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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关于保基本民生的十条政策措施》解读

微信用户3076法规政策 2022-06-10 15:57:03 946阅读

2022年6月2日,省政府印发了《扎实稳定全省经济运行的一揽子措施及配套政策的通知》(冀政字〔2022〕31号),现就配套政策《关于保基本民生的十条政策措施》相关内容进行如下解读。

1.为什么出台《关于保基本民生的十条政策措施》?

基本民生关系群众切身利益,5月25日,国务院召开全国稳住经济大盘电视电话会议,出台了6个方面、33条政策措施,5月31日,国务院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国发〔2022〕12号),其中包括保基本民生政策3条政策措施。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6月1日省政府出台扎实稳定全省经济运行的一揽子措施及配套政策,为切实做好民生保障工作,兜住民生底线,制定了《关于保基本民生的十条政策措施》。

2.完善住房公积金政策提出了哪些具体政策措施?

一是帮助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缴存困难的企业减轻支出压力。受疫情影响缴存困难的企业可以按规定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不影响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时为切实保障缴存人的缴存权益,企业与职工充分协商后申请缓缴,并提出缓缴及补缴方案。实施时限暂定至2022年12月31日。

二是帮助受疫情影响的缴存人渡过难关。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以暂时推迟还款,不作逾期处理,不计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实施时限暂定至2022年12月31日。

三是加大对缴存人租房的支持力度。各地可根据当地房租水平和合理租住面积,提高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支持缴存人按需提取,更好地满足缴存人支付房租的实际需要。实施时限暂定至2022年12月31日。

四是加大对缴存职工购买首套和改善型住房需求的支持力度。考虑我省的实际情况,对于新购首套和改善型住房的缴存人,从原政策购买自住住房可以提取购房当月之前(含当月)职工账户的余额调整为缴存人可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购房支出。

3.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哪些方面?

2022年,下达省以上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22亿元,根据市县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基本公共服务等因素分配,用于增强我省各地区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政策的财政保障能力,推动各地区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4.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的政策措施有哪些?

对2020年底前发放的符合国家规定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分别按全额和贷款合同签订日LPR的50%给予贴息;对2021年起新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创业担保贷款按照“借款人依规定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审核借款人资格、担保机构按职责尽职调查、经办银行审核放贷、财政部门按规定复核贴息”的流程办理。此次将新市民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行业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支持群体范围,进一步支持复工复产和创业就业。

5.采取哪些措施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一是对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经个人申请,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

二是对受疫情影响无法外出务工、无法开展基本生产等造成家庭收入下降且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低保保障范围。

三是对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但仍属于低收入人口或脱贫人口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渐退期。

四是在核算社会救助申请人家庭收入时,对于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以及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不计入家庭收入;对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可按规定适当扣减。

五是各地根据疫情影响程度,可暂缓低保对象的动态退出,并采取增发救助金、发放临时生活补助、购买防护用品或基本生活必需品等方式保障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六是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作用,综合运用“先行救助”和“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式,及时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生活保障,提高救助时效性。

七是落实主动发现机制,组织开展大排查、大走访,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

八是畅通社会救助热线,及时受理和回应困难群众诉求。

6.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如何发放?

2022年,下达省以上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79.3亿元,结合困难群众救助任务量、财力状况、工作绩效等因素下达市县,并适当向保障任务重、财政困难程度深和工作绩效突出的地区倾斜,由市县统筹用于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由市县民政部门按规定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支付到救助家庭、个人及有关机构集体账户,并按规定对发放结果进行公示。

7.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启动条件及具体内容是什么?

按照国家要求,我省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各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或CPI中的食品价格指数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时,以市为单位统一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向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以及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8.做好生活物资保供稳价有哪些主要措施?

一是抓好生产流通。全力做好夏收工作,稳定生猪和蔬菜生产,加大货源衔接力度,保持物流畅通,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生活物资供应。

二是加强储备调节。落实重要物资政府储备制度,市场出现异常波动,及时组织投放政府储备。

三是加强市场监测监管。加强米面油肉蛋菜等重要民生商品市场监测,严厉打击囤积居奇、串通涨价、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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