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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冀建房市〔2022〕3号

微信用户3076法规政策 2022-06-22 14:14:14 2488阅读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通知


冀建房市〔2022〕3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沧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雄安新区住房管理中心、改革发展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要求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健全工作机制,开展竞争性评审

(一)市、县应建立政府统筹、条块协作、各部门齐抓共管的专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规则、责任清单和议事规程,形成工作合力,避免把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简单作为建设工程推进。

(二)市、县应明确街道、社区在推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的职责分工,并与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居民自治机制建设、社区服务体系建设相结合,加快健全动员居民参与改造机制,发动居民参与改造方案制定、配合施工、参与过程监督和后续管理、评价与反馈小区改造效果等。

(三)市、县应当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完善党建引领城市基层治理机制,成立小区党组织、业主委员会,搭建居民沟通议事平台,利用“互联网+共建共治共享”等线上手段,提高居民协商议事效率。

(四)推行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竞争性评审,激发小区居民参与改造主动性,变“要我改”为“我要改”。各县(市、区)可根据小区破损程度、基础设施缺失现状、业主委员会成立情况、居民改造意愿强烈比率和主动参与程度、资金自筹比例、改后长效管理机制建立等选项对拟改小区进行量化评分,依据各小区得分差额确定下一年度拟改项目。


二、创新改造模式,科学制定改造方案

(一)市、县应当推进相邻小区及周边地区联动改造。结合城市更新行动、完整居住社区建设等,积极推进相邻小区及周边地区联动改造、整个片区统筹改造,加强服务设施、公共空间共建共享,推动建设安全健康、设施完善、管理有序的完整居住社区。鼓励各地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同步开展绿色社区创建,促进居住社区品质提升。

(二)鼓励市、县以改造为抓手,补齐社区公共服务短板。在确定小区改造方案之前,应以居住社区为单元开展普查,摸清各类设施和公共活动空间建设短板,以及待改造小区及周边地区可盘活利用的闲置房屋、空闲用地等存量资源,并区分轻重缓急,在改造中有针对性地配建居民最急需的养老、托育、助餐、停车、体育健身等各类设施,加强适老及适儿化改造、无障碍设施建设,解决“一老一小”方面难题。

(三)市、县制定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方案之前,应对待改小区配套设施短板及安全隐患进行摸底排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燃气、供电、供暖、供水、排水等老旧管线以及群众意愿强烈的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做到应改尽改,将建筑节能改造、电动车充电桩作为重点内容优先列入改造。

(四)小区改造方案应聚焦居民“急难愁盼”问题,通过“三上三下”充分征询居民意见建议,即收集小区80%以上户数居民改造意愿,研究制定改造初案;召开居民代表恳谈会,共商修定改造方案;组织居民对修定方案进行书面(线上)表决,确定改造终案。积极推进建筑师、规划师进小区参与改造方案制定,提升改造效果。

(五)改造方案实施中,个别改造内容需调换的,应坚持“一事一议”原则,重新组织征集居民意愿、居民代表修定会审、居民书面(线上)表决。

(六)市、县应紧贴时代脉搏,充分挖掘小区历史传承和人文底蕴,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展现爱党爱国、中华传统、风俗民俗、小区人文等特色文化,留住城市记忆,做到特色文化与硬件改造和谐共存。


三、优选改造项目,做好年度计划申报

(一)各地申报年度改造计划应从当地实际出发,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不层层下指标,不搞“一刀切”。严禁将不符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对象范围条件的小区纳入改造计划。严禁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为名,随意拆除老建筑、搬迁居民、砍伐老树。

(二)市、县确定年度改造计划不应超过当地资金筹措能力、组织实施能力,坚决防止财政资金大包大揽,坚决防止盲目举债铺摊子、增加政府隐性债务。各地应提前谋划改造项目,统筹安排改造时序,于当年6月底前做好下一年度国家改造计划申报准备工作。

(三)小区改造方案应经小区80%以上户数居民书面(线上)表决同意后,方可纳入年度改造计划;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并组织小区居民对改造后的物业管理模式、缴纳必要的物业服务费用等,集体协商形成共识并书面(线上)确认的,方可纳入年度改造计划。

(四)市级应根据县(市、区)改造方案的完整性、针对性、可操作性,对拟申报国家年度改造计划小区进行把关会审,竞争性确定本市年度改造计划,优先将成熟度高、设计方案完备的小区纳入年度改造。

