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监管工作的通知
黔自然资函〔2022〕268号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保障能源资源安全、推动矿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着力推动矿产资源领域治理能力现代化,健全矿产资源监管体系,进一步明确监管重点、细化监管职责,强化矿业权监管,构建“监管到位、管理有序”的矿业权监管机制,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良好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监督管理重点
(一)监管采矿权在批准的矿区范围内开采。对露天开采矿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充分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拍等技术进行监测,及时分析矿山企业提交的采剥工程平面图和无人机航拍影像图,并对发现异常的矿山组织现场核查,确认是否设立标识牌和界桩,是否存在越界开采。县级自然资源部门须每月1次收集到生产矿山的无人机航拍影像图。生产矿山每季度提交1次采剥工程平面图,在建矿山每半年提交1次、停产停建矿山在复产复建前提交1次。
对地下开采矿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要及时分析矿山企业提交的井上井下对照图,发现越界隐患。应加密对开拓工程已靠近采矿权边界矿山的监管频次,组织技术服务单位进行实测复核,实测结果经测绘人员、驻矿督察员、矿山主要负责人三方确认。生产矿山每季度向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提交1次井上井下对照图,在建矿山每半年提交1次,停产停建矿山在复产复建前提交1次。
(二)监管矿业权人边开采、边治理、边修复责任落实。县级自然资源部门重点对矿山地质环境修复、矿山土地复垦、矿山开采方式进行监管。在对影像资料分析对比的基础上,每季度进行1次现场检查。通过查资料、查开采工作面、询问等方式,核实矿山是否按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以及年度生态修复方案实施。
1.监管矿业权人是否按规定编制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并计提、使用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金。对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和土地损毁的,是否编制年度矿山地质环境修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方案,是否按“边开采、边治理、边修复”原则修复治理,对损毁的土地和植被是否修复治理到位,是否达到复垦质量标准;对已完工项目是否及时组织验收。
2.监管矿业权人是否履行矿山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对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是否采取监测手段、部署防范措施、安排综合治理;因地质灾害隐患对矿区群众产生影响的是否补偿到位,该搬迁的群众是否按规定搬迁。
3.监管矿业权人是否擅自变更开采方式;是否擅自开采采矿许可证未批准的矿种(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三)监管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县级自然资源部门督促矿业权人按规定建立矿山储量动态台账,按“一矿一账”方式对矿山储量进行动态管理;监管矿山企业相关地测技术力量配备是否到位;是否按规定对生产矿山、在建矿山、停产停建矿山进行储量动态监测,提交的监测结果是否真实可信;开采量和损失量是否按规定在矿山储量动态台账和储量动态年报中如实反映;是否按储量动态监测结果如实编制矿山储量年度报告和开发利用年度报告。县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矿山储量年报和开发利用年报数据分析核实,重点核查数据的真实性,并与能源、工信等相关部门统计数据对比分析,若因统计口径差异等导致部门间统计数据不一致的,应专门作出说明,随统计数据逐级上报。
(四)监管探矿权按勘查实施方案在批准的范围内勘查。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在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测等影像资料分析基础上,每季度对开展野外工作的探矿权进行1次现场检查,利用手持式定位设备等记录坐标和影像,对照其是否按照绿色勘查标准实施勘查。
(五)监管矿山依法用地。市、县级自然资源部门督促矿业权人依法依规完善矿山用地手续。开采矿产资源或矿山建设需要使用土地,建设永久性建(构)筑物的,应当依法申请使用建设用地或者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使用集体土地的,应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手续;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依照《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用地涉及林地、生态环境、安全等管理职责的,应取得主管部门的同意。实时监管临时用地使用情况,对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临时用地土地复垦义务的,严格依法依规处罚。
(六)监管技术服务单位的成果质量。市(州)、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每年组织在辖区内承担矿山储量动态监测、井上井下对照图测量等工作的技术服务单位至少开展1次集中培训,并明确工作要求。对技术服务单位在从事地质勘查、矿山测量、储量动态监测等工作不严不实、弄虚作假,编造伪造资料,提交虚假成果的,列入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按《贵州省矿产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等有关规定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向上级自然资源部门报告,禁止其在本省自然资源领域内从事相关技术服务工作。
二、强化监督管理措施
(七)强化属地监管。县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矿业权开展日常监管,每年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每月对矿山企业提供的无人机航拍影像图进行审核,建立矿业权“一矿一档”监管制度。原则上每季度至少组织1次生产矿山全覆盖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责令整改直至立案查处;运用土地矿产卫片和矿山企业提交的影像资料、实测资料,分析查找矿山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处置措施消除隐患;建强监管队伍,充分发挥技术服务单位支撑作用;抓好巡视、审计、督察、卫片执法、自然资源例行督察以及上级交办问题的整改;督促矿业权人履行法定义务,健全矿业权人诚信档案;及时分析、查找矿业权监管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并向属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八)强化实地核查。市(州)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每年度组织对辖区内矿业权开展不少于1次综合核查,生产矿山实地核查比例不低于20%。对辖区内从事矿产资源监管工作的相关人员开展业务培训;指导县级运用土地矿产卫片和矿山企业提交的影像资料、实测资料,分析查找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采取处置措施消除隐患;抓好巡视、审计、督察、卫片执法、自然资源例行督察等涉及矿产资源领域问题的整改;及时分析、查找监管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并向属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三、强化监督管理职责
(九)压实县级责任。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矿业权监管工作,压实矿业权人的主体责任,督促其切实履行法定义务;积极协调同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联合开展矿业权监管;对现场检查发现、矿业权人异议、社会公众举报、媒体反映以及上级转办的违法违规问题和线索进行调查核实、违法查处,或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十)压紧市(州)责任。市(州)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落实国家和省对矿业权监管要求,指导县级矿业权监管工作,督促矿业权人履行法定义务,对矿山企业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对重大案件曝光、挂牌督办或直接查办,协调跨县域重大涉矿事项;积极协调同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联合开展矿业权监管;对履职不到位的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及有关人员进行追责问责。对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报省自然资源厅。
四、强化监督工作保障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定期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报告矿业权监管工作,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建立本级跨部门分工合作的矿产资源监管工作机制,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和分工,进一步强化矿产资源监管的组织领导和统筹部署。主动加强与本级应急、能源、工信、公安及生态环境等部门的协同联动,加强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效率。
(十二)狠抓工作落实。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狠抓落实,建立矿产资源领域诚信体系,规范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加强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管理。结合安全整治、打非治违、环保督察问题整改、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等工作,制定细化工作措施,形成省市县三级联动,层层落实、层层监督机制,切实做到“源头严控、过程严管、后果严惩”,及时化解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十三)注重科技应用。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采取切实可行措施抓好监管业务培训,尽快培养一批业务骨干和能手。运用科技手段,推进智能监管平台建设,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为基础,综合运用信息、网络、遥感监测、无人机、井下激光三维扫描成像技术等手段,通过“天上看、地上查、网上管”对矿业权进行实时动态监管,实现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
(十四)严格工作纪律。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监管工作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对数据统计造假的违纪违法行为和有关责任人员,加大问责追责力度;对未依法履职的失职、渎职人员,追究相应责任;对涉及内外勾结、受贿以及充当“保护伞”等违纪违规违法的有关人员,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自然资源厅对重点地区、重点任务开展随机抽查和明查暗访,将土地矿产卫片、遥感影像、部门共享信息等渠道发现的问题不定期通报相关市(州),对重大案件曝光、挂牌督办或直接查办,协调跨市(州)重大涉矿事项。定期分析总结和推广好经验、好做法,补齐工作短板,提高监管质效。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