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资讯>实施监督 >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江西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规定(试行)》

微信用户3123实施监督 2022-07-08 15:35:13 974阅读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

现将《江西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7月3日


江西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推进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正规化建设,依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司法部《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财行〔2020〕299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工作的通知》(农法发〔2021〕12号,以下简称农业农村部《通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省农业农村部门符合《管理办法》和农业农村部《通知》规定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含单独设置的渔政执法机构,下同)执法人员(以下简称着装人员),在履行行政执法职能时应当穿着全国统一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佩戴全国统一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标志。

第三条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全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制式服装和标志招标工作,负责省本级制式服装和标志的订购、配发、使用等日常管理,指导协调全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省农业农村厅执法监督处承担。

各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单位制式服装和标志的订购、配发、使用等日常管理,具体工作由所属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

第四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不得超范围、超标准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严禁擅自改变制式服装和标志式样。

第五条 首次配发时,应当为每位符合要求的着装人员按规定的种类和标准配齐,不得减配。配发、换发制式服装和标志所需经费,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纳入预算保障,列入农业农村部门的部门预算。

首次配发次年起,各地应当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种类、标准和省农业农村厅的统一部署,根据着装人员申请,换发制式服装和标志。着装人员可在个人年度定额内自主选配制式服装,但须符合执法工作需要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仅限于选择与自己性别和身材相符的制式服装;

(二)鞋类每年度限选配一双;

(三)标志交旧领新。

新进执法人员的首次配发工作,原则上与已着装人员的换发工作一并进行。

第六条 个人年度定额根据配发种类、数量、使用年限、预算定额标准确定,包括分年度定额和年度平均定额两种,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优先选择年度平均定额,计算公式为:年度平均定额=Σ制式服装及标志换发数量×对应的预算定额÷对应的使用年限。

第七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着装规定对本部门着装人员进行审核,并将应着装人员编制、实有人数、类别、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种类及数量等登记存档。

第八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督促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规范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标志,严肃仪容仪表及执法风纪,着装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规定配套穿着,不得与便服混穿,不同季节、类别制式服装不得混穿。制服内着非制式服装时,不得外露。两名及以上着装人员同时在同一场所执法,应当穿着相同季节款式的制服。

(二)严格胸号佩戴管理,确保胸号与行政执法证件编号一致。

(三)胸号、胸徽、帽徽、肩章、臂章等标志佩戴位置准确、端正,不同服装标志不得混戴。除按规定佩戴党徽、团徽外,不得佩戴、系挂与执法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物品(如围巾、耳套、胸针、胸花等)。执法记录设备不得遮挡胸号。着装人员戴口罩时,不得将带子系在执法帽上;口罩取下不戴时,不得挂在胸前。

(四)着装人员参加宣誓、集体学习、重大会议等大型公务活动时,按照活动主办单位规定着装。没有规定时,一般着常服。

(五)着制式服装时,除在办公区、宿舍内或者其他不宜戴帽的情形外,应当戴制式帽。

(六)着制式服装时, 除工作需要或者受道路条件限制等特殊情形外,应统一着制式皮鞋,制式皮鞋损坏时,应当着黑色皮鞋。

(七)着装人员应当保持制服整洁统一,仪容端庄。不得歪戴檐帽,不得披衣、敞怀、插裤口袋,不得染彩发,不得留怪异发型。非工作需要不得挽袖、卷裤腿。男性人员不得留长发,非特殊原因不得剃光头;女性人员留长发者不得披散发,不得化浓妆。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八)着制式服装时,不得在公共场所嬉戏打闹、高声喧哗,不得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九)着制式服装执法时,应当随身携带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亮证执法。

(十)在现场执法时,着装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穿戴救生服、安全帽等个人防护装备或劳保用品。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不着制式服装:

(一)进行暗查暗访或执行特殊工作任务不宜着装的;

(二)非工作时间和工作时间非因执法活动外出的;

(三)女性执法人员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

(四)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第十条 着装人员季节换装的时间原则上为5月至9月着夏装,12月至次年3月着冬装或常服,其他时间着春秋装或常服。每年具体的换装时间,由各地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参照上述原则确定,但同一执法机构应同时换装。

第十一条 着装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制式服装以及胸号、帽徽、肩章等标志,除工作需要外,不得赠送、租借。因公损坏、损失的,由个人提出申请,经核实后予以补发,补发费用由单位负担;非因公原因导致损坏、损失的,由个人提出申请,补发费用由个人负担。

第十二条 着装人员辞职、调离或者被辞退、开除的,应当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将所有制式服装和标志交回所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着装人员退休的,应当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将所有标志交回所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废旧制式服装和标志由各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统一回收,按规定处置。

第十三条 按照“谁配发、谁监管”原则,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制定配发领用、档案管理及废旧制式服装回收处置等具体制度。

第十四条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将着装风纪监督纳入执法监督重点内容,对违反本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着装人员和单位,视情节依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辖区、本部门着装风纪监督,加强人员着装管理培训,督促执法人员养成良好着装习惯,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着装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其所在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直至调离执法岗位:

(一)自主选配时弄虚作假,超出实际工作需要的;

(二)未按规定交回配发的制式服装和标志的;

(三)未规范穿着制式服装的;

(四)未规范佩戴标志的;

(五)着制式服装时,有违反第八条第七项、第八项规定行为的;

(六)擅自赠送、出租、出借制式服装和标志的;

(七)故意丢弃、污损制式服装和标志的;

(八)其他违反本规定的情形。

第十六条 植物检疫机构中依法执行植物检疫任务的在编在职检疫人员统一着装的,适用本规定,由省农业农村厅种植业处归口管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
        本站资讯内容均由网友提供,内容版权归原创作者所有,其原创性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仅作参考。转载是为传递及宣传国家与地方政府规划、建设与管理等相关政策和经验;如果您对原创归属及转载有异议,或涉及版权问题,请点击“举报”,我们将补齐出处或者删除;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出处。


登录 后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