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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支持建筑业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闽建筑〔2022〕9号

微信用户3067法规政策 2022-06-24 09:23:37 803阅读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支持建筑业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


闽建筑〔2022〕9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为深入落实国家、省里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结合省厅出台《关于稳住住建行业经济运行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支持建筑业中小企业发展,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帮助中小企业纾困。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开展建筑业稳产帮促专项行动,主动靠前服务,深入走访中小企业,了解掌握企业生产经营、项目建设的困难问题,协调解决企业面临的困难和诉求。

二、推动行业转型发展。引导建筑业中小企业转向专业承包市场发展,打造差异化竞争平台,形成优势互补的专业化分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扶持发展装饰装修、机电安装、智能化、钢结构、隧道和消防等专业承包企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省建筑业协会、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等行业协会确定一批专业承包龙头企业并予以重点支持,开展相应专业承包企业信用评价,并确保评价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三、规范专业承包市场秩序。多个专业工程合并发包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允许相应专业承包企业独立投标或与其他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或总承包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采用招标方式发包专业工程的,可竞争项目造价下降幅度不超过10%。总包单位依法分包专业工程,应当参照执行,支持优质优价,严控恶意低价竞争。对低于成本价的予以重点监管,因恶意压价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的,总包单位负连带责任。

四、支持总包单位择优分包。建筑业龙头企业要带头帮扶专业承包企业,合理确定分包范围,带动项目所在地的专业承包企业共同发展。总包单位选择分包队伍时,综合考察分包单位的信用评价情况、工程业绩、技术力量、项目管理水平等,加快推动专业承包企业做专做精。

五、减轻中小企业负担。专业承包合同要约定工程价款结算事项,预付款、月进度款支付比例需符合政策文件要求,不得低于总包合同约定的比例。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要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不得以未竣工验收、未完成审计为由拖欠工程价款。除承包人同意以外,不得采用合同约定以外的方式支付工程款,变相拖欠工程款。需由发包单位缴存的保证金,不得由专业承包企业垫付。负有支付农民工工资义务的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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