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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22〕14号

微信用户3028实施监督 2022-07-07 15:12:01 1917阅读

辽宁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辽政发〔2022〕1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依法理财、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创新引领、坚持底线思维的原则,推动全省构建标准科学、规范透明、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提升财政管理的精算、精管、精准、精细水平,促进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预算收入统筹力度,增强财政保障能力

(一)规范政府收入预算管理。

1.实事求是编制收入预算。综合考虑经济运行和税费政策变化等因素,合理预测收入规模。严禁将财政收入规模、增幅纳入考核评比。严禁将事业单位的事业收入和经营服务性收入等不属于一般公共预算范围的资金列入一般公共预算核算。(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等省直相关部门和单位,省税务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2.规范收入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及时足额征收预算收入,提高收入质量,严禁虚收空转,严禁将政府非税收入直接或变相与征收单位支出挂钩。严格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政策,严禁收取过头税费、违规设置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不得违规向企业分解税费收入任务。不得违法违规制定实施各种形式的歧视性税费减免政策,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等省直相关部门和单位,省税务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二)加强政府性资源统筹管理。

3.加大预算统筹力度。将依托行政权力、国有资源(资产)获取的收入以及特许经营权拍卖收入等按规定全面纳入预算。对符合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用途的项目,优先通过两本预算安排。完善收费基金清单管理,将列入清单的收费基金按规定纳入预算。合理确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比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比例不低于30%。(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机关事务局等省直相关部门和单位,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三)强化部门和单位收入统筹管理。

4.加强非财政拨款收入预算管理。各部门和单位要依法依规将取得的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各类非财政拨款收入,按规定纳入部门或单位预算,准确反映各项收入来源及构成,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责任单位:省直各部门和单位,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5.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收入预算管理。对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出租收入和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的处置收入等,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缴入同级国库。(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局等省直相关部门和单位,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四)盘活各类存量资源。

6.积极盘活财政结余结转资金。完善存量资金收回使用机制,将基本支出当年未用完部分,预算安排项目的净结余资金以及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全部予以收回。将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超过该项基金当年本级收入30%部分,由同级财政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有条件的地区可进一步提高统筹比例。(责任单位:省直各部门和单位,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7.加大存量国有资产盘活力度。建立健全资产配置约束机制,新增资产配置要与资产存量挂钩,依法依规编制相关支出预算。对长期低效运转、闲置以及超标准配置的政府资产,主管部门应督促预算单位予以盘活或清理,所得收入按规定上缴财政统筹安排使用。严格各类资产登记和核算,所有资本性支出应当形成资产并予以全程登记。推动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有条件的部门和地区可以探索建立公物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完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及处置交易机制。(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局等省直相关部门和单位,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二、规范预算支出管理,推进财政支出标准化

(五)加强重大决策部署财力保障。

8.突出保障重点。各级预算安排要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作为首要任务,聚焦履行维护国家“五大安全”政治使命,补齐“四个短板”,做好“六项重点工作”,增强对构建“一圈一带两区”区域发展格局、做好结构调整“三篇大文章”、加快数字辽宁智造强省建设、加快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统筹发展和安全15项重大工程、支持金融改革化险等重大任务的保障。(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等省直相关部门和单位,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9.完善预算决策机制和程序。各级预算、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审查批准前,应当按程序报本级党委和政府审议。各部门预算草案应当经本部门党组(党委)审议。(责任单位:省直各部门和单位,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六)合理安排支出预算规模。

10.合理确定支出事项。严格执行零基预算,属于一次性或阶段性专项任务支出,视财力可能和需求情况安排,不形成固定基数。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实施意见等安排的重点支出,不得与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层层挂钩。(责任单位:省直各部门和单位,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11.坚持留有余地。支出预算安排要坚持审慎稳妥原则,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积极财政政策相衔接,增强财政可持续性。举借债务要与经济逆周期调节相适应,将政府杠杆率控制在合理水平,并预留应对经济周期变化的政策空间。(责任单位:省直各部门和单位,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七)大力优化财政支出结构。

