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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体育局:关于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微信用户3123法规政策 2022-05-13 12:17:01 1047阅读

江西省体育局

关于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和省委省政府要求,省体育局牵头拟制了《关于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2年5月20日前反馈至省体育局群体处。

联系方式:0791-86294633,86294623(传真)

电子邮箱:qtc@jxsport.gov.cn

通信地址:南昌市福州路28号省体育局群体处

江西省体育局

2022年5月7日

关于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是加快体育强国建设的重要基石,是顺应人民对高品质生活期待的内在要求,是推动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的重要内容。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根据《关于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的意见》(中办发〔2021〕6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和关于体育的重要论述,按照省第十五次党代会部署,聚焦“作示范、勇争先”目标定位,主动融入“六个江西”建设,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全民健身和健康中国国家战略,优化资源布局,扩大服务供给,提升服务质量,以增强人民体质、提高全民健康水平为根本目的,构建统筹城乡、公平可及、服务便利、运行高效、保障有力的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为携手书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江西精彩华章贡献体育力量。

(二)工作原则

优化供给,共享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挥政府保基本、兜底线作用,优化全民健身公益性和基础性服务供给,鼓励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持续扩大普惠性公共服务供给,做大总量,提升质量,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动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全地域覆盖、全周期服务、全人群共享。

科学布局,协调发展。以需求为导向配置全民健身公共服务资源,引导优质资源向基层社区延伸、向农村地区倾斜。主动对接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和服务区域发展战略,促进全民健身公共服务城乡区域协调发展。

系统推进,融合发展。统筹考虑人民群众对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的需要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地制宜选择发展路径,做好与其他相关规划的有机衔接,促进各部门政策配套衔接。推动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与文化、旅游、教育等行业融合发展,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推动共建共治,形成全民健身发展长效机制。

创新驱动,绿色发展。强化资源集约利用和科技支撑,推动体制机制改革和供给方式创新。依托生态资源优势,打造绿色便捷的全民健身新载体,促进全民健身与生态文明建设相结合。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与江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更高水平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基本建立,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2.6平方米以上,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比例超过42%,政府提供的全民健身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布局更加合理、标准更加健全、品质明显提升,社会力量提供的普惠性公共服务实现付费可享有、价格可承受、质量有保障、安全有监管,群众健身热情进一步提高。到2035年,与社会主义现代化江西相适应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全面建立,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比例超过45%,体育健身和运动休闲成为普遍生活方式,人民群众身体素养和健康水平取得显著进步。

二、构建更加均衡协调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布局

(四)统筹全民健身资源布局。加大全民健身公共服务资源向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城镇老旧小区、农村地区等基础薄弱区域及群众身边倾斜力度,与常住人口总量、结构、流动趋势相衔接。完善农村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网络,逐步实现城乡服务内容和标准统一衔接。探索推进大南昌都市圈编制统一的全民健身规划,鼓励新宜吉六县转型合作示范区、赣南城市群、赣东北城市群和赣中城市群等区域城市打破行政区划限制,促进区域内沿河步道、城市绿道、骑行道、登山步道等互联互通,健身设施共建共享。(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体育局、省农业农村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以下任务均涉及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不再单独列出)

(五)优化城市全民健身功能布局。南昌市和赣州市的中心城区要探索并推广功能复合、立体开发的集约紧凑型健身设施发展模式。其它设区市中心城区要加强多中心、多层级、多节点的全民健身资源布局,打造现代时尚的健身场景。县城城镇化要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健身设施。控制大型综合体育场馆的规模和数量,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设高品质专项运动场馆。鼓励全民健身场地设施与教育、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养老等公共服务设施通过复合用地、设施共建共享等方式有机结合。老城区要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城市功能与品质提升、城市更新等行动,鼓励运用市场机制盘活存量低效用地,增加开敞式健身设施。新建城区要结合城市留白增绿,科学规划社区全民健身中心,建设与生产生活空间相互融合、与绿环绿廊绿楔相互嵌套的健身设施。(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体育局、省教育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构建对接重大战略空间布局。全面对接共建“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长三角一体化、粤港澳大湾区、中部地区高质量发展等重大战略,完善健身设施布局。探索建立全民健身公共服务区域合作机制,支持大南昌都市圈、赣南等原中央苏区、赣江中游生态经济带、赣东北、赣西地区全民健身公共服务协同发展。加强大南昌都市圈与武汉都市圈、长株潭城市群全民健身工作融合互动。(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体育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打造更加绿色便捷的全民健身新载体

