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深化自然资源领域“放管服”改革,做好改革后续衔接工作,现就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力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
(一)“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丙级资质认定”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审批已取消。丙级城乡规划编制资质不再进行延续、变更和重新核定。
(二)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详见附件)。自2022年5月10日起,申请单位可依据“黑龙江政务服务网”和“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官网”公示的许可条件和办事指南,通过全国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管理信息系统(http://ghbzdw.mnr.gov.cn/)向省自然资源厅提交许可事项所需申请资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的,在受理后一个工作日内,对材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查并做出审批决定。
(三)优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认定”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审批服务。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的,可直接通过全国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申请,由自然资源部审批。甲级资质延续事项按照自然资源部有关规定办理。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明确各方责任。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全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规划编制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对法定的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资质成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相关政策以及上位国土空间规划强制性内容要求负终身责任。两个及以上规划编制单位合作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牵头单位对编制成果质量负总责,其他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对项目承担相应责任。
(二)健全监管规则。对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恶意欺骗的规划编制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将依法处理并有关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记录。对于取得乙级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省自然资源厅批后6个月内组织完成全覆盖实地核查。发现违反承诺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依法撤销许可。
(三)完善监管方法。省自然资源厅会同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告知承诺制批后全覆盖实地核实和“双随机、一公开”常态化监管。对投诉举报等渠道反映问题多、严重违法经营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建立规划编制单位信用档案管理制度。
咨询电话:0451-55603713
附件:《黑龙江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实施方案》
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5月6日
附件:
黑龙江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
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实施方案
(试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告知承诺实行范围
对省域范围内申请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事项的,实行告知承诺审批。
二、告知承诺审批流程
(一)申请人依据“黑龙江政务服务网”和“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官网”公示的许可条件和办事指南,通过全国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管理信息系统(http://ghbzdw.mnr.gov.cn/)向省自然资源厅提交许可事项所需申请资料。
(二)申请人自愿采用信用承诺方式办理该行政事项的,省自然资源厅提供信用承诺告知书和信用承诺书。申请人收到信用承诺告知书并已充分知晓和理解后,作出书面信用承诺,并提交签字盖章的信用承诺书。
(三)省自然资源厅确认受理后,依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适用信用承诺制情形的,能够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出审批决定,依法送达相应行政许可证件。
申请人不选择信用承诺或逾期不作出信用承诺的,行政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告知承诺审批后6个月内,省自然资源厅对申请单位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实行全覆盖现场核查,凡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信用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机关给予指导并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申请人信用承诺情况,按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归集至信用中国(黑龙江)、全省政务服务网、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对外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不同风险程度、信用水平,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对有投诉举报等渠道反映问题多、严重违法经营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省自然资源厅咨询电话:0451-55603713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