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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进一步加强城市公共厕所建设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微信用户2775实施监督 2022-05-31 09:53:04 1753阅读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公共厕所建设管理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公共厕所是城市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衡量一个城市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为进一步巩固全省“厕所革命”三年行动工作成效,提升城市公共厕所建设、管理水平,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聚焦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重大国家战略,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小厕所、大民生”理念,着力补齐城市公厕建设短板弱项,优化提升管理服务和品质,持续改善城市如厕环境,塑造城市文明新形象,全力助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高品质生活宜居地建设。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依规。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等法规、规范,科学规划布局城市公厕,依法保障城市公厕用地等需求,规范加强公厕建设管理。
——坚持以人为本。更加注重人民群众如厕新需求,推动资源整合进一步优化城市公厕配套功能。合理增设女性厕位数量,适当配置活动式公厕,保障厕位数应满足日常人流量需求;加强城市第三卫生间建设,统筹推进城市公厕无障碍设施建设与改造,提高城市公厕规范化、精细化、人性化。
——坚持科技赋能。以科技创新为先导,以效果为导向,系统推进城市公厕提档升级。加强新材料、新设备和新技术成果在城市公厕建设管理中运用,加大粪污无害化处理或资源化利用等技术研发力度,积极开展智慧公厕研究,助推智慧城市建设。
——坚持精细管理。健全城市公厕日常管理制度,加强城市公厕清扫保洁,畅通公众意见反馈渠道,及时回应群众诉求。加快城市公厕管理数字化、信息化,以科技赋能城市公厕,让如厕更智慧、更便捷。完善城市公厕应急工作机制,妥善应对城市公共卫生事件。
(三)主要目标。
力争通过5年努力,采取新建、改建和共享等方式补齐城市公厕建设短板弱项,新建居住社区至少配套一座建筑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的城市公厕,加强公厕信息化、智能化管理,基本实现全省城市公厕布局科学、功能完善、全面覆盖,形成以独立式和附属式公共厕所为主、活动式公厕和社会厕所对外开放为辅的城市公厕服务体系,城市公厕分布密度、设置间距、建筑面积、男女厕位比等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城市厕所建设管理水平大幅提升,具有地方特色的厕所文化初步形成,文明如厕新风尚基本形成。

二、提高公厕建设水平
(四)强化规划引领。坚持“规划先行、科学布局、建改并重、方便群众”的原则,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等技术标准,结合本地情况,在充分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基础上,科学编制和完善城市公厕相关规划,做好用地保障,落实男女厕位比等要求,提高规划的前瞻性、实用性。
(五)严格规范设计。严格执行《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等相关设计要求,根据城市公厕所在区域周边情况按相应类别进行规范设计,保障建设面积、厕位比例、卫生设施、无障碍设施和符号标志符合标准要求,在人流集中的场所,女厕位与男厕位的比例不应小于2:1。外观风貌与自然环境、城市文化底蕴相协调,不得盲目贪大图洋,不得脱离实际需求片面追求豪华。提倡建筑、结构、机电、装修、景观全专业一体化协同设计,保证设计深度满足施工需要。
(六)完善建造方式。以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为牵引,加强对老旧城市公厕进行改造提升,完善配套功能。在不适合建设独立式公厕的区域,可根据实际情况建设附属式或活动式公厕;在城市新区建设和商业开发中,严格按照规定标准配建规范公厕;在旧城区、人流密集区和主次干路等区域,按需求补建、配建固定式或活动式公厕,保障周边群众如厕需求。根据实际情况,在节假日、旅游旺季等人员聚集高峰期的特定区域范围,适当配备活动式公厕解决群众如厕难等问题。
(七)保障建设质量。城市公厕建设过程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施工程序,严格按程序报批,规范施工程序,加强建设技术指导与质量监管。加强城市公厕建设过程信息化监督,促进智慧建造方式运用,助推管理模式创新。落实施工质量问责机制,依法对城市公厕建设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加强施工建设过程的全过程管控力度,做到建设标准不简化、监督管理无死角,确保建设质量经得起检验。

三、改善公厕环境卫生
(八)加强环境卫生清扫保洁。严格落实《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GB/T17217)》《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等标准规范要求,以长效监管为抓手,结合各地城市公厕开放时间和如厕人员流动情况,落实环卫作业有关标准和规定,保障公厕环境卫生做到“四净三无两通一明”,配齐配足一线保洁人员,加强上岗前培训教育,确保城市公厕干净、整洁、有序,改善城市公厕环境卫生。
(九)规范增设厕所卫生用品。聚焦城市公厕病原微生物防控污染,规范厕所用品,鼓励统一配备厕纸、洗手液、肥皂、消毒液、一次性马桶坐便垫等卫生用品,第三卫生间应提供满足“一老一小”如厕需求的卫生用品。推广无接触感应设备,配置防蚊蝇、防蛆虫、防鼠蚁及病毒消杀设施设备,防止城市公厕成为疾病病毒传播的节点和链条。适当增设机械通风,配备杀菌消毒类空气净化产品,提高城市公厕及周边空气质量。

