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
关于印发《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自然资发〔2022〕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改革要求,自然资源部修订形成了《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经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同意,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原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的《矿业权评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助理矿业权评估师、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社部发〔2015〕65号)废止。
自然资源部
2022年5月30日
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自然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
第二条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具体负责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
第三条 根据《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设《矿业权评估地质与矿业工程专业能力》《矿业权评估经济与法律专业能力》《矿业权评估实务与案例》3个科目。其中《矿业权评估地质与矿业工程专业能力》《矿业权评估经济与法律专业能力》为公共科目,《矿业权评估实务与案例》为专业科目。
《矿业权评估实务与案例》分为:固体矿产资源勘查与实物量估算、油气矿产资源勘查与实物量估算、水气矿产资源勘查与实物量估算、矿业权价值评估,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
考试分3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的考试时间为3小时。
第四条 考试成绩实行3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在1个考试周期内通过全部3个应试科目,可取得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1个考试周期内通过全部公共科目考试的,可取得助理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五条 符合《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规定的报名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考试。
第六条 符合《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十一条报名条件的,并具备下列一项条件的人员,可以免试相应科目。
(一)取得地质类、矿业工程类、矿产勘探开发类等专业高级职称的,可免试《矿业权评估地质与矿业工程专业能力》科目,只参加《矿业权评估经济与法律专业能力》《矿业权评估实务与案例》2个科目考试。
(二)取得经济类专业高级职称的,可免试《矿业权评估经济与法律专业能力》科目,只参加《矿业权评估地质与矿业工程专业能力》《矿业权评估实务与案例》2个科目考试。
(三)取得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矿产储量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的,申请增加专业的,可免试《矿业权评估地质与矿业工程专业能力》《矿业权评估经济与法律专业能力》2个科目,按申请专业,只参加《矿业权评估实务与案例》1个专业科目考试。
(四)取得助理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可免试《矿业权评估地质与矿业工程专业能力》《矿业权评估经济与法律专业能力》2个科目,按申请专业,只参加《矿业权评估实务与案例》1个科目考试。
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在报名时,应提供相应证明。
第七条 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报名手续。参加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和有效证件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第八条 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者高考定点学校。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考点,须经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批准。
第九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加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条 考试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从考试试题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第十一条 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