(七)打造群众身边的体育生态圈。全面落实全民健身设施补短板行动计划,建设全民健身中心、公共体育场、社会足球场等健身设施。积极合理利用公园绿地、闲置场所和城市路桥附属用地、建筑物屋顶、地下室等“金角银边”区域,优先规划建设贴近社区、便民实用的中小型场地设施。加强县(市、区)、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三级公共健身设施建设,构建城镇社区“15分钟健身圈”。新建居住区要按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或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0.3平方米的标准配建公共健身设施,纳入规划设计条件、规划设计方案、施工图纸审查,验收未达标不得交付使用。支持社会力量建设“百姓健身房”,打造距离亲民、价格亲民、服务亲民的全民健身新载体。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资源建设共享健身空间。(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体育局、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拓展全民健身绿色新空间。推进罗霄山、武夷山、天目山和南岭国家森林步道江西段的建设,加强区域间联动。支持依法利用林业生产用地建设森林步道、登山步道等健身设施。新建或改扩建40个以上体育公园,推动体育公园向公众免费开放。持续推动“公园体育化”改造提档升级,不断提升现有郊野公园、城市公园中健身设施配建比例,丰富健身功能。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逾越生态保护红线,不破坏自然生态系统、不妨碍行洪和供水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山地森林、河流峡谷、草地荒漠自然环境打造特色体育公园等运动场景。在河道湖泊沿岸、滩地等地建设健身步道,并设立必要预警设施和标识。加强冰雪、山地等户外运动营地及登山道、徒步道、骑行道等设施建设。加强户外运动目的地与交通干线之间的连接,完善停车、供电、供水、环卫、通信、标识、应急救援等配套设施。公共户外运动空间可配套建设智能化淋浴、更衣、储物等设施。支持建设符合环保和安全等要求的气膜结构健身馆等新型健身场地设施。(责任单位:省林业局、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体育局、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应急管理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提升体育场馆开放服务水平。实施公共体育场馆开放服务提升行动,鼓励公共体育场馆实施节能降本改造,提高标准化、智能化、信息化开发利用水平,加快运用5G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改进场馆管理和赛事服务,进一步提升场馆运营绩效。推进健身设施绿色低碳转型,推广绿色建材和可再生能源使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带头开放可用于健身的空间,做到能开尽开。完善学校和公共体育场馆开放互促共进机制,推进学校体育场馆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已建成且有条件的学校要进行“一场两门、早晚两开”体育设施安全隔离改造;新建学校规划设计的体育设施要符合开放条件。鼓励学校体育设施对社会开放实行免费和低收费政策。支持第三方对区域内学校体育设施开放进行统一运营。鼓励私营企业向社会开放自有健身设施。加强全民健身设施安全监管,确保场地设施开放服务达到防疫、应急、疏散、产品质量和消防安全标准。(责任单位:省体育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直机关工委、省国资委、省教育厅、省工商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建设更加层次多样的全民健身赛事活动体系

