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局:
为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监管,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将《江西省设施农业用地巡查抽查工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9月10日
江西省设施农业用地巡查抽查工作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建立常态长效监管机制,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江西省自然资源厅、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赣自然资规〔2020〕2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设施农业用地巡查抽查,是指省、市、县(区)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坚持农地农用,严格保护耕地”的原则,对辖区内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管理、建设使用等情况进行巡查抽查。
第三条 省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结合设施农业用地日常工作适时开展随机抽查,必要时组织专项检查或整治,对抽查、检查或整治工作情况进行通报。指导和监督市、县(区)定期开展巡查抽查工作。
设区市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辖区内县(市、区)设施农业用地定期开展检查、抽查,通报检查、抽查工作情况,对重大典型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辖区内设施农业用地定期开展巡查抽查,通报巡查工作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条 设施农业用地巡查抽查,坚持统一标准、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格规范、违者查处的原则。
第五条 设施农业用地巡查抽查范围为在自然资源部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上图入库的设施农业用地、经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或乡(镇)政府备案的设施农业用地、最新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的设施农业用地、已建设未备案的设施农业用地。
第六条 设施农业用地巡查抽查内容包括内业核查和外业核查。
内业核查主要内容:
(一)设施农业项目是否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是否符合要求,项目是否及时上图入库;
(二)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设施农业项目,项目备案前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是否出具了同意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论证意见,按规定需要补划的,是否落实了补划,补充地块信息是否在永久基本农田管理系统中录入;
(三)乡(镇)政府是否建立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台账,台账信息是否及时更新、定期公开、定期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部门。
外业核查主要内容:
(一)设施农业项目实际用途与项目备案用途是否一致,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非农设施或者其他与农业发展无关的设施;
(二)设施农业项目用地规模是否超过有关规定标准,包括:实际建设的规模超过备案用地规模;辅助设施用地规模超标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面积超标准;看护房用地面积超标准;
(三)设施农业项目是否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四)设施农业项目用地使用到期后,是否落实土地复垦。
第七条 县(市、区)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划定重点巡查抽查区域和一般巡查抽查区域。将永久基本农田、已整治“大棚房”问题、设施农业和休闲农业集中区、城乡结合部乡村旅游密集区、违法违规用地频发区等列为重点巡查抽查区域。重点巡查抽查区域以外的区域为一般巡查抽查区域。巡查抽查的重点是以设施农业为名占用耕地建设非农设施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每年至少对一般区域设施农业用地抽查1次,至少对重点区域巡查1次,原则上每年9月底前完成。
设区市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每年至少对辖区内的设施农业用地抽查1次,原则上每年10月底前完成。
省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每年至少开展设施农业用地抽查1次,原则上每年11月底前完成。
第九条 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巡查抽查工作中经现场核查、核实,属于设施农业用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责令违法当事人停止、纠正违法违规行为,自行拆除违法建(构)筑物,尽快恢复农业功能,恢复农业生产用途。
第十条 市、县(区)巡查抽查工作结束后,应对巡查抽查工作进行总结,形成问题清单,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巡查抽查情况,并抄报上一级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省级抽查工作结束后,应对抽查工作进行总结,形成问题清单,提出整改意见,通报抽查情况。设施农业用地抽查情况纳入市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内容。
第十一条 在巡查抽查工作,检查人员应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执行,对巡查抽查结果签字背书。对巡查抽查工作严重不力的,对违法违规用地查处严重不到位的,虚报、瞒报问题严重的,将依法依纪予以问责或相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