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开展吉林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
吉自然资函〔2022〕143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双阳区、九台区、江源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全省规划专业队伍建设和行业管理,保障规划编制质量,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450号)要求,现将吉林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以下简称“乙级资质”)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规划资质管理的通知》《自然资源部空间规划局关于组织开展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核查工作的函》《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
二、认定范围
吉林省乙级资质认定包括乙级资质申请,以及涉及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的变更,合并分立改制的变更,注销等办理事项。正在分立或改制中的规划编制单位暂不受理。
三、申请受理时间
自2022年6月1日起。
四、办理程序
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乙级资质实行告知承诺制。具体程序如下:
(一)乙级资质申请单位通过登录省政务大厅网上办事平台进入到吉林省自然资源厅综合服务专区(http://zwfw.jl.gov.cn/jlszwfw/qjd/guotu/)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办事事项开展申报工作,在充分知晓《吉林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告知书》(详见附件1)中明确的乙级资质许可条件、监管规则以及违反承诺后果后,按照要求提交必要的申报材料,并自愿作出书面承诺(详见附件2)。
(二)省自然资源厅受理申请后进行形式审查,满足认定条件的,于1个工作日内做出通过资质认定的决定,并发放资质证书。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不予认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参照有关规定,通过此次认定的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三)乙级资质通过认定后,省自然资源厅于10个工作日内在厅网站、微信公众号发布资质认定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四)省自然资源厅将于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获批后半年内组织实地核查,同时,将乙级资质认定及核查工作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日常监管范围。
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以及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且信用尚未修复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五、监督管理
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履行规划编制单位管理职责,加强对规划编制单位的监督检查,压实主体责任,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编制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要依据《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严肃处理。
自然资源部如出台新的资质管理政策,从其规定。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5月27日
吉林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告知书
一、申请条件
(一)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为:
1.有法人资格;
2.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具有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5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0人;
3.注册规划师不少于4人;
4.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年龄应当在70岁以下,其中,60岁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不应超过2人。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应当在60岁以下。高等院校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中专职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人员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70%;
5.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
(二)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申请条件不符合要求的;
2.申请单位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3.违反国土空间规划政策要求的;
二、提交材料
1.申请单位通过登录省政务大厅网上办事平台进入到吉林省自然资源厅综合服务专区(http://zwfw.jl.gov.cn/jlszwfw/
qjd/guotu/)选择省自然资源厅“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办事事项,点击“办理事项”,进入全国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点击“规划类”事项,登录行业管理系统,按照要求注册后,开展申报工作。填写完成单位信息后下载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并签章。
2.吉林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承诺书。
3.营业执照正、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法人资格证明材料(高等院校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提供高校人事部门出具的隶属关系证明)。
4.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任职文件、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工作简历等。
5.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劳动合同、执业资格证明、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自申报前连续3个月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证明材料。(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单位与当前供职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原单位离职证明;离职证明应含原单位联系人和固定电话,并加盖原单位公章;60岁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应提供退休证明)。
6.工作场所和工作制度等证明材料,包括:(1)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文件等办公场所证明;(2)单位有关技术、质量、财务、经营等管理制度;(3)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或者资料。
7.涉及名称、法人、地址变更的,合并分立改制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包括:(1)首次申请资质的全部材料;(2)单位改制、分立、合并、重组等情况说明;(3)现持有的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4)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改制、分立、合并、重组,需提交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其他企业需提交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企业改制或股东变更等事项的决议。
三、监督和法律责任
(一)对于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由省自然资源厅吊销资质证书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
(二)核查发现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由省自然资源厅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处理。
吉林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承诺书
本单位 (单位名称)就申请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事项,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和内容真实、合法、有效;
二、已知晓《吉林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告知书》的全部内容;
三、无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
四、符合申请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并接受后续核查和监督检查;
五、愿意承担虚假承诺所引发的相关法律责任;
六、上述承诺是申请单位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和申请单位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