(十)开展全民健身赛事活动。完善品牌赛事引领、多项目覆盖、多层级联动、多主体主办、全人群参与、线上线下相融合的全民健身赛事活动体系。打造以“全民健身·幸福江西”为品牌的系列赛事活动。定期举办江西省全民健身运动会、江西省运动会群众项目比赛、江西省老年人健身体育运动会、江西省职工运动会、江西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等省级群众性综合赛事。鼓励行业协会组织开展行业系统内全民健身赛事,逐步建立并完善足球、篮球、乒乓球、羽毛球等具有良好群众基础的运动项目业余竞赛体系。积极组织参与全国社区运动会,打造省、市、县(区)、街道(乡镇)、社区(村)五级社区体育赛事体系。支持各地结合实际培育农耕健身、陶瓷工艺健身等各具特色的全民健身赛事活动品牌,引导举办全省和区域城市体育联赛。鼓励群众自发性健身组织举办广场舞、健步走、棋牌等健身活动。(责任单位:省体育局、省总工会、省民宗局、省教育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推动户外运动发展。深入践行“两山理论”,落实和完善山地户外、水上运动、航空运动、冰雪运动等项目产业发展规划。合理依托鄱阳湖、庐山西海、仙女湖、阳明湖等湖泊资源,庐山、龙虎山、武功山、明月山、梅岭、三百山等国家森林公园资源,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五大水系资源以及低空空域资源和草原等自然资源,综合考虑生态、防洪、旅游、环保、供水安全等因素,分类制定允许开展的户外运动活动目录,明确申请条件和程序。积极推动户外运动与旅游深度融合发展,鼓励自然景观类景区加强户外运动旅游产品研发,建设户外运动旅游黄金线路,打造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自主知识产权品牌赛事,促进户外运动旅游快速发展。推动自行车、运动船艇、滑雪板等户外运动装备器材的公路、铁路、水运、民航等便利化运输。(责任单位:省体育局、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通用航空协调运行中心、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交通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强化赛事安全管理。落实赛事举办方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赛事安全监管责任,责任履行不到位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配足配齐安保力量,强化安保措施,落实防疫要求,确保各类赛事活动安全顺利举办。严格执行《山地户外运动安全管理规范》(DB36/T 1330-2020)、《水上运动安全管理规范》(DB36/T 1329-2020)等省级地方标准,探索运用数字科技手段对赛事安全进行网络监管,实现赛事安全全流程监管。加强户外安全知识教育,引导群众科学认识身心状况、理性评估竞技能力、积极应对参赛风险。鼓励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完善相关教育培训体系,加强安全信息警示。支持保险和商业救援服务发展,培育民间公益救援力量。(责任单位:省体育局、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省红十字会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夯实更加广泛的全民健身运动的群众基础

(十三)落实全龄友好理念。在场地设施建设和赛事活动开展中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等不同人群的需求。建设和配备符合未成年人标准的设施器材,方便未成年人参与体育项目。提升场地设施适老化程度,为老年人使用场地设施和器材提供必要帮扶,解决老年人运用体育智能技术困难问题。完善公共健身设施无障碍环境,创编推广残疾人康复体育、健身体育项目和方法,为残疾人参与全民健身运动提供便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设适宜妇女群体开展操舞类等运动项目的专业场地设施。结合各地实际,建设符合当地民族民间民俗传统体育项目开展要求的场地设施。(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体育局、省残联、省妇联、省民宗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培养终身运动者。实施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计划,让每个青少年较好掌握1项以上运动技能,普及田径、足球、篮球、游泳、中华传统体育项目等,培育运动项目人口。开齐开足上好体育课,落实学生体育家庭作业制度,着力提高学生体育素养。支持体校、体育协会、体育俱乐部进入学校、青少年宫开设公益性课后体育兴趣班。推动公共体育场馆向青少年免费或低收费开放。(责任单位:省体育局、省教育厅、团省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提高职工参与度。发挥领导干部带动作用,组织开展各类职工健身活动,全面推行工间健身制度,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配备健身房和健身器材。发挥工会作用,鼓励工会每年组织各类健身活动,并将此纳入工会考核内容。鼓励按照《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规定,使用工会经费为职工购买健身服务。(责任单位:省体育局、省直机关工委、省总工会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激发农民参与热情。继续加大“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实施力度,科学规划建设农村体育场地设施,加快补齐农村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短板,实现行政村全民健身设施全覆盖。加强行政村已有健身设施器材的管理维护。户外运动营地、体育旅游精品路线建设等向农村地区倾斜。鼓励结合当地文化传统,经常性动员、组织农民开展乡村传统特色健身项目和新创编的农味、农趣健身项目活动和赛事。支持指导农村地区在全民健身日、中国农民丰收节、传统节日组织开展农耕健身大赛等体育赛事活动。积极组织全民健身志愿者开展进村入户活动,普及体育健身知识,传授体育健身技能,推广适合农民,科学有效的体育健身方法和健康的生活方式。加强农村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实现每个行政村有一名社会体育指导员。(责任单位:省体育局、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省委宣传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提供更加科学全面的全民健身指导服务

