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法》制订原因
根据《广东省加快氢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发展实施方案》(粤发改产业函〔2020〕2055号)的要求,按照适度超前原则,围绕氢燃料电池商用车和专用车规模化推广应用需要,组织编制加氢站布局方案,在珠三角核心区、沿海经济带布局建设约300座加氢站。
《广州市氢能产业发展规划(2019-2030)》明确,充分发挥广州市能源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建立广州市促进氢能产业发展部门间协调机制,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统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等部门、各区政府参与,协调解决氢能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形成产业发展合力。
当前氢能产业面临诸多挑战,主管部门不明确。氢能产业链涉及环节众多,影响领域宽泛,氢能产业各环节中的管理部门职责分工尚未明确,直接影响氢能产业发展进程,不利于政策法规的制定。目前氢气在制取、存储、运输与应用过程中尚属危化品分类,在进行如加氢站等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缺少标准法规与政策体系,审批流程不畅。
前述两文件均未明确界定各职能部门具体的审批监管事项、具体的职责划分,也未给予加氢站经营企业一个明确的指引,如何合法合规的建设加氢站,如何取得相应的规划许可、建设许可、经营许可等审批文件,导致加氢站经营企业在实际建设过程中,面临诸多障碍。在国家碳达峰、碳中和政策背景下,为加快推进加氢站的建设,广州市急需出台《广州市加氢站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理清各职能部门的监管、审批职责,明确加氢站建设、规划、经营应取得的许可,为加快推进加氢站的规划建设扫清障碍。
二、《办法》制订的背景和依据
经市政府和各职能部门研究协调,决定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制定《广州市加氢站管理暂行办法》,根据《广东省加快氢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发展实施方案》《广州市氢能产业发展规划(2019-2030)》等政策内容与精神,理顺相关职能部门的具体职责,做好相关程序衔接。本办法需要解决的几个重点问题:一是科学界定政府各职能部门在加氢站建设、经营过程中具体的审批监管事项及职责;二是理顺和规范加氢站规划、建设、经营管理所需的手续;三是明确加氢站的应急管理制度及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理机制和联动机制;四是明确加氢站的监督管理机制。
本办法主要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广州市压力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广州市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办法(试行)》《广州市城镇燃气行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管理办法》所设定的各项规定依法依规,体现了有法依法、无法依规、无规循例的理念和原则,制度设计合理,具有现实必要性,实用性、可操作性较高,与同位阶规范性文件不存在冲突,不违反上位法规定。
三、《办法》制订的主要内容
(一)本《办法》主要解决以下几个重点问题
第一是明确划分了各个职能部门的职责。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加氢站建设运营发展相关扶持政策、负责加氢站项目投资备案、编制加氢站专项规划;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加氢站行业运营管理,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向加氢站经营企业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将经批准的加氢站专项规划按程序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按规定办理规划用地审批等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加氢站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配套房屋建筑工程的建设审批;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加氢站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加氢站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安全监察等工作,核发《气瓶充装许可证》;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和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气象部门负责加氢站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以及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监督检查等工作;工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支持氢能基础设施建设,协助相关部门支持条件允许的加油站同步规划加氢站;公安部门负责组织涉氢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查处相关违法行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许可及行业监管等工作。
第二是明确了加氢站规划要求和用地方式。新建、改(扩)建加氢站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全市加氢站专项规划。现有加油(气)站在红线范围内改扩建加氢站可视为已纳入加氢站专项规划。新增加氢站用地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在符合本市加氢站专项规划的前提下,支持合法建设的汽车加油站、加气站利用现有土地建设加氢站;允许在物流园区、露天停车场、公交站场和燃料电池汽车运行比较集中的路线,在满足安全规范的前提下建设自用加氢站。
第三是明确了由城市管理部门向加氢站经营企业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加氢站经营企业应当有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操作能力,并考核合格;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氢气气源,并与氢气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有符合《氢能车辆加氢设施安全管理规程》(GB/Z34541)相关要求的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风险管理体系、应急抢修人员和设备,以及事故应急预案等;有符合要求的加氢站;有固定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场所。
第四是明确了加氢站经营企业必须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风险管理体系,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同时,加氢站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应急管理,应当有与加氢规模相适应的抢险组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装备、器材,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二)本《办法》主要分为七个部分
第一章是总则,明确了本《办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明确了加氢站的定义及鼓励建设、绿色发展、加大扶持的原则,明确了加氢站的主管部门及各部门的职责。
第二章是规划建设,明确了加氢站规划布点的制定,明确了加氢站的用地方式及取得途径,明确了加氢站建设过程中的施工、设计、监理要求以及加氢站建设完成后的验收手续。
第三章是经营许可,明确了加氢站需要办理的经营证照,以及加氢站经营企业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条件及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四章是运营管理,明确了加氢站经营企业的主体责任,明确了加氢站经营企业的信息化监测要求、从业人员资格要求、安全管理要求、氢气运输要求、加氢作业规范。
第五章是应急管理,明确了加氢站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的应急管理制度,明确了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理机制和联动机制,明确了加氢站特定情形下暂停供气的特殊义务,明确了主管部门对加氢站应急管理和应急预案的抽查制度。
第六章是监督管理,明确了各部门行政审批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机制,明确了加氢站主管部门的监督义务,确定了公众监督制度。
第七章是附则,明确了本办法的有效期为3年,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行业监管规定的加氢站经营企业,按照城镇燃气相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进行处罚。
四、下一步工作建议
下一步,将根据《办法》的精神,由发改部门牵头编制加氢站专项规划,由燃气主管部门依法向加氢站经营企业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核发《气瓶充装许可证》。各部门协同加强对加氢站运营管理阶段的监督和管理,通过以政府监管为主、行业自律为辅的管理模式,逐步构建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达成有序、安全、高效、畅通的监管体系,解决当下加氢站建设运营领域存在的重大风险问题,促进广州市加氢站的健康发展,坚持绿色发展原则,践行新时代能源转型使命,推动能源消费结构调整,为国家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作贡献。
来源: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