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防洪、供水安全,保护水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规定,并综合考虑河道河砂蕴藏、河床演变、水情、工程安全、水环境等情况,我局制定了《关于划定增城区河砂禁采区的公告》(以下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公告》的必要性
河道采砂管理是水行政管理的重要工作,也是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均对河道采砂管理有明确的规定。无序、无度的河道采砂活动对河势稳定、防洪安全、水工程、桥梁码头等都构成了严重的威胁,直接影响社会公共安全。为保障防洪、供水安全,保护水生态环境,规范我区河道采砂管理秩序,制定《公告》非常必要。
二、制定《公告》的主要依据和过程
(一)主要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3、《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河道、滩地、堤防或护堤地上作业,事前必须报经当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同意,并服从指挥。在河道、滩地内开采砂石土料,应由当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门统一规划、管理,与河道整治相结合。”
4、《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分级管理权限,会同国土资源、交通、航道、海事、海洋与渔业等相关部门,根据河道来砂量、水情、工程安全等情况,经论证后划定年度河砂禁采区和可采区。划定的可采区应当包括采砂具体地点、可采长度和宽度、可采砂量等内容。”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十二月公告下年度河砂禁采区。规定禁采期、划定或者解除临时禁采区的,应当及时公告。”
(二)《公告》制定过程
《公告》制定过程中,我局严格遵守规范性文件制定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遵循上位法规定,确保《公告》内容与现行上位法的规定保持一致,不出现不符合上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缺乏政策法规依据的情况;《公告》通过征求区各有关单位和各镇街意见等形式,深入研究探讨,对《公告》不断修改完善。2021年12月21至2022年1月3日,为了扩大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的公众参与程度,保障该项工作的科学性、民主性、合法性,提高立法质量,我局根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的规定,《公告》(征求意见稿)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根据各河道的来砂量、河道冲淤演变情况、河砂储藏量,对水工程、水环境及河道稳定、堤防安全的影响,结合河道综合整治规划要求及河道采砂管理现状等情况,以确保河道堤防稳定,保护水环境,保障防洪、供水安全为原则,划定增江、派潭河、高埔河、二龙河、银场水、县江河、西福河、大坪顶水、坑贝水、金坑河、南岗河、大滨海涌、雅瑶河、永和河等我区管辖范围内所有的河道(河涌)为禁采区。
四、《公告》的具体规定及说明
(一)关于《公告》的适用范围
1、增江:自正果磨刀坑起至石滩观海口止的干流河道。
2、派潭河、高埔河、二龙河、银场水、县江河、西福河、大坪顶水、坑贝水、金坑河、南岗河、大滨海涌、雅瑶河、永和河等我区管辖范围内所有的河道(河涌)。
(二)关于《公告》的禁采规定
在禁采期间,对我区管辖范围内的河道(河涌),停止受理河道采砂申请和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禁止一切河道采砂活动(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其他相关部门许可的河道整治及航道疏浚工程除外)。违反本公告规定在划定禁采区实施违法采砂的,将依法予以严厉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