12.完善重点支出安排程序。出台重大增支政策前,应进行事前绩效评估,积极采用成本效益分析等研究方法,分析项目设立的合理性和投入的经济性。推动建立重点支出项目清单并在预算安排中优先予以保障。严格控制竞争性领域财政投入,强化对具有正外部性创新发展的支持。(责任单位:省直各部门和单位,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13.坚决兜住“三保”底线。坚持“三保”(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支出在财政支出中的优先顺序,坚持国家标准的“三保”支出在“三保”支出中的优先顺序,各级预算安排要将“三保”支出纳入预算足额保障,不留硬缺口。加强县级财政“三保”预算编制审核。各级预算要对国家和省出台的统一民生政策做到应保尽保。(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等省直相关部门和单位,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14.坚持党政机关“过紧日子”。建立节约型财政保障机制,大力压减非刚性、非急需、非重点支出,严控一般性支出,从严从紧核定“三公”经费预算,严禁违反规定乱开口子、随意追加预算。严格控制政府性楼堂馆所建设,严格控制和执行资产配置标准,暂时没有标准的要从严控制、避免浪费。清理压缩各种福利性、普惠性、基数化奖励。(责任单位:省直各部门和单位,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八)完善财政资金直达机制。

15.稳步扩大直达资金范围。省级对应中央直达资金项目安排的财政资金,全部纳入直达资金管理范围。除中央规定的直达资金范围外,具备条件的其他省级专项资金,逐步纳入直达资金管理范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等省直相关部门和单位,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16.完善直达资金分配审核流程。严格执行“中央切块、省级细化、备案同意、快速直达”的要求,省级财政在接到中央直达资金指标后,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制定分配方案、报财政部备案、预算指标下达等工作。市县级财政要会同项目管理部门,提前做好项目储备,及时依法合规分配资金,尽快将资金细化到具体单位、项目或受益对象。(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等省直相关部门和单位,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17.建立健全直达资金监控体系。加强对直达资金分配使用情况的监督,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建立直达资金台账,完善资金监控系统功能,实施从资金源头到使用末端的全过程、全链条、全方位监管,防止出现挤占挪用、沉淀闲置等,坚决杜绝以拨代支、虚列支出等违规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和精准性。(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等省直相关部门和单位,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九)推进支出标准体系建设。

18.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地方标准。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基础标准,地方结合公共服务状况、支出成本差异、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因地制宜制定地方标准,按程序报上级备案后执行。完善“三保”县级保障标准等重点领域支出标准。(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等省直相关部门和单位,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19.加强预算项目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由法定标准、固定标准、暂定标准构成的支出标准体系以及不同行业、不同地区、分类分档的预算项目支出标准体系。(责任单位:省直各部门和单位,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20.加强支出标准的规范化和约束力。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变动和财力变化等动态调整支出标准。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的分析和结果运用,将科学合理的实际执行情况作为制定和调整标准的依据。加快推进项目要素、项目文本、绩效指标等标准化规范化。将支出标准作为预算编制的基本依据,不得超标准编制预算。(责任单位:省直各部门和单位,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三、严格预算编制管理,增强财政预算完整性

(十)改进政府预算编制。

21.完整真实编制政府预算。上级政府应当依法依规提前下达转移支付,除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外,提前下达的一般性转移支付预计数的比例一般不低于90%,提前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预计数的比例一般不低于70%。根据国家提前下达情况,上级政府应及时下达或告知各地区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预计数。下级政府应当严格按照提前下达金额如实编制预算,既不得虚列收支、增加规模,也不得少列收支、脱离监督。(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22.优化转移支付体系。进一步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规模和比重,加大财力下沉力度。建立健全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退出机制。完善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方法,其中,采取因素法分配的,主要选取自然、经济、社会、绩效等客观因素,并合理确定各项因素的权重和标准;采取项目法分配的,主要根据相关规划、竞争性评审等方式将资金分配到特定项目。(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等省直相关部门和单位,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23.合理确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范围。经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国有资本规模较小或国有企业数量较少的市县可以不编制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十一)加强跨年度预算平衡。

24.加强中期财政规划管理。按照三年滚动方式编制中期财政规划,增强与国家和省发展规划的衔接,提出未来三年涉及财政收支的重大改革、政策事项和资金需求规模。对各类合规确定的中长期支出事项和跨年度项目,要根据项目预算管理等要求,将全生命周期内对财政支出的影响纳入中期财政规划。强化中期财政规划对年度预算的约束。(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等省直各部门和单位,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25.合理制定偿债计划。各级政府应当根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以及项目本身产生的收益等情况,落实偿债资金来源,制定偿债计划,并在中期财政规划中如实反映。探索建立政府偿债备付金制度。(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十二)加强部门和单位预算管理。

