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30日,海南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自由贸易港洋浦经济开发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六章三十七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出台《条例》的背景和意义
海南自由贸易港洋浦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洋浦经济开发区)是邓小平同志亲自批示,国务院于1992年批准设立的我国第一个外商投资成片开发、享受保税区政策的国家级开发区。洋浦经济开发区先后被评为国家首批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园区、首批绿色园区和石化产业外贸转型升级基地、港口型国家物流枢纽承载城市。2018年4月以来,在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下,海南迎来了建设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重大发展机遇,洋浦经济开发区也被省委省政府赋予建设自由贸易港先行区示范区、高质量发展增长极的重要使命。2010年6月1日省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洋浦经济开发区条例》,实施十余年来,有力推动和保障了洋浦经济开发区的建设发展,但其中的相关规定已不适应当前洋浦经济开发区建设的新要求新任务,迫切需要从立法层面重新作出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解决洋浦经济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短板弱项。
省人大常委会根据省委的工作部署,坚持立法与改革决策精准有效衔接,聚焦洋浦经济开发区率先实施和创新海南自由贸易港政策制度、打造海南自贸港建设“样板间”目标要求,依法制定《条例》,将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体制、开发建设、产业促进和人才支撑、监管服务等内容制度化、法定化,以立法推动洋浦经济开发区建成海南自由贸易港高水平开放和对接国际高水平经贸规则的桥头堡,为把洋浦经济开发区建设成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先行区示范区打下了坚实的法治基础。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一)优化管理体制。为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机制,明确洋浦经济开发区建设的各层级责任主体和相关工作职责,赋予洋浦经济开发区更大的改革发展自主权,《条例》做了以下规定:一是规定洋浦管委会根据授权行使省级行政管理权,与儋州市人民政府合署办公、一体化运作,对洋浦经济开发区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开发。二是要求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洋浦经济开发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对洋浦经济开发区内重大项目安排、政策先行先试、体制机制创新等给予积极支持,研究解决开发区建设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并对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海关、海事、边检、税务等驻区机构的工作职责做了规定。三是规定在洋浦经济开发区可以依法设立法定机构,探索实行企业化、市场化的人事管理制度,并实行体现工作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工资薪酬制度。
(二)完善开发建设体系。《条例》从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储备、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对开发建设做出明确规定:一是明确洋浦管委会负责编制、批准和实施洋浦经济开发区国土空间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同时要求省人民政府和儋州市人民政府加强对洋浦经济开发区周边地区的规划衔接与管控。二是要求洋浦应当加强“五网”、生产和生活配套服务等基础设施的整体规划和同步建设,促进港产城融合发展,建设现代化国际滨海产业新城。三是规定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洋浦经济开发区发展,在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耕地林地跨区域占补平衡、海域使用、能耗、排放等方面应当充分考虑洋浦经济开发区的发展需求。四是洋浦管委会可以根据授权开展土地储备,可以采取灵活多样的供地方式,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行产业项目建设。支持洋浦经济开发区开展新型产业用地试点,推进实施标准地制度,创新存量建设用地处置方式,并可以根据授权自行编制、颁布实施基准地价及标定地价。五是要求洋浦经济开发区优化生态环境空间布局,构筑与资源环境承载力相匹配的生态安全、新型城镇化和产业发展格局,创新绿色监管体系,建立现代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体制,发展循环经济。
(三)推动产业发展和高层次人才聚集。聚焦洋浦率先实施和创新海南自由贸易港政策制度,打造海南自贸港建设“样板间”目标要求,《条例》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做出规定:一是规定洋浦经济开发区全面放开投资准入,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生态保护红线、重大公共利益等由国家实行准入管理的领域除外,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二是支持洋浦经济开发区创新港口管理体制机制,加强港口基础设施建设,建设“中国洋浦港”船籍港和多功能国际海事服务基地,优化运输来往自由便利相关政策,促进船舶以及航运相关服务业等要素集聚。三是要求洋浦经济开发区推动建设与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相适应的临港产业体系,集约发展高附加值、低环境负荷的石化新材料、清洁能源、智能装备制造、海工装备制造等高新技术产业。四是支持洋浦经济开发区加快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建设国际航运中心、供应链服务中心、大宗商品集散交易基地和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出口贸易基地,推动离岸贸易和跨境服务贸易有序发展,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先行区,并支持发展航运金融、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产业和培育发展法律服务、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信用评级、融资担保、投资咨询等商务服务业。五是规定设立儋州洋浦发展投资基金,并允许洋浦经济开发区设立政府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和产业发展资金,用于支持洋浦经济开发区的开发建设和产业发展。六是明确洋浦经济开发区可以制定急需紧缺人才目录,自主出台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制定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的人才落户、住房保障、子女入学、医疗保障、配偶就业等优惠政策,根据需要自主引进人才,并可以在洋浦管委会的专业岗位设置高端特聘职位,吸引国内外一流专业人才。七是规定洋浦经济开发区实行更加开放便利的停居留政策,实施外国人工作许可负面清单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对外国人工作许可进行审批。
(四)加强监管服务。为促进洋浦的高质量开放发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服务监管效能,《条例》做出以下规定:一是规定实施和深化极简审批改革,在具有强制性标准领域建立“标准制+承诺制”的投资制度,简化审批条件和程序,提高审批服务效能,并要求洋浦管委会建立招商项目落地保障机制,实行项目全程跟踪服务责任制,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审批、开工建设和生产经营中的问题。二是要求洋浦经济开发区建立健全以信用监管为基础、与负面清单相适应的过程监管体系,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三是明确洋浦经济开发区创新口岸服务体制机制,推行统一高效的口岸服务,简化进出境监管手续,推动各监管部门一次性联合执法,并完善对外开放口岸和“二线”口岸查验设施及综合指定监管场地建设。四是强调洋浦经济开发区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论证机制。同时,要求洋浦经济开发区加强贸易投资、公共卫生、生态环境等领域的风险防控,完善应急管理体系,健全重大风险隐患预警与应急处置制度。此外,还对监管信息共享、创新容错机制等作了规定。
来源:海南省人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