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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海南省委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琼发〔2022〕16号

微信用户3317法规政策 2022-06-23 10:23:58 699阅读

中共海南省委 海南省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琼发〔2022〕16号

各市、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现将《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海南省委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精神,促进我省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到2025年,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基本建立,服务管理制度基本完备,优生优育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10/10万以下,婴儿死亡率控制在3.5‰以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加快建设,每千人口托位数达到4.5个。生育、养育、教育成本显著降低,生育水平适当提高,出生人口性别比趋于正常,人口结构逐步优化,人口素质进一步提升。

到2035年,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更加完善,服务管理机制运转高效,生育水平更加适度,人口结构进一步改善。优生优育、幼有所育服务水平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相适应,家庭发展能力明显提高,人的全面发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

二、稳妥有序实施三孩生育政策

(一)依法依规优化生育政策。落实《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取消社会抚养费,清理相关政策规定,完善配套文件。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评优、评先不再进行计划生育鉴定。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各市县、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促进相关惠民政策与生育政策有效衔接。

(二)加强人口服务体系建设。以“一老一小”为重点,建立健全覆盖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体系。全面落实生育登记制度,以海南省全员人口统筹管理信息系统和大数据为基础,大力推进生育事务网上办理。加强部门业务协同,全面推进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出生一件事”联办,实现流程再造、数据共享。

(三)加强人口监测和信息融合共享。落实国家生命登记管理制度,健全人口监测体系,密切监测生育形势,做好我省人口动态监测。依托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和海南出生实名平台等系统,实现教育、公安、民政、统计、卫生健康、医保、社保、残联等人口相关信息融合共享、动态更新。加强全省人口中长期发展战略研究,科学规划人口发展布局,优化人力资源配置,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三、不断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

(四)提高优生优育服务能力。加强优生优育服务体系建设,健全出生缺陷防治网络,落实三级预防措施,有效控制地中海贫血、先天性心脏病、耳聋等严重出生缺陷。全面推进婚姻登记和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等婚育“一站式”服务,从源头上预防出生缺陷。规范产前筛查和诊断,扩大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范围,促进早筛早诊早治。做好出生缺陷患儿基本医疗和康复救助工作。拓展基层妇幼保健机构服务领域和内容,切实承担起孕产妇健康管理、妇女儿童保健、社会宣传、技术服务指导、人员培训、优生优育优教等功能,为育龄群众提供生育全程优质服务。

(五)保障孕产妇和儿童健康。加强母婴保健工作,降低婴儿死亡率和出生缺陷发生率。全面落实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危急重症救治、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和约谈通报等母婴安全五项制度。加强妇幼保健院、公立妇女儿童专科医院、综合医院妇产科和儿科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增加妇产、儿科优质医疗资源供给,力争实现省、市县均有1个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机构。加强全省各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和危重儿童救治中心建设。加强儿童、孕产妇保健门诊规范化建设,加强对儿童青少年近视、营养不均衡、龋齿等风险因素和疾病的筛查、诊断、干预。做好儿童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开展“巾帼健康行动”,实施“母亲健康快车”等公益项目。

(六)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强化规划引领,严格技术审批,建设供需平衡、布局合理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体系。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监管,严格规范相关技术应用,规范不孕不育诊治服务,满足人民群众生殖健康需求。按照总量适度增长、区域相对均衡、突出高质特需、强化服务高效的思路,科学进行规划配置,进一步推动生殖健康、产前保健、产后康复、育儿照护等健康孕育产业发展。

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

(七)建立健全托育服务政策支撑体系。将托育服务纳入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市县级行政区为单位制定整体解决方案。积极创建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组织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允许教育、医卫、福利、商服等用地用于发展托育服务。对托育服务项目需办理农转用手续的,市县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用地指标时要优先保障。支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或作价入股等方式用于托育机构建设。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托育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鼓励省属重点监管企业、驻琼央企、市县国资国企和私营企业等,参与托育服务及相关分支行业的培育和发展,引导社会资本探索加大对托育服务、乳粉奶业、动画设计和制作等行业民族品牌的投资。鼓励引导企业与省内院校加强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拓展托育服务人才梯队建设的广度和深度。支持有条件的职业院校增设托育相关专业。把0—3岁婴幼儿托育职业(工种)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范围,支持开展婴幼儿托育服务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八)发展多种形式的托育服务。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放大作用,积极参与国家普惠托育专项行动,完善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支持政策,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普惠托育服务。“十四五”时期,实现公立型或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市县全覆盖,每千人口婴幼儿托位数达到4.5个。各地级市均设立不少于1个综合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承担辖区托育机构及家庭养育指导等职能。鼓励社会提供多样化的普惠托育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在满足3至6岁幼儿入园的基础上,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幼儿,提供托育服务。加强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建设,将托育服务设施纳入各市县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因地制宜、灵活多样地提供一批普惠性托位。支持和规范家庭托育点的建设和发展。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大型园区通过联合开办、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员工提供托育服务。开展线上线下科学育儿指导服务。依托社区儿童中心、妇女之家、儿童之家、家长学校等基层工作阵地,开展育儿指导、亲子课堂、家长沙龙、临时托管等服务,探索实施灵活多样的照护服务。支持“互联网+托育”发展,开展在线父母课堂、育儿资讯等服务,帮助婴幼儿家庭提高照护能力。

