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23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规范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促进自治区地质勘查行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编制过程及主要内容
《办法》编制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牵头,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中心参与。
《办法》共六章,四十条。第一章为总则,规定了《办法》的制定宗旨、适用范围、招标投标活动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以及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方式;第二章至第四章根据招标投标活动的具体程序和步骤,规定了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各阶段的行为规则;第五章规定了违反上述规则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上述几章构成本办法的实体内容;第六章为附则,规定了本办法的例外适用情形及生效日期。
二、编制背景
2017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将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纳入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项目进入自治区平台交易,根据有关规定,原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项目招投标工作方案》(内国土资规字〔2018〕2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
近年来,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发展,《工作方案》不能满足自治区地质勘查行业健康发展需要,同时包括原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在内的多个交易监督管理服务单位职能配置、机构设置、运行机制发生了较大的变革。基于以上原因,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于2021年宣布《工作方案》失效。
目前,2022年地质勘查基金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即将开展,行业交易规则和监督标准亟需立法完善,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制定了《办法》,拟通过立法的规范引导,依法加强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通过法治手段推进自治区地质勘查行业健康发展。
三、政策特点
《办法》立足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工作实际,从项目采集入库到项目招标的整体性出发,着眼保护各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落实统一规范、公平竞争、服务高效、诚实守信的要求。具有以下特点:其一,注重持续发展,明确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公开采集申报,以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并将进行招标的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项目采集和申报情况纳入项目评标标准,以保护申报单位前期有形无形资产投入。其二,坚持方法原则,强化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招标代理等各项活动,同时以问题为导向,对地质勘查单位以往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被列入行业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依法予以限制或准入,以维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和地质勘查行业秩序,促进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保障地质勘查工作质量。其三,立足切实可行,《办法》的编制,以多年来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成功实践为基础,来源于实践,形成适应性技术后应用于新的实践。