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农牧民住房建设管理,规范农村牧区住房建设活动,建立管长远、管根本的工作机制,切实消除农村牧区自建房安全隐患,《青海省农牧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出台。
《办法》明确了农牧民住房建设从规划选址到竣工验收全过程的具体要求,即应遵循规划先行、科学选址、因地制宜、安全宜居、保护耕地的原则,符合生态环保、绿色低碳、经济适用、抗震防灾的要求,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同时明确了县乡两级政府、村级组织与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部门的具体工作职责以及发改、财政等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
《办法》规定了农牧民可以申请建房的七种情形和报批程序,由相关部门对农牧民建房地块的地质条件作出必要评估。农牧民建房必须满足地基基础牢固、主体结构安全等要求,政府同时鼓励采用监理制度,有条件的县乡两级政府可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参与农牧民建房各环节。农牧民作为房屋使用人负有主要责任,应加强房屋安全状况的自行监测和日常维修管护。县乡两级政府要建立农房安全管理机制,持续改善农牧民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
《办法》出台填补了长期以来青海省在农牧民住房建设管理方面的空白,标志着这项工作开展已有法可依。
摘自《中国建设报》2022.05.20记者龚后雨通讯员朱燕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