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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贵州特色自然保护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微信用户3429法规政策 2022-05-29 10:18:42 1281阅读

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促进贵州特色自然保护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省军区、武警贵州省总队党委,各人民团体:

《关于促进贵州特色自然保护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 共 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3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促进贵州特色自然保护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9〕42号)精神,加快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促进贵州特色自然保护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保护自然、服务人民、永续发展为目标,建立分类科学、布局合理、保护有力、管理有效的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确保重要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自然景观和生物多样性的原真性和完整性得到系统性保护,提升生态产品供给能力,切实把我省优良生态环境优势和竞争优势巩固好、发展好,为筑牢“两江”上游生态屏障,开创百姓富、生态美的多彩贵州新未来提供有力生态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有效保护。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做到应保尽保、能保必保,确保自然遗产永续传承。

——坚持系统思维,分级管理。整合优化现有各类自然保护地,推动自然保护地统一设置、分级管理、分区管控。

——坚持生态惠民,科学利用。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守好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优良生态产品、优质生态服务的新需求、新期待。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突出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的社会公益性,充分发挥政府在自然保护地规划、建设、管理、监督、保护等方面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自然保护的长效机制。

——坚持开放创新,突出特色。广泛吸收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建立自然生态系统保护的新体制新机制新模式,构建贵州特色、一流水平的自然保护地体系。

(三)总体目标。到2025年,全面完成全省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工作并与生态保护红线衔接,健全完善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并优化相关政策制度。积极开展国家公园的创建工作,逐步完善自然保护区和自然公园建设,初步建成以国家公园为主体、自然保护区为基础、各类自然公园为补充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力争全省自然保护地面积占比达到10%左右,初步构建起设置科学、规划合理、保护有力、管理有效、特色明显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到2035年,全省重要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自然景观和生物多样性得到系统性保护,实现全省四大山脉八大水系自然保护地全覆盖,全省自然保护地管理效能和生态产品供给能力得到显著提高,自然保护地管理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全面建成具有贵州特色的自然保护地体系。

二、构建科学合理的自然保护地体系

(四)科学有序开展整合优化工作。编制全省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预案和正式方案,按照程序逐级报批后施行。对于原设立的市、县级自然保护区,经科学评估后,将符合条件的采取晋升、整合、归并等方式纳入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整合优化工作结束后,原市、县级自然保护区原则上不再保留;对于无重要保护价值、无明确保护对象、面积较小、较为零星分散、在按照规定扣除各种矛盾地块后较为破碎的自然保护区,可转为自然公园,或不再保留,或对其中有保护价值的地块采取点状方式进行保护。(责任单位:省林业局、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州〕、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五)积极创建国家公园。学习借鉴先进经验,积极开展国家公园的创建工作。组织开展国家公园的综合科学考察、调查和范围论证,制定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有序处置主要矛盾冲突,编制国家公园设立方案和总体规划,加强宣传凝聚社会共识,构建规章制度体系,逐步建立起国家公园。(责任单位:省林业局、省委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各有关市〔州〕、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六)编制全省各地自然保护地发展规划。落实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结合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工作,编制全省和各市(州)自然保护地规划,明确自然保护地发展目标、规模和划定区域,积极稳妥发展自然保护地。自然保护地发生调整的,生态保护红线作相应调整。(责任单位:省林业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州〕、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三、建立统一规范高效的管理体制

(七)统一管理自然保护地。进一步理顺全省现有各类自然保护地管理职能,制定切实可行的自然保护地政策、制度和标准规范,实行全过程统一管理。各地各部门不得自行设立新的自然保护地类型。在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工作完成前,因国家重大工程项目等特殊原因不可避免要调整自然保护地范围和功能分区的,仍然要按照原来的调整程序和要求开展审批;整合优化工作完成后,按照新制定的调整办法开展调整工作。自然保护地发生调整后,要及时更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数据。(责任单位:省委编办、省林业局、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司法厅,各市〔州〕、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八)做好自然保护地各项基础工作。每年对全省各自然保护地的本底资源调查、矢量数据建立等各项基础工作开展查缺补漏,及时建立完善各项基础工作的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并加强管理,确保各项基础工作的时效性、准确性和完备性。在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工作完成后,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底版,以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为基础,依据经批准的自然保护地设立文件、总体规划和整合优化方案确定的面积、四至等建立统一准确的矢量数据库。严格数据审查制度,确保在统一的投影坐标下,做到图件、数据、实地相一致,实现自然保护地一张图、一套数,并与生态保护红线衔接,最终纳入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明确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勘界立标的工作程序,在整合优化工作完成后各地要按照《自然保护地勘界立标规范》等有关国家标准组织开展勘界立标工作;没有整合优化和范围调整任务的单体自然保护地,经评估后及时启动勘界立标工作。(责任单位:省林业局、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州〕、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九)实行分级行使管理职责和差别化管控。自然保护地实行分级管理体制。国家公园的管理主体由国家确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原则上由省林业局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公园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原则上由市(州)林业局负责监督管理。根据各类自然保护地功能定位,合理分区,实行差别化管控。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区实行分区管控,原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划为核心保护区,原实验区划为一般控制区;原核心区和缓冲区内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特殊情况可以划为一般控制区;原则上核心保护区内禁止人为活动,一般控制区内限制人为活动。自然公园原则上按一般控制区管控。(责任单位:省林业局、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州〕、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四、创新自然保护地建设发展机制

