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我省不断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工作,维护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对促进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提高土地利用质量和效益、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少数地方还不同程度存在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性不强、“净地”出让规定执行不到位、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审批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导致土地价值得不到有效体现,政府土地收益被侵占,影响新型城镇化建设和经济高质量发展。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土地市场平稳健康运行,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夯实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前期工作基础
(一)科学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各市县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形势、房地产市场供需、存量建设用地、租赁住房供应、在库政府储备土地等情况,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科学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合理安排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的总量、结构、布局、时序和方式,于每年3月31日前将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等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公开发布的内容还应包括具体地块位置、面积、规划用途、拟出让时间等信息。公开路径要统一规范、方便查询,避免层层嵌套。鼓励各地利用科技手段,借鉴先进做法,实现在线查询地块位置、信息、实景、周边配套、周边成交地价等内容。对未及时公布供地计划或公布信息不全的市县,省里将适时予以通报。
(二)严格“净地”出让。拟出让的土地必须权利清晰,补偿安置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应按照该地块的规划,完成地块内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围挡等基础设施建设,并进行土地平整,满足必要的“通平”要求,促进项目及时落地,防止土地闲置。不具备“净地”条件的,不得进行土地出让。
二、加强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过程环节规范管理
(三)合法设定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有关条件。出让条件的设置要充分考虑国家和省有关供地政策、用地标准、最低价标准、环境保护等相关要求,可设置经营类型、建设要求、自持比例等前置条件,但不得设置影响公平竞争的限制条件。严禁违规在土地出让公告及相关出让文件中,为特定竞买人设定企业资质、经营业绩、营业规模、行业排名等其他具有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设置供应前置条件时,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商请提出供应前置条件的部门,书面明确设置前置条件的依据、理由和必要性;对前置条件的内容、履约监管主体、监管措施、违约处理方式等进行具体表述。各市县政府要严格执行按宗地出让的规定,对商品住宅用地,严格执行单宗出让面积规模上限规定,不得将两宗以上商品住房用地捆绑出让。在满足上述商品住宅用地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根据整体规划、适应发展等需求,可灵活确定地块面积、组合不同用途和面积的地块搭配供应。
(四)明确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程序及责任。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开展,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出让方案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编制,按规定报市县政府批准。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为实施主体,要对出让公告要素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严格把关,对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收到的申请进行审查,依法依规按程序与中标人或竞得人签订出让合同等。
(五)加强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价款收缴管理。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或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标底或者底价。标底或者底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确定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的起始价、底价,投标、竞买保证金,应当实行集体决策。符合《江西省产业结构调整导向目录》确定的鼓励类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出让底价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的70%,且不得低于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指导力度,组织对已备案的土地估价报告进行随机抽查和评议,并向社会公布抽查评议结果。
(六)完善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公告审查制度。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对本辖区内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公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公告内容要符合国家和省有关供地政策、用地标准、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等规定。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各市县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公告的监测监管,省里不定期对市县出让公告进行抽查。
三、加大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监督监管力度
(七)加强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管理。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严格约定交地时间、开竣工时间和容积率等规划条件、价款及缴纳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招拍挂出让活动结束后,中标人、竞得人应按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八)严格土地利用条件变更审批。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更改规划和建设条件。确需变更土地用途和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应当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并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要求。规划条件调整后,应当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合同,按照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等。补缴土地出让金金额应在按规定进行评估后,经集体研究确定。
(九)加强对“净地”交付及供应的督查抽查。各市县政府要建立健全“净地”交付机制,承担“净地”交付主体责任。交付土地时,签订交地确认书。省里将定期对各地出让土地的“净地”交付情况进行抽查,对不满足“净地”交付要求的,将予以通报,并督促相关市县限期整改到位。
(十)严肃处理违约违规行为。充分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加大对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健全土地市场失信惩戒机制。对通过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竞得土地,在受让土地后不按时签订成交确认书或者出让合同,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缴纳土地出让金,不按时开竣工,违法转让土地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出让合同约定,采取取消参与竞买资格、取消竞得资格、收取违约金、解除出让合同、收回已出让土地、竞买保证金全部或部分不予退还等措施进行处理,营造公平、公正、公开、诚信的土地市场环境。
四、强化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组织保障
(十一)严格实行集体决策机制。各地要建立健全由政府牵头,发展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商务、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林业等部门参与的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制,协调解决土地出让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涉及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同级党委报告。各级政府要按照“专业评估、集体研究、依法决策、结果公示”的要求,依法履行土地出让管理职责,决策过程做到公开透明、有案可查、永久追溯。凡未经有关会议集体决策审议通过的宗地,不得进行出让。各级领导干部不得违规插手干预具体出让行为。土地出让行为被认定违法违规的,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严格落实共同责任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土地市场领域廉政建设。土地供应合同应对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应急管理等部门提出的产业类型、产出效率和节能、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容积率、绿地率、排放、环保、建筑系数、建筑方式、招商条件、安全等要求进行明确,作为相关部门的监管依据。按照“谁职责,谁提出,谁负责”的原则,各相关部门应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监管,并适时通报给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履约不到位的受让人,严格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追究受让人违约责任。
2022年4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