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赣江新区自然资源局:
为建立健全省级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储备制度,科学、合理布局全省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重大工程,根据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等四部(局)关于建立项目储备制度的通知精神、中央重点生态保护修复资金项目库入库有关规定和要求,省厅研究制定了《江西省省级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库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西省省级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库管理办法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2年5月6日
附件
江西省省级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
项目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的决策部署,科学、合理布局全省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重大工程,建立省级项目储备制度,根据《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应急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储备制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91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自然资源领域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2021年)〉的通知》(自然资源办函〔2021〕205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是指在一定时间和区域内,为促进自然生态系统质量整体改善,对生态退化或被破坏区域进行整体保护、系统修复和综合治理的项目。主要包括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地生态修复等工程治理项目。
第三条项目库建库与管理应遵循“科学谋划、突出重点、经济合理、动态管理”的原则,坚持“资金跟着项目走”,做好申报入库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省级负责项目库统筹建设、日常管理和监督指导等工作,对项目入库申请开展合规性审查;组织跨设区市级行政区域的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和入库工作。
第五条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入库申报,对项目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组织编制跨县级行政区域项目的实施方案。
第六条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项目的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已经完工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资料收集入库工作。
第三章 入库要求
第七条入库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级战略导向。优先考虑国家和省级决策部署的重点生态地区,重点支持属于政府治理责任的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工程项目。
(二)修复方式科学合理。项目设计遵循生态文明建设理念,结合自然规律和生态系统特征,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等规划;项目布局和时序安排具有系统性,工程措施具有针对性。
(三)组织实施基础较好。申报项目地区积极性高,具有统筹相关部门开展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能力,具备项目实施的基本条件,有较强的资金筹措保障能力。
(四)工程定位和预期目标明确。工程建设内容符合支持范围,突出生态效益,利用中央或省级资金的项目绩效目标能反映预期产出和效果,相应的绩效指标可量化、可考核,利用社会资本的项目能总体平衡资金投入回报。
(五)具备后期管护条件。项目完成后的管护责任主体明确,管护资金渠道明确、稳定,监管机制健全,能保障工程项目的建设质量,有关设施建成后能长期正常运行。
第八条项目不予入库的情况:
(一)实施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或实施区域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等规划。
(二)有明确治理责任主体,不属于政府治理责任。
(三)前期工作不扎实,生态问题诊断不准确,技术路线不可行,以及建设内容以景观建设、地产开发为主。
(四)地方筹措资金渠道不明确、难以落实,或者未明确后期管护资金来源、后期管护难以保障。
(五)其他不予支持的项目。
第九条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重点优先安排已纳入项目库中的项目,未入库的原则上不予安排。
第十条2019年以来已完工或正在实施的生态保护修复项目一并入库备案,已下达中央或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自动入库。
第四章 入库流程
第十一条项目库申报窗口全年开放,实行动态滚动管理,形成“谋划一批、储备一批、实施一批、备案一批”的良性循环。
第十二条拟实施项目申报入库前应编制实施方案,可以自然地理、流域为实施区域,也可以行政区域为实施区域。实施方案内容应包含区域存在的生态问题、项目任务目标、工程措施、实施期限和范围、资金投入、绩效目标(资金平衡分析)等,并予以细化、量化描述,筹资渠道、保障措施、管理制度等要切实可行。
已完工或正在实施项目备案内容应包括项目规划设计、实施程序、任务量完成情况、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工期及工程管护措施、预算变更及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总结报告等。
第十三条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具体开展项目申报工作,经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核入库。
第十四条申请入库项目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报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正式申报文件。
(二)项目实施方案(含申报绩效目标或资金平衡分析)及相关图件(如项目布局图、遥感影像图、土地利用现状图、规划图等),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三)项目成熟度证明材料(如地方政府立项批复、资金筹措方案、拟拆迁补偿调查统计表等)。
(四)市县初步审查意见。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进入储备库的项目有效期原则上为三年,三年未启动实施将自动出库。因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划调整等因素导致已入库项目不具备实施条件的,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退出,或由省自然资源厅审核退出。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库申报、审批、入库、监督中存在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市县级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库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