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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城市社会公共停车设施建设高质量发展的通知》黔建城字〔2022〕57 号

微信用户3429实施监督 2022-06-14 17:37:51 1392阅读
贵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关于推进城市社会公共停车设施建设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黔建城字〔2022〕57 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贵阳市交通运输 委,贵安新区城乡建设局:
城市社会公共停车设施是城市公共服务重要设施,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公共停车设施建设,政府工作报告连续多年将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列为民生实事强力推进,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也对公共停车设施建设项目予以大力支持。近几年来,我省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取得积极成效,但也存在部分项目建设进度滞后、专项债券资金使用不规范、充电车位配套建设比例不高等问题,为进一步推进公共停车设施建设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满足公共停车需求,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好城市社会公共停车设施建设,进一步增强公共停车能力供给
(一)坚持市场运作。通过政府引导、规划管控,按照市场 化经营的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公共停车场(位)建设。通过企业化、产业化方式,加强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
(二)坚持集约挖潜。充分挖掘城市地上地下空间资源,建设立体停车设施。充分挖掘既有停车资源,通过对既有停车场(位)的立体化改造,增加车位供给。充分挖掘道路停车资源, 积极会同公安交管部门,在经评估不影响道路交通的前提下,在特定路段、特定时限内允许车辆停放。
(三)坚持突出重点。以大型综合交通枢纽、医院、学校、文化体育场馆、购物中心、公园景点等特殊地区为重点,在内部通过挖潜及改造建设停车设施,并在有条件的周边区域增建公共停车设施。
(四)坚持信息共享。要加快推进城市公共停车信息化工作, 建立完善公用停车信息服务平台,整合公共停车数据资源,做好不同停车管理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发展预约停车、错峰停车、共享停车等新模式。
二、抓好专项债券资金的申报和使用,进一步加快公共停车设施建设
(五)坚持合理申报。各地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对照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申报要求,统筹谋划公共停车设施建设项目,合理确定项目建设内容和范围。不能将不属于停车设施的道路、场馆等纳入项目建设内容;不能不顾地方发展实际过度超前建设“大项目”;不能不顾地方财政承受能力盲目搞“大手笔”“大投资”。各地行业主管部门要履行好监管职责,加强项目前期工作审核,为政府决策做好参谋。
(六)坚持规范使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下达后,各地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对接属地财政部门,加快资金使用和拨付, 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发挥好专项债券资金的效益;要严格执行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坚决避免资金未使用、被挪用、被乱用。对于各地因资金使用效率不高、未按要求使用等被通报的, 在下一批次资金申报时,将暂停对该类项目的审核。
三、抓好公共停车充电设施配套建设,进一步增加充电设施车位数量
(七)坚持严把关口。认真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  年)的通知》要求,加强交通枢纽、驻车换乘点及大型商场、超市、文体场馆等城市人口集聚区公共停车充电设施建设工作。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把设计、建设和验收关口,对于新建公共停车项目,要按照建设充电设施车位比例不低于 20%的要求, 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没有按比例设置的,不予通过设计审查、不予办理施工许可和验收备案。对于已建成投入运营的公共停车场,要积极进行功能提升改造,增加一定比例的充电设施车位。
(八)坚持边查边改。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对在建公共停车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在《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 年)的通知》印发后开工建设的项目,必须全面落实充电设施车位比例不低于 20%的要求,不能达到此比例要求的,督促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暂时不具备实施条件的,必须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通过督促整改,确保新建公共停车项目充电设施车位达到比例要求。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 年 6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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