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改的《贵州省耕地破坏鉴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经贵州省人民政府同意,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2015年12月30日,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发布的《贵州省耕地破坏鉴定暂行办法》(黔国土资发〔2015〕48号)(以下简称《原办法》)同时废止。
一、为什么要制定《新办法》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近年来,各级司法机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共同配合,打击了一批破坏耕地违法犯罪行为。为进一步规范违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破坏鉴定工作,依法惩处破坏耕地犯罪行为,严格保护耕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结合我省实际,在《原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修改。
二、《新办法》主要解决了什么问题?
《新办法》和《原办法》相比,主要修改了以下内容:
(一)因机构改革,有的市(州)、县(市、区)成立了综合执法部门,因此《新办法》增加了综合执法部门立案查处的违法占用耕地案件可申请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违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破坏鉴定意见。
(二)《原办法》明确鉴定报告编制单位为省内土地勘测规划事业单位。根据各地在实际工作遇到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此次修改为鉴定报告编制单位为省内土地勘测事业单位或具有省内乙级以上测绘资质的事业单位。
(三)增加了鉴定报告编制单位、鉴定单位在报告编制和审查中涉及耕地耕作层破坏、丧失种植条件的认定,应当邀请有关农业、土壤、环保等领域专家参加。主要考虑涉及农业专业技术方面,需要相关专家认定。
(四)近年来,由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部分涉及耕地破坏鉴定问题,经与省检察院商议,增加了“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涉及的耕地破坏鉴定参照本规定执行”
来源:贵州省自然资源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