(五)市、县应及时核查整改审计、国务院大督查发现的问题。未按规定及时整改到位的,将视情况取消申报下一年度改造计划资格。

(六)市、县应加强与电力、通信、供水、排水、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单位的统筹协调,督促其将需改造的老旧小区水电气热信等配套设施,优先纳入本单位专营设施年度更新改造计划,并主动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年度计划做好衔接,力争做到专项改造与综合改造同步实施、同步完工。


四、拓宽融资渠道,管好用好财政资金

(一)市、县应当多渠道筹措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资金,积极通过落实专业经营单位责任、将符合条件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吸引社会力量出资参与、争取信贷支持、合理落实居民出资责任等渠道,落实资金共担机制,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鼓励市、县吸引培育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规模化实施运营主体。鼓励通过政府采购、新增设施有偿使用、落实资产权益等方式,在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吸引培育各类专业机构等社会力量,全链条参与改造项目策划、设计、融资、建设、运营、管理。支持规范规模化实施运营主体以市场化运作方式,充分挖掘运营社区服务等改造项目收益点,通过项目后续长期运营收入平衡改造投入,实现可持续。

(三)鼓励各地与各类金融机构加强协作,加快产品和服务创新,共同探索适合改造需要的融资模式,为符合条件的城镇老旧小区整体改造项目以及水电气热信等专项改造项目提供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为专业机构以市场化方式投资运营的加装电梯、建设停车设施项目,以及以“平台+创业单元”方式发展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服务新业态项目提供信贷支持。在不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鼓励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参与投资地方政府设立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城市更新基金。

(四)市、县要依法合规管理使用财政资金。严格按照国家明确的老旧小区改造支持范围和要求使用财政资金,做好绩效评估,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不得挤占、挪用、超范围使用。

(五)市、县要加快资金支出进度,切实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要强化部门协同,加快项目竣工验收、工程审计结算办理,推进工程项目建设进度尽快达到财政资金支出规定要求。

(六)市、县要根据本地老旧小区改造项目资金需求,科学统筹中央财政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补助资金、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使用,防止因资金使用范围、支付进度等要求的不同,出现资金滞留。


五、加强施工统筹,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一)市、县应完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事中事后质量安全监管机制,完善施工安全防范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抽检巡检制度,明确改造工程验收移交规定,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建立健全改造工程质量回访、保修制度以及质量问题投诉、纠纷协调处理机制,健全改造工程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及失信惩戒机制,压实各参建单位质量安全责任。

(二)项目开工改造前,市、县应就改造水电气热信等设施,形成统筹施工方案,避免反复施工、造成扰民。

(三)建设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立“责任主体公示牌”和“主要材料公示牌”,公示老旧小区改造内容、改造用的产品和材料,以及改造工程主要工艺做法,主动接受群众监督。“责任主体公示牌”应载明建设、施工、监理、设计、检测机构单位名称及项目负责人姓名、电话;“主要材料公示牌”应载明材料生产厂家、出厂检测报告及进场复试结果等内容。

(四)市、县应加强季节性施工管理,屋面防水改造、外墙保温、雨落管拆改应错开雨期进行;六级及以上强风天气应停止吊装作业,五级以上大风天气应停止露天高处作业,风力大于四级时不得进行拆除作业,大风天气不得进行室外动火作业。

(五)加强地下管线保护,完善施工现场安全警示设施,在现场设置安全宣传栏、安全宣传标语等设施;涉及地面开挖、高空作业施工区域要设置防护网、防护栏,增设夜间安全警示灯,防止施工人员及小区居民发生摔伤、坠落等安全事故;做好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按要求在施工区域做好相关防护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做到不扰民、少扰民;不得在施工现场焚烧油毡、橡胶、油漆、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物质。

(六)市、县要设立公开电话或利用“河北老旧小区改造”微信公众号等,畅通老旧小区改造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投诉举报渠道,对群众投诉举报及时跟进调查并反馈处理结果,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形成良性互动,真正把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建成便民工程、舒心工程和放心工程。


六、完善长效机制,抓好改后小区管理

(一)鼓励市、县将改造后专营设施设备的产权依照法定程序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由其负责后续维护管理,切实维护水电气热信等市政配套基础设施改造成果,守牢市政公用设施运行安全底线。

(二)市、县应当结合改造建立健全城镇老旧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续筹机制,促进小区改造后维护更新进入良性轨道。

(三)市、县要建立改后小区长效管理机制,通过以市场化方式引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自治等方式加强改后小区管理。

(四)市、县要加大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宣传力度,注重典型引路、正面引导,准确解读改造政策,全面客观报道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作为民生工程、发展工程的工作进展及其成效,提高社会各界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认识。

各地可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细化研究制定本地具体落实措施。

 

附件:

1.河北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衡量标准 

2.河北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计划项目生成流程示意图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 

2022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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