四、打造独特厕所文化
(十)统一标志标识。按照《四川省公共厕所信息标志标准(DB51T2696)》等要求,在城市公厕醒目位置统一规范设置标识标志,方便群众通过安装指引标识快速准确识别和寻找公厕位置,提升便民服务质量。免费公厕应当在厕所入口处醒目位置张贴标志标识;收费公厕应当明确收费标准,统一挂墙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积极引导收费公厕向免费公厕转换。
(十一)打造厕所文化。通过城市公厕外观风貌打造、内部张贴海报、喷绘涂鸦等方式将地方文化和城市特色与城市公厕相结合,与自然环境相协调,与文化传播相融合,将城市公厕打造成为展示城市文化特色与内涵的新窗口。

五、加大科学技术应用
(十二)建立信息档案。全面开展城市公厕信息化建设,建立“一厕一档”公厕信息化总台账,充分运用微信小程序、手机APP等方式,搭建城市公厕综合应用网上管理平台,动态掌握各地城市公厕位置、规模、管理单位等基础信息和运行状况,及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置。
(十三)促进信息运用。依托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等科学技术,实现公厕在线导航、在线管理、智能监控、查询反馈和推广等功能,解决群众“找厕难”问题。动态监测如厕人员流动情况,加强城市公厕养护、管理和环卫作业人员的调度,并及时修复损坏设施设备。
(十四)加强科技创新。结合城市水资源情况和高寒、高海拔等地理差异,加大科技创新力度,试点建设真空抽粪、免水冲等卫生厕所,突破水资源缺乏地区城市公厕保洁难题。大力发展环保、节水、节能和生态型公厕,提高建设运行水平。推广再生水在公厕的应用,缓解“缺水之忧”。

六、强化公厕运行管理
(十五)推动资源整合。支持打造一体化多功能型公厕,鼓励将环卫工人休息间、汽车充电桩、自动贩卖机、储物柜、再生资源智能回收、便民充值缴费终端、通讯基站等设施与新(改)建公厕并联配套建设,拓展公厕功能,高效利用城市公共空间。制定和完善长效管理机制,鼓励符合开放条件的城市街道周边机关、企事业单位、服务业窗口等单位对外开放厕所。
(十六)探索运营模式。以人性化、精细化、智能化为管理方向,建立高质量公厕建管体系,通过采取政府购买服务、设立公益岗位等方式,加强日常管理及维护。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探索推广“公厕+”、“以商建厕、以商养厕、以商管厕”及数字化管理新模式建设运营模式,提供差异化、定制化服务,吸引社会资本积极参与。
(十七)提升服务水平。制定城市公厕建设管理办法,健全建管标准体系,建立建管长效机制,加强运营监管,防止重建轻管,推动城市公厕建设质量与精细化服务管理水平不断提升。健全公共厕所日常保洁责任制度,定期开展从业人员业务培训、考核,强化城市一线公厕管理服务人员合法权益保障,建立公共评价体系,提高公厕服务管理水平。
(十八)加强常态化监管。制定城市公厕运行管理办法和评价细则,定期组织对城市公厕运行管理情况评价。加强城市公厕建设与管理法制化,发挥法治引领作用,加强全过程依法管理与日常监督。加强常态化督导检查,结合旅游高峰期、黄金假期等时间节点,采用“四不两直”等方式,加强暗访检查,重点整治违规建设、强迫交易、收费混乱和环境污染等突出问题,规范加强城市公厕行业管理。

七、加强工作保障
(十九)加强统筹管理。城市人民政府是城市公厕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是工作落实主体,要进一步健全管理机制,加强日常管理力量建设,明确责任分工,把公厕建设管理当做一项重大民生工程抓细抓实。要立足城市公厕建设管理薄弱环节,及时制定针对性措施,统筹推进、务求实效。
(二十)完善保障措施。各地要加大对城市公厕建设管理资金支持力度,充分运用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挖掘拓展公厕运行服务功能,吸引广大社会资本参与,拓宽资金筹集渠道,解决厕所建设管理资金难题。各地应当按照法规规章有关规定,对于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予以表彰表扬和奖励。
(二十一)做好宣传引导。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和微博、微信、手机端等互联网新媒体,结合“世界厕所日”等重要时间节点,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对文明如厕新风尚、公厕分布情况、建管提升先进经验和优秀典型进行充分宣传,营造人民群众广泛支持、积极参与、共同守护城市公厕的良好社会氛围。
本《意见》自2022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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