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
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习近平总书记在2020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等场合多次强调,要坚持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规范耕地占补平衡。海南省正加快推进自贸港建设,一大批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和产业项目亟需落地,为统筹好耕地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守牢耕地保护红线,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中共海南省委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琼发〔2017〕32号),制定印发本《通知》。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加强海南省补充耕地项目管理,规范社会资本投资补充耕地项目,改进补充耕地省级统筹制度和完善补充耕地交易规则,满足新形势下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的要求。
三、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括以下五个部分。
强化补充耕地责任落实。一方面,对补充耕地实行计划管理,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编制补充耕地规划,分年度将补充耕地任务并下达各市县政府和省农垦控股集团。另一方面,严格补充耕地承诺兑现。为确保全面兑现历年建设项目补充耕地承诺,市县新增耕地指标要优先用于兑现补充耕地承诺,确实不能完成兑现任务的,须购买指标兑现承诺。
第二部分,加强补充耕地项目管理。补充耕地项目验收合格后,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要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对补充耕地项目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补充耕地向后期管护资金要纳入项目工程预算或列入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部分,规范社会资本投资补充耕地项目建设。市县政府要依法依规通过政府监管平台公开遴选社会资本方。市县政府负责项目的选址、立项、规划设计,项目投资的审核,落实项目建设监理,组织竣工验收以及新增耕地的认定。社会资本方负责项目的实施,建设资金的筹措,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按照“谁投入、谁受益”的原则,项目竣工验收并完成新增耕地复核备案后,社会资本方可依法依规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省农垦控股集团投资、自主谋划和实施的垦区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按照《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推进实施垦区土地综合整治的通知》(琼自然资修〔2021〕42号)规定执行。
第四部分,改进补充耕地省级统筹制度。一是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洋浦经济开发区范围内除主干路网外的其他基础设施项目,实行补充耕地指标限价统筹供应。二是将《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实施补充耕地省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琼自然资函〔2020〕206号)规定“跨市县路网、水网工程项目占用耕地所需的补充耕地数量和相对应的产能指标由省级负责统筹解决、无偿提供,水田数量和相对应的产能指标由项目所在地市县政府负责落实”的统筹方式,调整为项目占用耕地所需补充耕地指标(含耕地数量、水田规模、粮食产能)的30%由省级负责统筹解决,70%由市县负责落实。
第五部分,严格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对交易条件、顺序、单次交易的量进行了规范,进一步完善交易规则,确保交易指标真实,避免重复交易。
四、注意事项
一是新增耕地要按规定及时纳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已交易、使用的补充耕地指标,在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中无法变更的,要相应核减市县政府、省农垦控股集团的补充耕地储备指标
二是社会资本方不得将补充耕地项目转包、分包。项目竣工验收后,社会资本方应当管护不少于3年,管护期内要做好项目的基础设施管护、种植管护(水田每年至少种植一季水稻、莲藕或瓜菜等农作物)和地力培肥管护等。
三是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垦区土地综合整治、线性工程项目沿线土地综合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利用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土壤的新增耕地指标,同等价格条件下优先交易。
四是严格控制单次交易的耕地指标量,水田指标不得超过500亩/次,旱改水指标不得超过700亩/次,旱地指标不得超过1000亩/次。
五、关键词诠释
补充耕地省级统筹是指为保障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重点园区产业项目占用补充耕地指标需求,从省级耕地指标储备库中安排部分指标以无偿或有偿方式给项目所在地市县用于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六、新旧政策差异
本《通知》对《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实施补充耕地省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琼自然资函〔2020〕206号)规定的省级统筹制度进行了改进。
一是扩大了补充耕地指标限价统筹供应的范围。琼自然资函〔2020〕206号文件规定可实行补充耕地指标限价统筹供应的范围为海口江东新区、三亚崖州湾科技城、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洋浦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特殊产业项目。本《通知》在此基础上增加了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洋浦经济开发区范围内除主干路网外的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二是对跨市县路网、水网工程项目的统筹方式进行了调整。将原规定由省级负责统筹解决补充耕地数量和相对应的产能指标的方式,调整为省级负责统筹解决项目占用耕地所需补充耕地指标(含耕地数量、水田规模、粮食产能)的30%,缓解了市县水田指标紧张的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