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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农转用审批管理的补充通知》政策解读

微信用户3317实施监督 2022-05-15 15:59:45 1388阅读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农转用审批管理的补充通知》

政策解读

一、背景说明

20201110日,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和《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8号)等规定,制订并印发了《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农转用审批管理的通知》(琼自然资规〔202011号)。从这半年的执行情况看,该文件的出台,进一步规范了农村宅基地涉及的农用地转用审批管理制度,简化了审批程序,提高了审批效率。同时,从这半年的贯彻执行情况看,并参考有关省市的做法,该文件规定的农村宅基地农转用审批程序还可以进一步完善。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农村宅基地农转用审批效率,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在琼自然资规〔202011号文件的基础上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农转用审批管理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

二、文件依据

(一)《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按照宜放则放、不宜放则不放的原则,赋予海南省级政府更多自主权,将贴近基层和群众的管理服务事务交由下级政府承担。

(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改革和完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各省(区、市)要适应农民住宅建设的特点,按照严格管理,提高效率,便民利民的原则,改革农村村民建住宅占用农用地的审批办法。各县(市)可根据省(区、市)下达的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实际需要,于每年年初一次性向省(区、市)或设区的市、自治州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由县(市)按户逐宗批准供应宅基地。”

(三)参考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解决农民建房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201798日)“各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自治区下达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和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实际需要,每年分两次向自治区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由县(市)按户逐宗批准供应宅基地。农民建房用地审批,可按‘定量不定位’方式先行批准,待竣工验收后,再报备宅基地用地信息。”

(四)参考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212号)农村宅基地涉及的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依法委托县级人民政府实施。可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农村宅基地用地需求,及时审批农用地转用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具体宅基地地块。也可由乡(镇)人民政府每年年初根据全域农村宅基地用地需求,编制农村宅基地农用地转用年度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一次性审批后,审批具体宅基地地块,确有需要的可在年中增加农用地转用审批批次

三、主要内容

《补充通知》共六条,主要明确进一步改进农村宅基地农转用办理程序

(一)市县审批用地规模。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农村宅基地新增建设用地需求和本市县储备补充耕地指标情况,分批次向市县政府提出农村宅基地新增建设用地(包括占用耕地规模)审批申请。市县政府按照省政府的委托规定,可以按照“定量不定位”方式,分批次审批本年度农村宅基地新增建设用地(包括占用耕地规模)。各市县审批的批次用地,一个季度不少于一个批次。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求情况增加农村宅基地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批次。

(二)乡镇批准具体用地。在市县政府批准的农村宅基地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内,各乡镇(区)政府按照宅基地审批程序,对符合规划和条件的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在审批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材料报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三)建设用地和耕地占补备案核销。对乡镇(区)政府批准的农民宅基地中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农村宅基地批次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中予以核销,相应核销补充耕地指标,并按照程序分批在建设用地审批系统和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报备。

(四)报批费用缴交。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实际审批的农村宅基地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占用耕地面积,分别按标准核算需要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每月或者分批次通知同级财政部门缴交。

(五)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更新。各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将本市县实际批准的农村宅基地新增建设用地按年度统一在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库中予以更新。

(六)重点园区相关规定。明确洋浦经济开发区等9个重点园区内涉及农村宅基地新增建设用地审批的,由园区管理机构参照本通知第一点规定和省政府委托权限办理批次用地。乡镇政府批准农村宅基地新增建设用地位于重点园区内的,在审批后报园区管理机构备案。

四、惠民利民措施

主要有以下两点:一是先由市县政府根据有关情况,按照“定量不定位”的方式分批次批准一定规模的农村宅基地新增建设用地,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再根据乡镇政府批准的农村宅基地审核确认新增建设用地等情况,并在市县政府已批准的批次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中核销,不再按照传统的农转用审批手续办理,一定程度上缩短了审批时间,方便群众及时办理规划用地建房手续;二是明确宅基地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通知同级财政部门缴交,不得向农民收取此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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