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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江西省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管理工作细则》

微信用户3123实施监督 2022-07-01 16:37:29 945阅读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关于印发《江西省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管理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赣江新区自然资源局:

《江西省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管理工作细则》已经2022年6月21日第106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2年6月24日


江西省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管理工作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管理(以下简称矿业权评估),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江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及《关于印发〈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4号)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一般规定

(一)矿业权出让与矿业权有偿处置的,应当进行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

(二)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审批权限内矿种上述第一项规定范围内的矿业权评估委托与矿业权评估报告的公示公开及自然资源部委托开展的矿业权评估相关工作,省矿产资源保障服务中心受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具体承担矿业权评估委托等相关工作。

设区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权限内矿种上述第一项规定范围内的矿业权评估委托与矿业权评估报告公示公开。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协助自然资源部进行矿业权评估行业监督管理。

(三)矿业权评估应当委托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机构和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的人员承担,矿业权评估师、矿业权评估机构执业不受地域限制。评估费用由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筹考虑予以保障。

(四)矿业权评估机构采取公开摇号等公开公平公正方式确定。

(五)受委托的评估机构与委托评估的矿业权有利害关系的应予回避。

(六)保有矿产资源储量为中型以上规模的矿业权评估按单个项目选择评估机构,小型规模的矿业权评估项目捆绑“打包”原则上不应超过两个项目。

(七)开展矿业权评估,矿业权评估委托人(以下简称委托人)与矿业权评估机构应当签订委托评估合同。

(八)委托人应当向评估机构提供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证明、评估所需要的地质资料以及其它资料、文件,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配合评估机构开展必要工作及提供其他必要的协助。不得授意评估结果或评估结论,提出委托合同之外的要求。

(九)矿业权评估师和矿业权评估机构开展评估业务,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国家标准和行业规程规范,执行矿业权评估准则,遵循独立、客观、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

(十)矿业权评估机构应当按合同约定编制并提交评估报告(包括申请评估报告公示的函、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主要参数表和承诺书等电子和纸质材料),矿业权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和评估师应在承诺书上盖章、签字,对评估报告的独立、客观、公正、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矿业权评估委托与评估结果公示公开

(十一)委托人应在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以下简称本级门户网站)发布矿业权评估公开摇号报名公告,内容包括评估项目的基本信息、评估费、报名要求、联系方式。评估机构在公告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按公告要求报名。第一次参加当地矿业权评估报名活动,以及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评估机构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矿业权评估资质等相关材料。报名材料在报名公告截止日前报送齐全的为有效报名。

(十二)报名截止日后3个工作日内,委托人完成评估机构资格审查,在本级门户网站公布有效报名机构名单和公开选择评估机构的时间、地点及程序。对公布的有效报名机构名单有异议的,可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委托人应核实解决。

(十三)名单公布5个工作日后,委托人按公告的时间和地点以公开摇号等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确定评估机构,并于当日在本级门户网站公告确定结果。

(十四)确定的评估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甲乙双方的基本信息、约定事项、评估范围、评估目的,评估基准日、评估期限、评估费用、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及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确定的评估机构若放弃承担评估项目,应在公告的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委托人,被放弃的评估项目按新项目重新公开摇号确定评估机构。

(十五)评估机构因客观原因无法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矿业权评估的,应于合同约定到期之日前1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延期申请,经同意后签订补充合同,重新约定评估报告提交时间等相关事宜。

(十六)确定的矿业权评估机构应当按规定组织评估,按合同要求提交评估报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收到评估报告10个工作日内,将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主要参数表和承诺书等在本级门户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对评估报告公示有异议的,委托人应当及时将意见反馈评估机构,评估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对意见逐条研究并做出说明或修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主要参数以及说明或修改情况予以公示10个工作日,可根据实际需要组织评估机构与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沟通,无异议后予以公开。评估结果自公开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

(十七)矿业权评估工作已完成的,应按要求及时将矿业权评估报告及相关资料归档。


三、矿业权评估监督管理

(十八)评估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的,一年内不接受其参与当地矿业权评估公开摇号的报名。

(十九)矿业权评估需要开展现场调查的,每次不得少于2人,且必须有一名本评估机构的矿业权评估师随同,开展现场调查应当持有评估机构出具的公函。未按上述规定进行现场调查的,一年内不接受其参与当地矿业权评估公开摇号的报名。

(二十)评估机构因自身原因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一年内不接受其参与当地矿业权评估公开摇号的报名。

(二十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评估机构报送材料不真实的,取消本次摇号评估资格和结果,或终止已委托的评估,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评估机构有关情况报送省矿产资源保障服务中心,省矿产资源保障服务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通报。自通报之日起一年内不接受其参与本省区域内矿业权评估公开摇号的报名。

(二十二)评估机构出现严重失信行为或违规行为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将评估机构有关情况报送省矿产资源保障服务中心,省矿产资源保障服务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通报,并函告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自通报之日起五年内不接受其参与本省区域内矿业权评估公开摇号的报名。

(二十三)矿业权评估机构、矿业权评估师或从业人员存在弄虚作假、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四)负责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管理工作人员在矿业权评估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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