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贯彻落实稳经济措施做好建设项目施工采挖砂石土有关工作的通知
浙自然资发〔2022〕8号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助力稳经济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浙自然资发〔2022〕7号),现就建设项目工程施工采挖砂石土有关工作,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明确有关事项
(一)经批准的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围填海或填筑造地工程,以及经省级批准的海塘安澜、水利水库工程两类建设项目,在批准的建设项目实施范围内因施工需要在施工建设期间采挖砂石土的,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1998〕190号)第二条规定执行,有关解释及补充规定见《国土资源部关于解释工程施工采挖砂、石、土矿产资源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1999〕404号)。
(二)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按照批准的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及其工程设计开展的矿山生态保护修复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国办发〔2021〕40号)和《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自然资规〔2019〕6号)规定执行。
(三)已取得立项批准的铁路、公路等工程建设项目,依据已批准征地范围及其批准的设计在施工建设期间必须开挖的安全边坡工程,参照《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省内铁路隧道施工是否需要申领采矿许可证的复函》(浙人大法复〔2017〕2号)的规定执行。
(四)输油、输气、输水管道和涵洞等线性工程开挖隧道施工,参照《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省内铁路隧道施工是否需要申领采矿许可证的复函》(浙人大法复〔2017〕2号)的规定执行。
二、落实主体责任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提请当地政府落实“谁施工,谁负责”的责任机制,要准确把握政策界线,严禁以建设项目工程施工为名违法采矿、以修复治理名义破坏生态环境。工程施工产生的砂石土除用于本工程建设以外的少量剩余,按照《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意见(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6号)第(五)条规定处置。
三、加强监督管理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提请当地政府建立“谁批准,谁监管”的责任机制,落实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工程合法性的审查、规范工程施工产生的砂石土处置等的监督管理责任,严格禁止建设工程实施中采矿牟利、以修复治理名义违法采矿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要严格监督管理,创新监管方式,运用无人机动态检测、互联网共享设备数据等智慧监管技术加强监督检查,发现涉嫌违法的,要依法依规移送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四、加强信息报送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把握好有关政策,加强工作指导,督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立“谁处置,谁统计”的工作职责,将工程建设项目采挖情况、砂石土开采量和交易信息主动统计报送。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收到的统计信息纳入砂石土信息快报,按时上报。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