26.规范项目管理。将项目作为部门和单位预算管理的基本单元,实行项目标准化分类,根据预算管理权限分级管理,规范立项依据、实施期限、支出标准、预算需求等要素。实施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建立预算项目前期谋划、项目储备、预算编制、项目实施、项目结束和终止等各阶段全生命周期的管理机制。(责任单位:省直各部门和单位,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27.加强项目入库管理。预算支出全部以项目形式纳入预算项目库,未入库项目一律不安排预算。建立健全项目常态化申报、入库评审及滚动管理机制。做实做细项目储备,入库项目应按规定完成可行性研究论证、制定具体实施计划等前期工作,做到预算一经批准即可实施,并按照轻重缓急等排序,突出保障重点。有关部门负责安排的建设项目,要按规定纳入部门项目库并纳入预算项目库。(责任单位:省直各部门和单位,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28.依法依规管理预算代编事项。除应急、救灾等特殊事项外,部门不得代编应由所属单位实施的项目预算。(责任单位:省直各部门和单位,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十三)完善政府财务报告体系。

29.建立健全报告制度。建立健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全面客观反映政府资产负债与财政可持续性情况。落实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做好与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衔接。(责任单位:省直各部门和单位,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30.完善政府会计制度。健全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将财政财务信息内容从预算收支信息扩展至资产、负债、投资等信息。推动预算单位深化政府会计改革,全面有效实施政府会计标准体系,完善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基础,规范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责任单位:省直各部门和单位,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四、强化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增强预算约束力

(十四)强化预算对执行的控制。

31.强化预算执行约束。严格执行人大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严禁出台溯及以前年度的增支政策,新的增支政策原则上通过以后年度预算安排。规范预算指标管理,按照预算指标拨付资金,严禁将国库资金违规拨付至财政专户。规范预算调剂行为,严控不同预算科目、级次或项目间预算资金的调剂。(责任单位:省直各部门和单位,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32.规范列支事项统筹消化财政暂付性款项。市县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结余由权责发生制列支调整为收付实现制列支。全面清理财政暂付性款项,分类施策消化。严禁违规新增财政暂付性款项,暂付性款项总规模只减不增。(责任单位:省直各部门和单位,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33.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加强政府投资基金设立、资金筹集、出资管理、退出安排等管理,强化政府投资基金的预算约束。(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等省直相关部门和单位,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34.加强国有资本管理与监督。落实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以管资本为主完善监管体制,确保国有资本安全和保值增值。(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文资办,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十五)推动预算绩效管理提质增效。

35.加强重点领域预算绩效管理。强化财政政策评估评价,加强转移支付资金全流程绩效管理,分类明确绩效管理重点。加强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国有资本资产使用、政府投资基金等绩效管理。(责任单位:省直各部门和单位,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36.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优化预算安排、完善政策设计、修订公共服务标准、改进项目管理的重要依据,对低效无效资金预算一律削减或取消,对沉淀资金按规定收回并统筹安排。(责任单位:省直各部门和单位,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十六)优化国库集中收付管理。

37.完善国库集中收付管理机制。对政府全部收入和支出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全面推行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实行全省统一的项目库和电子票据管理。完善国库集中支付控制体系和集中校验机制,实行全流程电子支付。(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等省直相关部门和单位,省税务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38.加强国库库款管理。完善财政收支和国库现金流量预测体系,建立健全库款风险预警机制,统筹协调国库库款管理、政府债券发行与国库现金运作。(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等省直相关部门和单位,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十七)拓展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39.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结合部门和行业特点研究建立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中认真审查是否落实支持创新、绿色低碳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要求。(责任单位:省直各部门和单位,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40.依法依规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转变政府职能密切相关的项目。坚持费随事转,防止出现“一边购买服务,一边养人办事”的情况,避免以购买服务代替部门自身的必要履职。(责任单位:省直各部门和单位,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五、加强风险防控,增强财政可持续性

(十八)健全地方政府依法适度举债机制。

41.健全政府债务限额确定机制。由省统筹考虑、合理核定各地区债务限额,一般债务限额与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相匹配,专项债务限额与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及项目收益相匹配。(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42.完善专项债券管理机制。落实专项债券投向领域负面清单管理。建立健全专项债券项目全生命周期收支平衡机制,专项债券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应当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保障专项债券到期本息偿付。(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等省直相关部门和单位,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43.加强债务风险评估。完善以债务率为主的政府债务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建立健全政府债务与项目资产、收益相对应的制度,结合预算收入、项目自身收益等情况,综合评估政府偿债能力。加强风险评估预警结果应用,有效前移风险防控关口。(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44.依法落实到期法定债券偿还责任。加强各级政府债券还本付息管理,将还本付息资金纳入预决算管理。完善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机制,确保不发生债券违约事件。(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45.加强地方政府主权外贷预算管理。各级政府承担偿还责任的外贷收入、支出、还本付息付费应纳入政府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并在预决算中全面、准确反映。(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十九)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

