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管理目录的通知
琼府办〔2022〕3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范生态保护红线内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的有限人为活动,根据《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管理目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管理目录适用于我省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和海洋生态保护红线,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区开发建设管理目录的通知》(琼府办〔2016〕239号)同时废止。
二、本管理目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负责解释。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6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管理目录
一、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准入目录
序号 |
项目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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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允许的人为活动 |
(1)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在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开展的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 (2)经国家公园管理机构批准在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核心保护区开展的科学研究观测、调查监测、生态修复和国家有关规定允许开展的其他活动。 |
二、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内其他区域准入目录
序号 |
项目类别 |
|
1 |
零星的原住民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和耕地规模前提下,修缮生产生活设施,保留生活必需的少量种植、放牧、捕捞、养殖 |
(1)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或村庄规划的服务于原住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住房和供电、供水、供气、通信、交通、水利、污水处理、垃圾储运等基础设施以及村庄幼儿园、学校、文化活动室、体育运动场所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改造; (2)在不扩大现有用海用岛、耕地、水产养殖规模和放牧强度的前提下,开展种植、养殖、捕捞、放牧等生产必需的人为活动。 |
2 |
因国家重大能源资源安全需要开展的战略性能源资源勘查,公益性自然资源调查和地质勘查 |
(1)基础地质调查和矿产远景调查等公益性工作; (2)已依法设立的地热、矿泉水采矿权不超出核定生产规模、不新增生产设施,可继续开采; (3)已依法设立的油气探矿权,可继续开展勘查活动; (4)已依法设立的油气采矿权不扩大用地用海范围,可继续开采。 |
3 |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监测和执法活动,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活动,以及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和文物保护活动 |
(1)涉林涉水等违法案件查处; (2)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抢险活动; (3)经依法批准进行的非破坏性科学研究观测及必需的设施建设、标本采集; (4)公益性的监测监管设施。 |
4 |
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 |
(1)利用现有闲置房屋改造建设民宿(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规模); (2)标识标牌、旅游骑行道(宽度不大于3米)、步道(宽度不大于2米)、栈道(宽度不大于2米)、观景台、景观雕塑(水平方向的投影面积不大于100平方米)、生态停车场、公共厕所、休憩休息设施,其他通过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的适度参观旅游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 (3)污水处理、垃圾储运、公共卫生设施,供电、供气、通信、供(排)水设施,安全防护、应急避难、医疗救护等基础设施。 |
5 |
确需建设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以及防洪、供水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 |
(1)公路(含城镇路网及农村道路)、铁路、防洪(潮)堤、桥梁、隧道,电网、光网、气网,供水和排水设施(含饮用水取水口、水产养殖取水口、达标尾水排放口及其相关设施),农业灌溉设施,海底管线,航道基础设施; (2)输变电、电视塔台、雷达、通讯(信)基站等点状附属设施; (3)河湖水库、潟湖海湾的堤坝和岸线加固等; (4)已有的水利、交通运输等设施运行和维护、锚地升级改造等。 |
6 |
重要生态修复工程 |
(1)退耕还林、退塘还湿、防护林建设、森林灾害综合治理、古树名木树种保护; (2)矿山生态治理恢复; (3)流域水环境保护治理,河道和航道疏浚,防洪治涝; (4)有害生物和外来物种入侵防治; (5)水土保持、防沙治沙、植被恢复、潟湖整治、海湾整治、岸线侵蚀防治整治等综合治理修复; (6)珊瑚礁、海草床、红树林等海洋生态修复工程及渔业增殖放流。 |
7 |
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允许开展的其他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