(十七)推动全民健身公共服务规范化发展。完善省级全民健身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加强全民健身场地建设与运营管理的地方标准体系建设,落实《体育场馆运营管理规范》(DB36/T 1082-2018)、《健身步道建设规范》(DB36/T 1215-2019)、《生态体育公园建设规范》(DB36/T 1220-2019)、《社会足球场地运营管理与服务规范》(DB36/T 1543-2021)等省级地方标准。发展公益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优化年龄、等级结构,扩大队伍规模,指导其依法开展健身志愿服务活动。推动持有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员与教练员职业发展贯通,探索开展群众体育教练员职称评审工作。建设全省全民健身信息服务平台,提供便利化的健身设施查询预定、体育培训报名、科学健身指导、健身爱好者社群交流等服务,建立健全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统计监测制度,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科学决策提供数据信息支持。(责任单位:省体育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深化体卫融合。探索建立体育和卫生健康等部门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运动促进健康模式,推动建设覆盖城乡的体卫融合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以体育运动康复为特色的专科能力建设。推动国民体质监测站点与医疗卫生机构合作,推广常见慢性病运动干预项目和方法,倡导“运动是良医”理念。加强体卫融合人才队伍建设,加强运动防护师、运动营养师等人才培养。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课程中增设医疗急救、健康管理方面内容。结合科学健身“六进”活动,深入机关、企业、学校、社区、乡村、军营,面向各类人群提供体卫融合科普宣教服务。(责任单位:省体育局、省卫生健康委、省直机关工委、省总工会、省教育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军区政治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激发更多社会力量支持全民健身发展

(十九)健全全民健身组织网络。稳妥推进体育协会脱钩改革工作。加强体育行政部门对体育社会组织的政策引导和监督管理,引导体育社会组织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支持单项体育协会积极发展单位会员,加强对会员单位的联系和服务,探索发展个人会员。将组织群众参与全民健身赛事活动情况及运动项目的推广普及作为对单项体育协会的主要评价指标。支持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常态化制度化组织健身活动。(责任单位:省体育局、省民政厅、省直机关工委、省总工会、省教育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夯实社区全民健身基础。探索推行“基层体育委员”制度,以县域为单位,对辖区村庄、社区划分片区并选聘体育委员,健全完善基层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网络化服务体系。培育一批融入社区的基层体育俱乐部和运动协会,鼓励社区成立群众自发性健身组织,具备登记条件的社区体育组织可依法向县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在社区设立健身活动站点,引导体育社会组织下沉社区开展健身赛事活动,为每个社区至少配备1名社会体育指导员。支持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文明实践志愿服务活动。提高体育设施智能化水平,推动实施社区健身设施夜间“点亮工程”。(责任单位:省体育局、省民政厅、省委宣传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推动竞技体育成果全民共享。推动体育系统管理的训练中心、基地、体校的健身设施以及运动康复等服务向社会开放。促进运动队训练方法、日常食谱、康复技巧等实行市场化开发和成果转化。建立省队、市队教练员和运动员进校园、进社区制度,现役省队运动员每年在中小学校或社区开展一定时间的健身指导服务。实施面向全社会的体育运动水平等级制度,推动建立群众赛事活动教练员、裁判员评价体系和高水平运动队帮扶基层体育社会组织机制。(责任单位:省体育局、省教育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支持社会资本提供公共服务。鼓励各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以租赁等方式向社会力量提供用于建设健身设施的土地。探索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政府与私营资本合作、特许经营等市场化办法,鼓励和引导有意愿的房地产企业以及健康养老、文化旅游等行业社会资本投资参与全民健身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管理。推广政府委托社会力量运营公共体育场馆示范合同文本。公开省级综合性运动会和单项体育赛事目录及承接标准,引入社会资本参与承办赛事。落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推动体育赛事活动安保服务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发展。支持学校、青少年宫和社会力量合作创建公益性体育俱乐部,为青少年提供普惠性公共服务。逐步建立社会资本提供普惠性公共服务的监管体系,合理确定服务价格,提升服务产品品质,强化安全监管。(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体育局、省公安厅、省教育厅、团省委、省市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营造更加浓厚的全民健身氛围