46.完善常态化监控机制。建立跨部门监测和数据共享平台,对隐性债务实行穿透式监管。严格管控政府投资项目,决不允许新增隐性债务上项目、铺摊子。严禁各级政府以企业债务形式或者通过金融机构、利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等方式违法违规融资或变相举债。严禁金融机构要求或接受地方党委、人大、政府及其部门出具担保性质文件或者签署担保性质协议。(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辽宁银保监局,辽宁证监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47.清理规范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剥离地方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对失去清偿能力的要依法实施破产重整或清算。鼓励支持市级国有企业整合县区融资平台,提高信用等级,提升企业周转便利类金融工具使用效率,降低隐性债务利息成本。(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48.强化责任约束。把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作为重要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妥善处置和化解隐性债务存量。严格落实政府举债终身问责制和债务问题倒查机制,对巡视巡察、人大和审计等监督发现的漠视风险、新增隐性债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问责一起。(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等省直相关部门和单位,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二十)防范化解财政运行风险隐患。

49.加强社保基金管理。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要求,出台地方配套政策。推进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保基金省级统筹,促进收支基本平衡。(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省税务局、省财政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50.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管理。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规划、审核、储备等工作,按规定开展项目可行性论证、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编制工作,引入第三方专业咨询机构开展项目入库合规性审核。鼓励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等领域中有稳定收益、产权明晰的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依法依规组织开展社会资本方采购工作,严禁本级国有企业作为社会资本方参与本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省直相关部门和单位,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51.增强财政可持续性。各级政府要加强中长期支出事项管理,客观评估对财政可持续性的影响。出台涉及增加财政支出的重大政策或实施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前,要按规定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未通过评估的不得安排预算。各部门出台政策时要考虑地方财政承受能力。除党中央、国务院统一要求以及共同事权下级政府应负担部分外,上级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出台要求下级配套或以达标评比、考核评价等名目变相配套的政策。(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等省直相关部门和单位,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六、增强财政透明度,提高预算管理信息化水平

(二十一)改进预决算公开。

52.加大预决算公开力度。推进财政政策公开,扩大部门预决算公开范围,各部门所属预算单位预算、决算及相关报表应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政府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预算安排情况等信息,部门预决算中项目预算安排、使用情况等应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规范基层财政预决算公开工作。推进政府投资基金、收费基金、国有资本收益等信息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实施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制度。(责任单位:省直各部门和单位,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53.建立民生项目信息公示制度。制定地方各级相关领域民生支出清单,按程序报上级备案,并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省直相关部门和单位,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54.加强绩效信息公开。将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与预决算草案同步报送同级人大,并推动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人大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责任单位:省直各部门和单位,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二十二)发挥多种监督方式的协同效应。

55.增强监督合力。充分发挥党内监督的主导作用,加强财会监督,促进财会监督与党内监督、监察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统计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协同发力。加强部门间沟通协作,推进信息共享、结果互认、联合监督、共促整改的工作模式。自觉接受人大监督,逐步实现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与人大预算联网监督系统的对接。(责任单位:省直各部门和单位,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56.加强财政部门监督。各级财政部门要构建日常监管与专项监督协调配合的监督机制,做好财税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预算管理情况等监督工作。探索利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及有关资金监控平台,及时采集涉及财会监督工作的信息和数据,实现动态监控,加强重点监督。(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57.加强财政内部控制建设。持续完善财政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强化内部控制执行,推进内部控制信息化建设,促进内部控制与其他监督有机融合,提高财政业务风险识别和预警能力。(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二十三)实现财政系统信息贯通。

58.推进预算管理一体化建设。落实全国统一的预算管理一体化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规范全省各级预算管理工作流程,统一数据标准,推动数据共享。逐步整合资产管理、决算、财务报告、政府债务等业务信息系统,实现关联业务间、上下级财政间、财政与部门和单位间的工作协同和数据衔接,完善全覆盖、全链条的财政资金监控机制。(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等省直相关部门和单位,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二十四)推进部门间预算信息互联共享。

59.健全预算数据资源共享机制。推进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与本级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财政与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人民银行、审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基础信息按规定共享共用。(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审计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等省直相关部门和单位,省税务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刻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提高对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重要性的认识,压实主体责任,完善制度体系,细化政策措施,夯实改革基础,确保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各项任务及时落地见效。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22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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