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政府储备粮省级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财规〔2022〕2号
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有关单位:
为规范江苏省地方政府储备粮省级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补贴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我们修订了《江苏省地方政府储备粮省级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地方政府储备粮省级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2年6月1日
附件
江苏省地方政府储备粮省级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省地方政府储备粮省级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补贴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贴资金,是指省财政从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对各级政府储备的原粮(以下称“储备粮”)、成品粮(以下称“成品粮储备”)以及食用植物油(以下称“储备食用油”)给予补贴的资金。
第三条 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政府主导、注重公平、规范透明、讲究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制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足额安排补贴资金预算,及时审核拨付补贴资金;组织开展补贴资金绩效重点评价工作。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主要负责:配合制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审核确认省级和市县政府粮油储备情况,提出补贴资金拨付建议;组织开展补贴资金绩效自评价工作。
第二章 补贴范围与标准
第五条 补贴资金主要用于省级和市县政府储备粮、储备食用油及成品粮储备发生的保管、轮换费用和贷款利息贴补。
(一)对省级储备粮,给予保管费用、轮换费用和贷款利息补贴。其中,保管、轮换费用补贴按照承储企业已落实的储备规模总量计算,贷款利息补贴据实计算。补贴标准为:
1.保管费用:110元/吨·年;
2.轮换费用:小麦40元/吨·年、籼稻60元/吨·年、粳稻80元/吨·年;
3.贷款利息:按照实际发生的贷款利息给予全额补贴。
(二)对省级储备食用油,给予保管与轮换费用、贷款利息补贴。其中,保管与轮换费用补贴按照承储企业已落实的储备规模总量计算,贷款利息补贴据实计算。补贴标准为:
1.保管与轮换费用:400元/吨·年;
2.贷款利息:按照实际发生的贷款利息给予全额补贴。
(三)对市县储备粮,按照市县已落实的储备规模总量给予定额补贴。补贴标准为:110元/吨·年。
(四)对市县储备食用油,按照市县已落实的储备规模总量给予定额补贴。补贴标准为:400元/吨·年。
(五)对省级成品粮储备,按照承储企业已落实的储备规模总量给予300元/吨·年补贴。
(六)对市县成品粮储备,按照市县已落实的储备规模总量给予210元/吨·年补贴。
第六条 建立补贴标准与市场变化相适应的动态调整机制。结合市场变化和储备成本变动情况,适时调整补贴标准。
第七条 省级储备粮、储备食用油保管、轮换费用补贴和省级成品粮储备费用补贴资金实行“定额包干、超支不补、节余留用”的办法。对承储企业因特殊情况,经相关部门同意延长架空期的,扣除该部分延长期保管、轮换费用补贴资金;对承储企业未按规定架空期轮换部分,扣除该部分全年保管、轮换费用补贴资金。
第三章 资金拨付与使用
第八条 省级和市县政府储备粮、储备食用油及成品粮储备补贴资金分别采取不同的拨付方式。
(一)省级储备粮保管费用、贷款利息补贴和省级储备食用油补贴资金按季度拨付。每季度首月,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承储企业上一季度储备任务完成情况审核确认后,根据储备任务完成情况和农业发展银行江苏省分行提供的贷款利息实际发生额,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拨付建议,省财政厅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拨付至承储企业。
(二)省级储备粮轮换费用补贴资金按年度拨付。每年1月,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承储企业上一年度储备粮轮换任务完成情况审核确认后,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拨付建议,省财政厅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拨付至承储企业。
(三)市县储备粮和储备食用油补贴资金按半年度拨付。每年1月、7月,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各市县前半年度储备计划完成情况审核确认后,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拨付建议,省财政厅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市县财政部门粮食风险基金专户。
(四)省级和市县成品粮储备补贴资金采取“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每年1月,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年度储备计划和补贴标准,向省财政厅提出省级和市县成品粮储备补贴资金预拨建议,省财政厅审核后将补贴资金预拨至省级成品粮储备承储企业和市县财政部门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次年1月,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上一年度储备任务完成情况审核确认后,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清算建议,省财政厅审核后对补贴资金进行清算。
第九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会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将补贴资金按规定用于市县储备粮、储备食用油和成品粮储备费用支出,将本级财政应负担的地方储备粮贷款利息、轮换费用等支出列入预算管理,并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确保地方政府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四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补贴资金绩效管理,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价。必要时省财政厅会同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一步开展绩效重点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补贴资金政策调整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承储企业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对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补贴资金。对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执行期限5年。《江苏省地方政府储备粮省级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