(二十三)加强全民健身文化宣传。倡导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讲好群众身边的体育故事,发挥体育明星正能量,弘扬中华体育精神、女排精神、北京冬奥精神。将全民健身理念和知识融入义务教育教材。体育场馆建设要与城市风貌、城市文脉、城市精神相适应,将体育场馆打造成城市全民健身文化的象征。鼓励各地结合本地群众兴趣爱好和文化传统,选取确定代表城市的全民健身运动项目,以举办项目赛事为抓手,推广运动项目文化,普及运动项目知识,展示运动项目人文内涵,将运动项目文化融入城市文化和市民生活。支持南昌市、赣州市、武宁县分别在推广篮球、足球和网球文化方面先试先行。实施体育文化创作精品工程,加强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挖掘红色和苏区体育史,推进苏区体育陈列馆建设。(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体育局、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强化全民健身激励。深入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向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和体育运动水平等级标准达标者颁发证书。探索建立全民健身科学运动积分系统,提倡有条件的地方科学发放体育消费券。鼓励将体育健身场所纳入旅游惠民卡使用范围。推动各地积极参与全民健身运动模范市和全民健身运动模范县(市、区)创建,将全民健身重点工作情况纳入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等创建指标与评估体系。探索建立全民健身公共服务发展水平评估指标体系,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定期发布全民健身公共服务发展指数。(责任单位:省体育局、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委宣传部、省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扩大全民健身对外交流。加强赣湘边区域、赣浙边际合作示范区的全民健身交流合作,共同举办全民健身体育赛事。依托南昌、赣州“一带一路”节点城市和景德镇文化节点城市,深化与重点国别(区域)全民健身领域交流合作。积极参与中华传统体育国际交流活动,推动太极拳、健身气功等中华传统体育项目走出去。(责任单位:省体育局、省委宣传部、省外办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保障措施

(二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对全民健身工作的全面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作为一项重要民生实事定期专题研究。充分发挥各级全民健身工作议事协调机构作用,加强部门协作,着力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责任单位: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七)完善要素保障。制定实施《江西省全民健身条例》。建立完善全民健身设施、赛事活动、健身指导服务等标准规范。完善地方体育行政执法工作机制,将适当事项纳入同级综合执法范畴。各级政府要将全民健身设施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各级政府要综合运用中央对地方有关转移支付资金和自由财力,保障公共财政对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的投入。落实相关财税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对全民健身事业提供捐赠和赞助。支持高等院校加强体育管理、社会体育、休闲体育等相关专业建设。(责任单位:省体育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八)加强督促落实。省发展改革委、省体育局将对本意见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测,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委、省政府请示报告。各级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工作落实机制,及时分解任务分工,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见到实效。(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体育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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