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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三亚市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办法》三府规〔2022〕20号

微信用户3317法规政策 2022-06-19 17:46:19 769阅读

三亚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亚市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府规〔2022〕20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5月12日八届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22年5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本市超标电动自行车登记和通行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护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超标电动自行车”是指2022年1月1日前购买的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标准,且未被批准纳入国家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的电动两轮车。

在《三亚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三府〔2013〕30号)有效期内已注册登记的,至今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的电动自行车,可以继续使用原核发号牌。

第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超标电动自行车,车辆所有人应在2022年6月30日前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领过渡期临时号牌。

自2022年7月1日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停止受理过渡期临时号牌申请,未悬挂我市核发的过渡期临时号牌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得上路通行。

第四条 本市对已申领过渡期临时号牌的超标电动自行车设置5年过渡期限,过渡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届满;过渡期限届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五条 过渡期临时号牌的申领和发放等程序,参照《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执行。

第六条 申领过渡期临时号牌不收取任何费用。鼓励超标电动自行车所有人、驾驶人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人身伤害保险和财产损失保险。

第七条 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限内按照电动自行车通行规则通行,驾驶人和乘坐人员应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23日。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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