅自出租转借、长期闲置、改变用途、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功能和质量安全。承购人确需出租的,须与代持机构协商达成一致。各地要因城施策探索打通已建成存量商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的通道,满足多样化的住房需求。承购人在使用共有产权住房期间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的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须进行产权转让或退出。

(十六)规范产权增购。原则上承购人在取得共有产权住房不动产登记证满5年的,可按初始购买价格,通过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代持机构持有的产权,直至最终拥有完全产权,增购后住房性质转为商品住房。支持有条件的地方结合实际对承购人缴纳共有产权住房契税给予补贴。取得共有产权住房不动产登记证超过5年再次增购的,增购价格按初始购买价格加固定利率形式或届时评估价格确定。

(十七)规范上市交易及退出。原则上共有产权住房承购人取得不动产证满5年的,可将其共有产权住房份额上市交易;代持机构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购买权,承购人、代持机构按照各自产权份额获得转让总价款的相应部分,承购人所持产权份额增值收益归承购人所有。共有产权住房承购人取得不动产证不满5年的,因特殊原因确需退出的,应向代持机构提出申请;该承购人所持有的产权份额原则上由政府委托的代持机构通过综合评分、摇号抽签等方式,转让给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购人,承购人所持产权份额增值收益归代持机构所有;因特殊原因确需退出的情形由各地自行确定,必要时可由政府委托的代持机构予以回购。转让或退出时成交价格低于原购买价格的,代持机构不予补偿差价。

(十八)规范产权抵押。共有产权住房承购人和代持机构可依法将拥有的产权份额用于抵押。

(十九)规范产权继承。承购人亡故,其继承人符合共有产权住房申购条件的,可继承共有产权住房个人份额。继承人不符合共有产权住房申购条件的,按相关规定进行产权转让或退出。

五、强化政策支持

(二十)加强用地保障。共有产权住房项目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供地,鼓励采取“限房价、竞地价、限供应对象”“限房价、控地价、定品质、定配建”等出让方式。各地要依据共有产权住房总体需求,统筹做好用地规划和供地计划,并在土地利用计划及土地供应计划中单独列出、优先供应。

(二十一)加强财政金融税费支持。统筹用好现有资金支持政策,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资金投入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共有产权住房的特点,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依据商业可持续原则,完善信贷管理制度,改进金融服务方式,积极支持共有产权住房的建设和消费。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支持承担共有产权住房项目的企业在资本市场通过发行债券等金融工具融资。加强相关税收政策宣传辅导,支持代持机构收储存量闲置商品住房等筹集共有产权住房。

六、加强组织保障

(二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发挥发展共有产权住房的城市主体责任,建立统筹协调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组织制订实施方案和供应计划,并向社会公布,有序推进和发展共有产权住房。

(二十三)明确部门职责。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摸清共有产权住房需求,推进部门间信息资源共享,负责共有产权住房的组织实施工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人行成都分行、证监局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职责,切实做好资金补助、产权登记、金融支持等工作。

(二十四)加强监督管理。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对共有产权住房申购、使用、上市交易、退出等工作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对共有产权住房承购人违规申购、使用、上市交易共有产权住房等的,以及按照合同约定必须退出但拒不退出的行为,要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将违规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信用管理。

(二十五)加强政策宣传。各地应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政策宣传,为发展共有产权住房、做好民生保障营造良好氛围。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

                                  2022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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