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工业设计创新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工业设计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的管理,充分发挥创新券的作用,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工业设计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7〕80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新券,是指由政府免费发放的一种权益凭证,支持有工业设计创新需求的企业(以下简称“设计需方”)向专业设计机构(以下简称“设计供方”)购买设计服务,通过鼓励性后补助方式促进企业加快产品设计创新。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省财政厅共同制定创新券政策,指导和监督创新券的使用。
第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审批创新券的发放和兑付,省财政厅负责创新券资金预算和绩效管理。
第五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具有运行经验和支撑能力的单位为创新券服务机构,负责创新券服务平台运行以及创新券发放、兑付审核等日常事务。
第三章 资金筹措
第六条 创新券资金在省级工业发展专项中安排,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未兑付的创新券资金累加到下一年度使用。
第四章 使用流程
第八条 创新券为电子券形式,通过创新券服务平台实现运行和使用。
第九条 各设区市、赣江新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组织企业申请、推荐设计机构,经创新券服务机构审查后入驻创新券服务平台。
第十条 创新券的使用对象是设计需方,设计需方与设计供方签订服务合同后,通过创新券服务平台申请发放创新券。
第十一条 创新券服务机构对设计需方申请发放创新券提出审核意见,经公示无异议,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批后发放。
第十二条 创新券的兑付对象是设计供方,设计供方全部完成设计任务后,持设计需方支付的创新券,通过创新券服务平台申请兑付。
第十三条 创新券服务机构对设计供方申请兑付创新券提出审核意见,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批后兑付。
第十四条 创新券有效期两年,自发放后两年内未申请兑付即自动失效。
第五章 绩效与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资金项目绩效管理负主体责任,组织和督促指导创新券服务机构做好年度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调整资金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创新券服务机构对资金使用绩效承担直接责任。
第十六条 创新券服务机构和设计供方、设计需方均应接受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创新券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买卖、转让、赠送等,在创新券使用过程中,供需双方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一经发现立即停拨或追回财政资金;涉嫌违纪违法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相应纪律和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创新券服务机构对创新券资金使用过程进行严格把关,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及安全性,并对审核结果负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拨入江西省工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创新券资金,由江西省工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本办法继续管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施行,《江西省工业设计创新券管理实施细则》(赣工信产业字〔2018〕56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