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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七部门《关于规范全省农村房屋租赁工作的指导意见》豫建行规〔2022〕3号

微信用户3250实施监督 2022-06-06 20:46:17 1218阅读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公安厅

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南省消防救援总队

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全省农村房屋租赁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豫建行规〔2022〕3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安局、民政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队: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规范全省农村房屋租赁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公安厅 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南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2年5月27日


关于规范全省农村房屋租赁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要求,规范农村房屋租赁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通过建立农村房屋租赁管理体系,规范农村房屋租赁行为,保护农村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消除房屋租赁安全隐患,实现农村社会治理水平提升。

二、总体要求

(一)适用范围

全省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外,租赁农村具有合法权属证明的安全房屋用于居住的活动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指导意见。

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河南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二)基本原则

——完善制度建设,促进管理规范。坚持顶层设计,突出问题导向,强化系统思维,把规范农村房屋租赁工作的基点放在完善制度建设上,明确工作要求,加强制度保障。

——明确各自职责,落实属地责任。市、县两级职能部门加强业务指导,乡镇、街道办事处切实履行属地责任,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探索建立“市负总责、县级主导、乡镇主责、村级协同”的农村房屋租赁管理体系。

——强化综合治理,筑牢安全防线。将规范农村房屋租赁工作,作为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平安建设重要工作内容,综合施策、协同发力,筑牢农村房屋租赁管理安全防线。

——引导村民自治,规范租赁行为。因地制宜,充分尊重村民意愿,发挥村民自治作用,鼓励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规范农村房屋租赁行为,不断提升自我管理水平。

三、建立管理体制

(一)构建管理体系

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制定农村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建立或指定牵头部门,组织公安、民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和消防救援等部门,建立联动工作机制,按照工作职责,指导、协调本地区农村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县(市、区)政府要明确农村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牵头部门,在乡镇建立管理机构,提供必要的人财物保障,通过联席会议等形式,组织、协调相关管理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统一工作要求,加强指导督促,统筹规范本地农村房屋租赁工作,建立健全与区域实际相适应的长效管理机制。

乡镇、街道办事处承担本辖区农村房屋租赁的属地管理责任,要明确机构加强日常管理,通过巡查走访、信息共享等方式及时掌握辖区内农村房屋租赁信息,完善管理制度,夯实管理基础,落实基层相关部门和单位工作职责,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农村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协调和处理区域内农村房屋租赁有关事务和纠纷。

村(居)民委员会发挥村民自治的积极作用,以农村基层党建为引领,以村级民主管理为基础,协助管理部门做好农村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督促租赁当事人遵守有关农村房屋租赁管理的规定,主动向乡镇、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报告情况。

(二)明确部门分工

市县级政府明确的牵头部门负责农村房屋租赁行为管理。负责指导乡镇、街道办事处依法查处有关农村房屋的违法违规租赁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有关农村房屋租赁的治安管理、租赁当事人的户籍管理,依法配合乡镇(街道)开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推进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工作,促进村民对农村房屋租赁有关事务的积极参与。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用地管理,指导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不动产登记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乡镇、街道办事处加强农村出租房屋建筑结构安全监管和燃气安全管理。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使用管理,协调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建设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有关利用农村租赁房屋从事违法违规经营的行为。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指导乡镇、街道办事处加强农村房屋租赁的消防安全管理。

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加强对租赁农村房屋用于居住的监督管理。

四、明确出租要求

(一)农村房屋出租,应当取得相关凭证。相关凭证可以是宅基地使用权不动产权属证书、建房批准文件或者其他有效凭证之一。无上述凭证的,经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部门认定后,方可出租。违章建筑、权属不清的房屋,不得出租。

(二)农村房屋出租,应当符合治安、防灾、环保、安全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具备供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电气线路应选用合格产品。房屋出租应进行安全性鉴定,经专业机构鉴定危险等级属于C级或D级的房屋,不得出租;经鉴定危险等级属于B级的房屋,对隐患点整治后方可出租。违反国家有关建筑合用、用电用气用油等安全管理规定的房屋,不得出租。

