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方便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和正确理解《指导意见》相关内容现将文件内容要点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背景
长期以来,工业项目建设存在评价事项繁杂、审批周期冗长,以及地方政府“重引入、轻监管”导致用地粗放、产出效益低下等突出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各地在创新工业项目用地保障和监管方式上开展了大量的有益探索。2017年8月,浙江省德清市推出了全国首宗“标准地”,“标准地”是指在完成建设项目相关区域评估基础上,明确建设项目投资、建设、亩均税收、环境等控制性指标履约承诺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
2018年7月,浙江省在总结德清等地区“标准地”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地”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8〕73号),推广“标准地”制度。此后,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部分地方优化营商环境典型做法的通报》(国办函〔2018〕46号),肯定浙江“标准地”典型做法,并要求各地主动对标先进、学习借鉴。2021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支持产业用地实行“标准地”出让,提高配置效率。2022年2月,国家发改委、自然资源部等12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再次提出支持产业用地实行“标准地”出让,提高配置效率。2022年2月,自治区政府印发《自治区2022年坚持稳中求进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提出制定出台新建工业项目“标准地”供地政策,推动自治区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重点区域开展“标准地”供地的要求。
二、政策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共分为总体要求、主要任务、保障措施三部分,主要内容有:
(一)基本原则和目标要求。鉴于我区目前尚未有“标准地”试点案例,《指导意见》提出按照坚持改革创新、稳中求进;市场配置、节约集约;全程监管、依法追责的原则稳妥推进。要求各盟市6月底前研究出台本地区各类开发区内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实施细则,明确出让流程、制定工作指引,启动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本年度至少完成一宗“标准地”出让并逐年推广扩大“标准地”在新增工业用地出让中的占比。
(二)主要任务。按照基本原则,《指导意见》提出了完成区域评估工作,在依法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内由政府统一组织开展选择性区域评估;明确控制性指标,各地区根据产业准入、功能区划和相关区域评估要求,按照可操作、易监管的原则,研究提出新建工业项目“3+X”控制性指标;规范“标准地”供应方式,将区域评估成果和控制性指标以清单形式应用于每宗土地出让方案中,在土地出让公告中一同发布,向竞买者一次性告知;明确“标准地”履约要求,用地企业需与政府或指定部门(机构)签订“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明确控制性指标、竣工验收、达产复核、违约责任等事项;探索建立履约监管体系,对用地企业在项目建设、达产复核等关键环节探索建立监测核查机制;做好“标准地”出让土地储备;拓展“标准地”适用范围七项改革任务,对“标准地”出让的前期准备、供应履约、供后监管等提出了改革探索要求。
(三)保障措施。提出了将“标准地”改革工作推进情况纳入各类开发区综合考核评价体系;有效对接区域评估、审批制度改革等改革措施,充分发挥改革叠加效应;广泛宣传并积极推广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等推动改革实施保障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