(十)加快推进自然保护地建设。开展重要栖息地的修复治理和自然保护地建设。制定全省各类自然保护地建设技术规范,提出年度建设计划并认真实施有关建设项目。逐步提升完善各级自然保护地基础设施,提高各级自然保护地综合管理和资源管护能力。加强野外保护站点、巡护路网、监测监控等管理设施建设。利用航天航空遥感等现代科技手段和先进设备,结合人工智能技术等,促进自然保育、巡护和监测的信息化、智能化,有效提升自然保护地保护管理能力和水平。建立完善自然保护地生态管护队伍聘用、管理和考核办法,逐步为保护地配置长期稳定有力的生态管护队伍,实行网格化管理,确保管护力量全覆盖并切实发挥作用。(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各市〔州〕、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十一)分类有序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推进核心保护区内原住居民有序搬迁。对自然保护地内的矿业权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一矿一策研究确定处置方式,分批次分类别进行处置并进行生态恢复。推进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内小水电的退出和列为“整改类”小水电的整改工作。对保护地内的其他历史遗留问题,按有关规定有序处理。(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生态移民局、省能源局、省林业局,各市〔州〕、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十二)创新自然资源使用制度。分批分期开展省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重点区域内自然保护地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工作,完成清查区域内自然资源实物量清查并估算其经济价值。依法界定各类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原住居民权益,实现各产权主体共建自然保护地、共享资源收益。探索建立“政府主导、管经分离、多方参与”的特许经营机制,制定统一有效的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对划入各类自然保护地内的集体所有土地及其附属资源,探索通过租赁、赎买等多种方式维护产权人权益,实现多元化保护。(责任单位:省林业局、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十三)探索全民共享机制。在做好保护工作的前提下,在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内划定适当区域规范开展生态教育、自然体验、生态旅游、森林康养等活动,促进自然保护地的科学合理利用和保护工作在空间规划、项目管理、宣传、服务等方面的高度融合发展。强化自然保护地内生态旅游项目的分类管理和动态监管。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自然保护地社区共管体制机制,建立志愿者服务体系,健全自然保护地社会捐赠制度,激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建设与发展。(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林业局,各市〔州〕、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五、加强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督考核

(十四)完善监测体系。落实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相关技术标准,建设全省自然保护地“天空地一体化”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体系,开展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测。对自然保护地内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等人类活动实施全面监控。(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各市〔州〕、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十五)加强评估考核。定期对自然保护地管理组织科学评估,及时掌握各类自然保护地管理情况和保护成效,发布评估结果。对国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管理进行评价考核,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将评价考核结果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体系,作为市(州)、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及责任追究、领导干部离任(任中)审计的重要参考。(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各市〔州〕、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十六)严格执法监督。认真落实国家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督办法,建立统一执法和联动执法机制,在自然保护地范围内实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定期开展“绿盾”自然保护地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对违反自然保护地法律法规规定、破坏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自然保护地保护不力的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行问责。(责任单位:省纪委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各市〔州〕、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六、保障措施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市(州)、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要切实担负起相关自然保护地建设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统筹推进自然保护地体制改革的工作机制,将自然保护地发展和建设管理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省直各相关部门要履行好各自职责,加强统筹协调,推动工作落实。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省委、省政府。(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各市〔州〕、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十八)保障资金投入。建立以财政投入为主、其他投入为补充的多元化资金保障机制,积极争取中央资金,统筹各级财政资金,有效保障和支持自然保护地保护、运行和管理。“十四五”期间,安排不少于4亿元的资金对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内的人工商品林进行赎买,对保护地内的其他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商品林探索推进地役权管理;进一步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分配办法,加大对自然保护地面积占比高、保护力度大、成效明显的市(州)和县(市、区)的支持力度和生态移民的补偿扶持投入。对自然保护地保护、建设、管理和补偿资金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加强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各市〔州〕、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十九)加强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按照优化、协同、高效原则,制定自然保护地机构设置、职责配置、人员编制管理办法。适时在赤水等保护地数量较多的县(市、区)开展自然保护地群管理模式改革试点。适当提高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专业技术编制总量和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比例。对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参照我省对贫困地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政策执行。修订工程系列林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对长期在艰苦地区自然保护地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适当放宽学历、学术要求,单独列出评价条件,侧重考察工作经历、实际工作业绩和岗位贡献。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支持和组织自然保护地相关单位大力招聘和引进急需的技术和管理人才。通过互联网等现代科技手段,组织开展岗位业务培训,推动实现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继续教育全覆盖。(责任单位:省委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林业局,各市〔州〕、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二十)加强基础研究和科技支撑。提出全省自然保护地急需研究的基础理论、关键领域、技术问题和管理政策,纳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建立完善鼓励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参与自然保护地领域科技创新的机制,推动产学研联合研发。加强保护地规划设计技术队伍建设,提高规划设计质量。积极推动制定各项符合贵州实际的自然保护地保护、建设、管理工作的地方标准。推进自然保护地领域科研平台基地建设,充分借鉴国内国际先进技术和体制机制建设经验,促进自然保护地领域科技成果的推广使用。(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林业局,各市〔州〕、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二十一)加强法制建设和宣传引导。加快推进自然保护地相关法规和制度建设,加大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工作力度。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和涉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领域行政执法,积极支持市(州)开展自然保护地立法工作。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宣传自然保护地,积极营造全社会热爱和保护自然保护地的良好氛围。每年对自然保护地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成效显著、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扬。(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林业局,各市〔州〕、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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