(三)农村房屋出租,应当以村民建房时形成的自然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依据国家和我省有关管理规定,按间出租的,应当具备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且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但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灶间、卫生间、阳台等非居住部位,不得单独出租供人员居住。

(四)农村房屋出租,应当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居住区域与建筑其他部分采用防火分隔措施,并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建筑严禁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公共部位不得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和堆放可燃杂物;房间外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的铁栅栏、防盗窗;禁止在室内停放电动自行车、为电动自行车(或车用电池)充电。

五、规范租赁行为

(一)农村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租赁合同,并使用公布的《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居住房屋租赁合同范本》)。合同内容包括房屋及设施基本情况、租赁期限、租金和押金数额及支付方式、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房屋维修责任、违约责任等。

(二)农村房屋出租人,包括房屋所有权人,以及接受委托后再行出租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等,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出租人应当负责出租的房屋及其设施设备的安全,告知承租人安全使用事项,定期上门检查和维护,发现有安全隐患或者承租人及使用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排除、劝阻;无法处置的,及时报告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同时告知村(居)民委员会。

2.出租人应当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禁止将农村房屋出租给无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3.出租人应当向村(居)民委员会及时报告农村房屋出租情况和承租人的联系方式,告知并督促承租人及使用人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4.配合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有关管理部门,开展对承租人及使用人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制止、整治及处罚等工作。

(三)农村房屋承租人,包括承租农村房屋的自然人以及承租用于员工和家属居住的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承租人及使用人要对其使用行为负责,应当合理、安全使用农村房屋及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结构,违规用电用气用油,发现承租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2.承租人应当如实向出租人告知使用人的身份信息,外来暂住人员,必须按户口管理规定,在三日内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增加使用人,应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

3.承租人及使用人应当主动向村(居)民委员会报告有关信息。

4.承租人及使用人应当自觉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主动接受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有关管理部门管理,不得利用承租的农村房屋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六、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一)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建立或指定专管机构,并组织公安、民政、自然资源、建设管理、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各方力量,加大对村(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和保障力度,坚持沉到一线,履行好农村房屋租赁工作的属地管理责任。

(二)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农村房屋租赁管理电子档案,推进农村房屋出租信息排查登记和动态更新,做到“一户一档”,确保房屋租赁底数清、情况明。

(三)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农村房屋租赁安全巡查制度,发现农村房屋存在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安全隐患,应当书面告知并跟踪整改情况,督促有关责任人落实农村房屋安全责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四)乡镇、街道办事处会同相关部门要加大对农村房屋租赁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通过行政管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措施,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七、发挥村民自治积极作用

(一)立足本地发展实际,进一步增强村(社区)党组织引领作用,充分发动群众,突出村民意愿,强调规范引导,通过广泛协商,制订农村房屋租赁管理公约,并按法定程序将有关内容纳入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建立完善与区域特点相适应的农村房屋租赁村民自治机制。

(二)在村(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落实村干部、村(社区)民警、村民小组长、网格员等工作职责,共同做好农村房屋租赁的有关工作。加强定期走访,发现问题及时调解处理并上报;督促租赁当事人遵守有关管理规定,以及所在县(市、区)、乡镇及街道办事处的管理要求。

(三)鼓励村民将空余农村房屋,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街道办事处)所属企业或者专业住房租赁企业统一出租,提升集约化、规范化水平,保障村民财产性收入。

八、保障措施

(一)完善制度建设。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要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本区域内农村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县(市、区)要按照统一部署,抓好具体落实。

(二)强化考核监督。建立完善考核体系,将农村房屋租赁管理工作成效,作为农村平安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范畴,逐级落实责任。建立问责通报制度,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因农村房屋租赁管理不到位,引发重大舆情或者安全事故的,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

(三)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在“一网通办”“一网统管”的总体架构下,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和县(市、区)要建立农房租赁管理信息系统,积极推进该系统和不动产登记、宅基地与农村自建房管理、实有人口、工商登记等信息系统的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建立统一的农村房屋租赁管理信息化支撑体系。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要及时总结提炼、交流推广基层好的经验做法,进一步调动县(市、区)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全面开展农村房屋租赁有关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村民群众规范租房、安全租房的意识,在农村房屋租赁领域,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良好社会治理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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