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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林生发〔2022〕65号

微信用户3176法规政策 2022-06-08 18:57:53 1003阅读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关于加强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林生发〔2022〕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农田防护林是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防风固沙、保持水土、改善农田小气候、保障粮食高产稳产等具有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切实落实《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有关要求,科学规范推进农田防护林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田防护林建设应坚持为农业生产服务,遵循因害设防、因地制宜、节约用地的原则,充分利用农村道路、沟渠、田坎等现有空间新建和完善农田林网。在风沙等灾害严重的三北地区、黑土地区、黄河故道区等重点区域,为了防灾减灾需要,当现有空间不足时,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等有关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可通过适当调整土地利用类型和优化用地布局,合理规划建设农田防护林,且应当符合农田防护林建设相关标准,尽量少占耕地、避让永久基本农田,防止或避免挤占耕地空间、影响农作物播种面积。

农田防护林建设要严格落实耕地年度“进出平衡”,其中涉及将耕地变为林地的,应当从耕地面积中扣除,补足同等数量、质量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不能补足的不得进行建设。确实难以避让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当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在项目区内予以补足;难以补足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县域范围内同步落实补划任务。涉及农户承包地空间位置、面积和权属有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协助发包方和承包农户依法重新签订或变更土地承包合同,以及变更权属证书等。农田防护林建成验收后,要严格按照国土变更调查的要求,及时开展地类变更。

二、支持各地结合林业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统筹开展农田防护林建设,积极构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的农田防护林体系。新建或改造农田防护林,依法依规享受中央财政造林、森林抚育补助;涉及使用农户承包地的,应给予承包农户适当经济补偿。

三、农田防护林建设要考虑地区差异,科学选择适合当地条件的主要树种和配置模式,优先选用表现良好的乡土树种,合理布局林带的走向、间距和宽度,避免因树冠过高或与排灌系统距离过近,影响无人机飞防等低空作业和排灌系统发挥功能。

四、对于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由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建后管护;对于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由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明确管护主体和措施,落实管护责任和经费。支持各地尊重自然规律,科学有序开展农田防护林采伐更新,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 

五、县级人民政府是农田防护林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县域内农田防护林建设各项工作。要加强对农田防护林建设情况的跟踪监督,在西北地区、东北地区和黄淮海平原地区,应明确将农田林网化率等有关指标纳入当地林长制工作内容。

特此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2022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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