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过渡期内做好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有关工作的通知
内自然资字〔2022〕194号
各盟市自然资源局,有关开发区管理机构:
为加快推进自治区开发区“以案促改”土地管理问题整改销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有关规定,现就规范国土空间规划过渡期内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定效力
开发区是指依法批准设立并纳入《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内蒙古自治区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的各类园区。城市、旗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城市、镇、开发区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内作出规划许可的,必须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修改
在国土空间规划过渡期内,城市、旗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城市、镇、开发区总体规划的要求,会同开发区管理机构组织编制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2020年建设用地规模和耕地保有量等约束性指标;不得突破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开发区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建设区和强制性内容;不得与新的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要求矛盾冲突。
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完成后,按照《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的规定审批。经批准的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其中,编制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所依据的上位总体规划仍在有效期内的,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继续执行、修改;上位总体规划已到期的,不得修改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三、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
拟建项目位于城市、镇、开发区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内的,城市、旗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严格组织实施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出具规划条件、核发规划许可的依据。
拟建项目位于城市、镇、开发区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城市、旗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需出具规划意见的,城市、旗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会同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参照城市、镇、开发区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内同类项目用地规划控制指标,编制土地出让方案(应包括项目名称、宗地位置、出让方式、用途、面积、出让底价、出让年限、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主要内容),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其中,工业项目用地出让应当符合《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有关要求。
四、其他事项
在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过程中,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待国家明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管理等政策要求后,按照国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