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黑龙江省黑土地保护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立法保护黑土地意义重大
黑土地是珍贵的土壤资源,黑土耕地是重要的农业资源和生产要素,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我省是黑土地大省,面积占全国黑土地面积的45.7%,其中典型黑土耕地面积占东北典型黑土耕地总面积的56.1%。制定本《条例》是为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黑土地这个‘耕地中的大熊猫’保护好、利用好,使之永远造福人民”的重要指示精神和《东北黑土地保护规划纲要(2017—2030年)》,落实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对黑土地保护立法工作的部署,针对我省黑土地保护利用工作中反映出的实际问题,切实加大我省黑土地保护工作力度,回应社会关切,进一步将我省黑土地保护利用工作纳入法治轨道的具体举措。
完善黑土地保护利用的原则和机制
为体现保护优先、科学利用并行,《条例》规定,黑土地保护利用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全面保护、集约利用、用养结合、突出重点、因地制宜、综合施策的原则;黑土地保护利用应当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属地负责、生产经营者实施、公众参与的机制。
设立“黑龙江省黑土地保护周”
为落实省委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黑土地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黑土地保护意识,《条例》将习近平总书记2016年在我省考察时第一次提出“把黑土地保护好、利用好”的指示日期,即每年5月25日所在周设定为“黑龙江省黑土地保护周”。
建立违法行为发现机制
《条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黑土地保护利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协助组织实施黑土地保护工作;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黑土地保护利用情况实施巡查,配合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黑土地保护利用工作。
设置七级田长,强化保护利用责任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黑土地保护利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为牵头部门,会同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通过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实施田长制、林长制和河湖长制时,应当明确和落实黑土地保护责任,实施田长制应当按照行政区划和属地管理的原则,设置省、市、县、乡、村和网格、户七级田长;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采取提升耕地质量和改善农田生态环境的养护措施,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耕地。
保护利用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加大黑土地保护利用资金支持力度,将黑土地保护利用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统筹保障;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投资保护黑土地。
强化质量评价,建立信息监管平台和数据库
《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本省黑土地调查、监测、评价的规程、规范和标准,组织开展黑土地调查,查清面积、分布、利用等状况;负责黑土地调查、监测、评价结果的管理、维护、共享、利用等工作,建立黑土地地理信息监管平台和黑土地数据库。
建立奖惩机制,鼓励保护黑土地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黑土地保护激励机制,通过实施项目、保护试点和发放补贴资金等扶持政策,提高黑土地所有权人、承包权人、经营权人和有关管理单位保护黑土地的积极性。未尽到黑土地保护责任的,可以不予发放相关补贴资金;对于未尽到耕地保护责任的,可以将相关补贴资金交由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耕地保护支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黑土地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推动《条例》实施和落实
法规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和落实。省自然资源厅和省农业农村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颁布后,将立足部门职责学习宣传、抓好落实,进一步推动黑土地保护利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