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科学技术厅
关于印发《江西省科技孵化机构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赣科规字〔2022〕1号
各设区市科技局、省直管县科技局,赣江新区创发局,各国家高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省委、省政府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策部署,完善科技孵化体系,推进科技孵化机构孵化服务功能延伸,实施精准孵化服务,推进科技孵化机构高质量发展。根据《江西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赣科规字〔2021〕7号)、《江西省众创空间备案实施细则》(赣科规字〔2021〕8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制定了《江西省科技孵化机构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科学技术厅
2022年6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江西省科技孵化机构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省委、省政府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策部署,完善科技孵化体系,推进现有科技孵化机构孵化服务功能延伸,聚焦当地产业重心,实施精准孵化服务,推进科技孵化机构高质量发展。根据《江西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赣科规字〔2021〕7号)、《江西省众创空间备案实施细则》(赣科规字〔2021〕8号)的要求,研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孵化机构考核评价遵循导向性、全面性、可操作性、公开性原则。
(一)导向性。通过设置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发布考核结果、实行动态管理等,引导各科技孵化机构规范化运营,促进各科技孵化机构不断提升服务能力。
(二)全面性。重点考核从服务能力、孵化绩效、可持续发展、空间管理、社会贡献等方面,力求全面反映科技孵化机构的综合实力,使其更加注重硬件建设与孵化效益相统一,促进科技孵化机构全面发展。
(三)可操作性。坚持易操作性原则,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以定量为主、定性为辅的方法,使用可统计可核查的指标。
(四)公开性。坚持做到公开公正,考核评价结果由江西省科学技术厅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审核后发布,并在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及相关部门官方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孵化机构仅包括科技部火炬中心负责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备案的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由江西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省备案众创空间。
第二章 组织落实
第四条 江西省科学技术厅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全省科技孵化机构的宏观指导和管理,负责牵头组织考核评价工作。各科技孵化机构负责考核评价数据资料的编写收集、报送。各设区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审核、转报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孵化机构的考核评价材料。江西省科学技术厅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考核评价,确保考核工作公平公正。
第三章 考核指标
第五条 根据《江西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赣科规字〔2021〕7号)、《江西省众创空间备案实施细则》(赣科规字〔2021〕8号)的要求,具体细化考核内容,编制科技孵化机构评价指标体系(详见附件1、2)。
第四章 考核实施
第六条 考核评价工作每2年开展一次。考核评价分自评和江西省科学技术厅按照规定程序组织评价。评价数据采集评价年度和评价年度的上1年度数据,反映科技孵化机构2年运行情况。
第七条 各科技孵化机构每年4月底前完成自评材料的编写,经市县两级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以文件形式报送至江西省科学技术厅。
第八条 市县两级科学技术主管部门须严格审核各科技孵化机构自评及证明材料。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通报相关科技孵化机构,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补充佐证材料。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考核指标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时效性;
(二)对变化异常的数据重点核对相关佐证材料;
(三)对非年报数据重点核对相关支撑和佐证材料;
(四)对各指标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分析核对。
第九条 江西省科学技术厅按照规定程序,对各科技孵化机构报送的自评及佐证材料进行复审、考核,可根据需要适时对各科技孵化机构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条 江西省科学技术厅根据各科技孵化机构自评及佐证材料和现场核查结果,综合确定考核评价结果;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和不合格(D)四个等级。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十一条 考核评价结果作为科技孵化机构动态管理、政策激励和资金奖补额度的重要依据。对考核评价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科技孵化机构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科技孵化机构。
第十二条 对考核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科技孵化机构予以黄牌警告并督促整改。第二次考核结果仍不合格的,取消其资格,且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省级科技孵化机构;国家级的则将其考核结果报送科技部火炬中心,且五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国家级科技孵化机构。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三条 参加考核评价的科技孵化机构须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规定造成考核结果不实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参与考核评价的所有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廉政纪律和考核评价工作纪律,均需履行保密责任和义务,一律不得对外泄露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任何个人或组织发现考核评价工作中的不公正和弄虚作假行为,均可向江西省科学技术厅科技监督部门举报,或对考核评价结果提出异议。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将采取适当方式向举报者和持异议人通报相关调查处理结果。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根据科技孵化机构建设发展需要,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可适时对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进行修订和调整。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