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各有关企业:
为推动现代生物医药产业做大做强,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措施的通知》(琼府办〔2021〕65号)、《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建〔2021〕961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了《海南省支持现代生物医药产业做大做强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海南省财政厅
2022年5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支持现代生物医药产业做大做强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现代生物医药产业做大做强,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措施的通知》(琼府办〔2021〕65号)、《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建〔2021〕961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海南省支持现代生物医药产业做大做强的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在“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中安排,用于支持现代生物医药企业参与国家带量采购、国际认证、兼并重组。
第三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项目申报、评审、公示等申报审核管理工作,并组织申报单位做好绩效评估。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奖补资金的预算安排、审核下达、绩效评估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申报单位对资金申报材料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对资金使用合规性、使用绩效承担主体责任。
第二章 奖补对象、方式与标准
第六条 支持方式为事后奖补和贷款贴息。
(一)鼓励企业参与国家带量采购,对参加国家药械集中带量采购中标品种,按照以中标单价完成实际销售额的3%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
(二)鼓励企业进行国际认证,对获得国际权威认证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二类医疗器械及以上)生产企业,每通过一次认证给予200万元奖励。通过国际权威认证是指通过FDA(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EMA(欧洲药品管理局)、CE(欧洲共同体)、PMDA(日本药品医疗器械局)或WHO(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机构认证,并在相关国外市场实现销售,年销售额达1000万元及以上。认证到期后再次获证不再给予奖励。
(三)鼓励省内外企业依法兼并重组本省生物医药企业,就地盘活资产、发展壮大,对企业开展兼并重组新增银行贷款(指用于兼并重组产生的贷款)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0%贴息,给予最高500万元补贴,连续贴息2年。
第三章 申报条件与程序
第七条 申报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生物医药生产企业;
(二)申报时未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营异常名录、信用中国网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无欠缴税款;
(三)申报项目未获得其他同类省级财政资金支持,且兼并重组获得的贷款贴息奖励,中央、省和市县累计奖补资金不超过企业总贷款利息;
(四)申报通知或指南明确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报和审核程序
(一)组织申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申报通知,相关市县工信主管部门组织满足条件的企业进行申报。
(二)审核评审。相关市县工信主管部门负责初审,初审重点包括申报资料完整性、合规性、真实性,可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核查,并做出初审意见后,提交给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相关部门核查申报单位提交证明材料情况,组织开展评审,拟定奖补单位和资金额度。
(三)结果公示。拟奖补单位和资金额度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和海南省惠企政策兑现服务系统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相关程序申请核拨奖补资金。
项目申报在海南省惠企政策兑现服务系统上操作,实现网上申报、受理、公示、拨付。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要求,做好年度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条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使用奖补资金的单位,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追究相关责任,不得申请海南省支持现代生物医药产业做大做强奖补资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5月20日起施行,实施至2025年12月31日。资金奖补起始时间认定和测算从2022年1月1日起,第六条第(一)项的国家带量采购中标时间、第六条第(二)项的国际认证通过时间、第六条第(三)项的银行贷款利息发生时间须在2022年1月1日之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