(九)加强综合监管。各类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和我省出台的相关标准和规范,并对婴幼儿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市县政府要承担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登记备案制度、信息公示制度、评估制度、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动态管理,建立机构关停等特殊情况应急处置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社会监督。

五、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

(十)完善创新相关配套支持政策。严格落实《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的婚假、产假、男方护理假、育儿假等规定。综合利用保险等方式,健全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机制。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实施远程办公等措施,为婴幼儿家庭照护服务提供方便。继续做好生育保险对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等的保障,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将生育医疗费用报销与个人生育情况脱钩。严格落实《海南省医疗救助办法》中的未成年人医疗救助政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逐步建立完善家庭养育补贴制度。通过开展执法专项检查等行动,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有条件的市县政府可以研究制定根据养育未成年子女负担情况实施差异化租赁和购买房屋的优惠政策。落实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政策。

(十一)推进教育公平与优质教育资源供给。继续提升我省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水平,到2025年实现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92%,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55%,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达到88%的目标。适当延长在园时长或提供托管服务,探索推行假期托管服务,解决家长工作与育儿的矛盾。推进义务教育优质资源均衡分布,破解“择校热”难题。认真落实“双减”政策,深入开展学校课后服务,推动学生放学时间与父母下班时间有效衔接,严格规范校外培训。

(十二)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机关、企事业等用人单位在招录、招聘工作中,不得以性别为由拒招女性,不得以生育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保护和促进妇女平等就业。落实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定期开展女职工生育权益保障专项督查。加强对企业招聘门槛条件的监督,切实保障女性生育权。为因生育中断就业的女性重返工作岗位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为其自主创业提供便利条件。开展“创业创新巾帼行动”和“巾帼创新创业金融支持行动”。

六、加强政策调整有序衔接

(十三)维护好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实行国家和我省出台的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探索设立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制度。落实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响应党和国家号召、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

(十四)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实行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动态调整。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落实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障、医疗救助政策;对住房困难的,优先纳入住房保障。鼓励公办养老机构优先接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适度优惠服务。经济困难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住房优先纳入适老化改造工程。有条件的市县可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中的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探索建立公益金或基金,重点用于帮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十五)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参与的扶助关怀工作机制。支持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提升服务能力,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提供包括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家政服务等服务,依法代办入住养老机构、就医陪护等事务。各级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利用会员网络的优势,深入开展“暖心行动”,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提供精神慰藉、走访慰问、志愿服务、保险保障四项服务等帮扶工作。建立定期巡访制度,全面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双岗”联系人制度、就医“绿色通道”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三个全覆盖”行动,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排忧解难。

七、组织实施保障

(十六)加强党的领导。各市县党委和政府要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坚持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统筹规划、政策协调和工作落实,及时出台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

(十七)密切协作配合。完善部门配合、政策衔接、信息共享的人口工作综合治理机制。各市县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责,重点解决好支持政策配套、公共服务保障、执法协调、信息互通等问题,切实形成工作合力。

(十八)发挥社会力量作用。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在促进人口发展、生育支持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组织优势,做好宣传教育、生殖健康咨询服务、优生优育指导、计划生育家庭帮扶、权益维护、家庭健康促进等工作。鼓励社会组织开展健康知识普及、婴幼儿照护服务等公益活动。

(十九)做好宣传引导。各市县各部门各单位要把思想行动统一到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上来,引导社会各界正确认识人口形势变化,及时回应、妥善处理社会关切。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积极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鼓励夫妻共担育儿责任,营造正确的生育舆论氛围。加强适婚青年婚恋观、家庭观教育引导,倡导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融合现代文明理念,倡导适龄婚育、代际和谐、性别平等、责任共担的新型家庭文化。

(二十)强化工作督导。各市县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及时研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确保优化生育政策取得积极成效。各市县党委和政府每年要向省委、省政府报告本地区人口工作情况,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将适时开展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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