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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试行)(市规发﹝2003﹞514号)继续有效的通知

设计师法规政策 2020-07-31 12:15:21 4562阅读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关于《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试行)(市规发﹝2003﹞514号)

继续有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本市优化营商环境,深化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流程改革要求, 2018年11月9日,我委发布了《关于废止 3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京规自发 (2018] 1 1号),将《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试行)(市规发﹝2003﹞514号),以下简称 "2003年《通则》") 等 3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之后委内相关单位反映,2003年《通则》印发试行后,我委一直未正式发布新的《通则》,实际工作中许多技术内容需参照 2003年《通则》执行。综合上述情况,经研究,2003年《通则》继续有效,其中涉及优化营商环境、深化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流程改革等内容,以之后我委新印发的有关文件为准。

特此通知。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7月28日印发

附件: 京规自发〔2020〕262号正文+附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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